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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课讲稿_党课讲稿——法治与德治

    时间:2020-06-13 07:28: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法与法治

        (一)法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人们就得组织起来共同与大自然作斗争,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所得的食物和其他物品。这个时期,社会上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因此,也就不存在国家和法。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习惯规范。到了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私有财产,出现了富人与穷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奴隶主与奴隶。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之后,由于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根本利益截然对立,他们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这时,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便逐渐失去了它作为行为规则的作用。适应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统治的需要,国家和法便产生了。可见,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制定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

        在我国,公元前536年和501年,郑国先后颁布《刑书》和《竹刑》。魏国在战国初年魏文侯当政时(公元前445年~前396年),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李悝编纂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法典——《法经》。变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其一、废除奴隶主官爵世袭制,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使地主阶级的代表得以牢固地掌握政权。

        其二、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是: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
    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

        其三、实行“平籴法”。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衡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垄断粮价,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

        其四、李悝作《法经》六篇。这是一部保护封建制度的法典。这部《法经》不仅集以前各国法律之大成,而且是秦汉法律的张本,所以李悝被列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

     

        (二)法治

        “法治”通常是 “依法治国”的简称,作为一种理论学说或治国方略,无论中外,自古即有之。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如“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就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与其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观念相适应,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资产阶级在立国过程中将这种理念付诸实施,建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使法治由一种思想理念变成社会实践。一般认为,资产阶级的法治包含以下三个原则:(1)法律至上原则。“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人权和自由原则。这里又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要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三,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实现。(3)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我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等,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为改革变法奔走呼号,提倡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君主专制走向君宪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独立,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先驱。但是,近代试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各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国家生活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受到冲击。尤其是十年动乱对民主和法制的践踏与摧残,使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序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9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法律地位。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瞻远瞩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提了出来,实现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质的飞跃。正如有人指出的,“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依法治国原则予以肯定,使这一治国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这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呢?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间曾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学术讨论。当时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取消论”认为法治概念不科学,应当抛弃。“结合论”认为人治与法治应当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又要重视人的作用,只有人与法结合,才能产生强大的力量。“法治论”则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原则与方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就是强调法的作用,人治就是强调人的作用。“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法治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但法律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也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为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或法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统治(rule by law),或由法律统治人民,而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即人民群众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而不是法治的客体。具体来说,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绝不能不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正如英国学者戴西所言:“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2.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个人和组织,从普通公民到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企事业单位到国家机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和保护。不应当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民”。

        3.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也不例外。只有保证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强调其依法办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法治社会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原因。

        4. 依法治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种事务和事业,从而体现了依法治国方式的多样性。

        与上述特点相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 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实现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
    3. 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与尊严;
    4.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5.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强化监督是依法治国的保障,广泛深入普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使党风和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法治。

     

        二、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一)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
    (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
    (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 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
    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 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二)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总是会牺牲一些同执政者的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政治意志与政治习惯直接相关的代价,我们称之为政治性代价。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则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 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 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 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 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法治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法律规范来代替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很相近,都是用来调整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从而约束人们的行为的。但是两者又有不同。

        1. 法律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而道德则出现得更早,在原始公社中人们就以传统、习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将随国家的当消亡而消失,道德则将继续存在,且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2. 法律固然也要自觉遵守,但它是以国家的强制手段来保证的;
    道德规范的实行则只能靠内心的信服和舆论的力量。违犯道德规范不一定违犯法律规范。道德的作用更加广泛,在很多方面是法律所不能替代的。

        3. 在阶级社会中,一个社会只有一种法的体系,但却存在着各阶级、各行业的不同的道德准则。

        4. 道德不像法律,有明文条款可循,它通常是人们默认的。

        5. 法律的作用基本发生在构成危害以后,而道德的约束是发自内心的、自觉的约束,其作用在于防止犯罪作恶,自觉行善。

        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我们决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定的世界观、理想、信念和道德构成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决定着不同社会精神文明的性质,规范着一个社会的主要行为方式。分析众多英雄人物的行为不难发现,他们的支配力量除了来自共产党人的政治信念外,同时也来自共产主义的道德观。他们把党的正义事业、人民利益、国家前途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把为革命而献身看作是无尚的光荣。这体现了一个革命者的政治理想,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善恶观、荣辱观、生死观等。反映了自己对他人、个人对集体对人民、对祖国的一种态度。这实际上是道德规范的作用。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着眼点应放在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上,把“法治”和“德治”辩证的结合起来。

        因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入21世纪的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大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德治发展过程

        (一)中国的德治传统

        “以德治国”也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

        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指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为此,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

        四千多年前,禹作为我国第一个王朝——夏朝的奠基人,即以其高尚的品德为后世治国者树立了榜样。“大禹治水”的故事就是最好的证明。《史记》中写道:“禹为人敏而克勤;
    其德不违,其亲可仁,其言可信;
    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伟伟穆穆,为纪为纲。”《左传》记载周代人对禹由衷赞美的话说:“美哉禹公,明德远矣!”公元前11世纪的周公是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无论是文王率领周朝崛起直至“三分天下有其二”,还是武王率领周人灭商立国,都得到周公的有力帮助。周公十分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在伯禽将代替自己赴鲁国任国君时告诫道:我是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成王的叔叔,在天下的地位不算低了吧?可是,我洗一次头曾三次握住头发,吃一顿饭曾三次吐出不中的食物,为的是及时接待来访者;
    就这样,还总是担心失去天下的贤人。你到了鲁国,千万不要摆国君的架子。周公“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成为后世许多有为的从政者的座右铭。魏武帝曹操诗曰:“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深刻地道出了道德在治国中的重大社会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相当完备的行政伦理体系。这一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当时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的争鸣。最值得重视的是,孔子曾明确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孔子曰:“为政以德,譬若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还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一认识基本上正确反映了德治不同于法治的特点,阐明了“为政以德”的独特作用。在中国传统德治的发展史上,唐朝史官吴兢编著的《贞观政要》可以说是一部代表作。该书以生动真实、简洁明了的文风,运用对话加轶事的形式追记了唐太宗李世民贞观年间的业绩与治国经验,以及他与有关大臣们所讨论的种种治国问题,进而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唐太宗正是由于头脑比较清醒,励精图治,纳谏任贤,轻徭薄赋,改革吏治,继承和发展了古代的德治思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

        综观我国的德治传统,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克明俊德。“克明俊德”一语出自《尚书·尧典》,意思是说,如果治国者能发扬光大高尚的道德,就可以做到帝王家族和睦,百官职守昭明,万国协调发展,天下民心和善。这一传统治国道德目标,在《礼记·礼运》中被描绘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为此,孔子要求治国从政者要遵守恭、敬、惠、义等道德准则,即“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左传》甚至提出更鲜明的论断:“德,国之基也。”

        二是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源于《尚书》所说“民惟邦本”,意思是只有民众才是国家的根本。《论语》记载了孔子回答子贡“问政”的一句名言:“民无信不立。”类似的古语还有很多,例如:“‘传曰:君者,舟也;
    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臣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矣。”(《荀子·王制》)

        三是立身惟正。鲁国的执政大臣向孔子求教从政治国之道。孔子回答得非常精彩:“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韩非则精辟地指出:“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陈宏谋编著的《从政遗规》记有:“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上,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居官之七要也。”这都是关于“立身惟正”的具体说明。

        四是明道善策。我国传统德治中很重视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因为,“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左传·昭公七年》)《荀子·议兵》认为:“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从政遗规·薛文清公要语》将“明道善策”的内涵概括为三要素,即“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

        五是举贤任能。孔子主张“举贤”,他告诫鲁哀公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
    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孟子提出“进贤论”,在他看来,“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就可“无敌于天下”。荀子更深刻地指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结论是:“贵贤,仁也。”唐太宗李世民晚年总结德治经验,撰写了《帝范》。其中《求贤》篇写道:“夫国之匡辅,必有忠良。任使得人,天下自治。”“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致安之本,惟在得人。”

        六是教而后刑。孟子曰:“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荀子对“教而后刑”做过全面的阐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
    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汉书·董仲舒传》则形象地写道:“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
    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
    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中总体上是打着封建社会的深深烙印的,其德治也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但是,只要我们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某些合理成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也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

     

        (二)“以德治国”的理论源流

        新世纪之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提出了“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而且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需要我们理论界认真探讨、深入开掘。

        为什么说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呢?根据就在于,在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新形势下,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这一新的治国方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这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

        1. 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发展,其理论来源首先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思想主流之中。

        马克思开创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则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治的能动反映。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体制创新,不仅需要新型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创新作为制度保证,而且需要新型思想道德体系作为精神支柱。

        2. 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的继承发展,其思想源头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之中。

        不能简单地讲,以德治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产物,而应当说,这是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间的优秀民族传统之一。按照司马迁《史记》记载,以德治国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根溯源到5000年前炎黄时代中华文明生成期。

        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不是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加强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

        3. 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成果之中。

        根据韦伯等20世纪西方社会学者最新研究成果表明,西方近代化不是单一的经济过程,主要有四大支柱:一是近代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支柱;
    二是近代科技产业革命作为物质技术支柱;
    三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罗马法体系与议会民主作为政治支柱;
    四是宗教改革而焕发的新教伦理作为精神支柱。

        江泽民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古今中外,综合创新”的重要思想成果,把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熔为一炉,这是中华文明21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

     

        (三)深刻认识几个关系

        1. 如何认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理论界对“以德治国”思想的一种疑虑,是担心当前提出“以德治国”会冲击“依法治国”。

        中国是一个重道德的国家,历史上中国儒家强调“德治”,把道德的作用抬得过高,走向了道德万能论,这是错误的,不能为我们今天所效法。然而,道德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确实具有法律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用。法律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体现自己的威严并发挥作用,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特别是靠人们的良心来体现自己的威严并发挥作用。道德如果不被人们所信服,将是软弱无力的;
    道德一旦征服了人心,其威严和效用则是法律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中,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没有宗教传统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总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责,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由此可见,现在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对“依法治国”的强有力的支援。没有道德作为基础和支援,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必定是十分困难的。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既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一面,也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后一种情况的问题更加突出,其危害也更加严重。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在道德上出了问题。

        2. 如何认识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理论界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另一种疑虑,是担心“以德治国”会向“人治”倒退。这种看法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来自于对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德治思想的分析认识。儒家倡导的德治,确实最终归结为“人治”。但是,对儒家的德治与“人治”的关系,需要正确理解,而不应简单地将德治与“人治”等同起来,认为德治就是“人治”。

        第一,儒家的德治导向“人治”,是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德治的必然结论。儒家德治思想唱主角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集权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封建帝王家天下的一人之治。在封建帝王一人之治的专制制度下,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不过是皇帝选择用于统治黎民百姓的具体的“人治”手段,德治是为皇帝的“人治”服务的,归结为“人治”,法治也是为皇帝的“人治”服务的,也必然归结为“人治”。秦始皇的法治是“人治”,汉武帝的德治也是“人治”。只是由于法家作为学派在秦朝灭亡之后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而儒家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官方意识形态,从而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儒家的德治是“人治”,而法家的法治却不是“人治”。这样的分析判断无疑是片面的。

        第二,我们今天强调的德治,在根本上与儒家所强调的德治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命运。今天的德治,已经不再是与造成“人治”的封建制度相嫁接,而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融为一体,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正是今天的德治不会流于“人治”的根本的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管理权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皇帝家天下一人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已是天壤之别。

        3. 如何认识今天的“德治”与古代儒家的“德治”的根本区别

        理论界有一种疑虑,担心今天强调“德治”难以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相区别,担心在治国方略的理论和实践上退回到古代儒家“德治”的老路上去。这种疑虑其实是不必要的。今天的“德治”与儒家的“德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待人民的不同立场。儒家的“德治”思想是建立在“民本”思想的基石上的,儒家的这种“民本”思想,本质上是一种“治道”之术,用心是在于劝诫封建统治者采用“怀柔”之术,用小恩小惠笼络民心,并通过道德教化归顺人心,而决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决不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今天我们倡导的“德治”,理论基石不是儒家的“民本”思想,而是唯物史观,是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为人民服务”是中国革命传统中的根本宗旨,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和集中表现,也是今天的“德治”区别于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的分水岭。

     

        四、推行德治的障碍

        “以德治国”新理念的落实必须直面哪些历史和现实的障碍。

        首先,落实“以德治国”的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传统道德观念的制约。这里的传统道德观念,既指古代的近代的,也包括改革开放以前的道德观念。就古代的传统道德观念而言,一方面,我们必须直面孔孟儒家传统道德观念的障碍。众所周知,孔孟儒家道德观念主张以无私利他作为规范人们道德行为善恶的惟一准则。在孔孟看来,人们的行为是可以无私到他的。一是因为人人都有同情心,同情心可引发同样的爱的情绪,以恩德施诸我们的人。”(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人们无私利他的行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二是报恩心可以引发人们的无私利他的行为。报恩心是对有意给自己快乐和利益的人所产生的也有意给他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感恩或谢忱是基于爱的欲望或努力,努力以恩德去报答那曾基于馆1962年版102页)同时,经济利益也可以引发一个人无私利他的行为。《管子》“仓廪食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而且认为道德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障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也是为了个人品德的完善。但是,由于在孔孟看来,目的利已的行为最终会有害于人之为人的品德完善,因此,主张以无私利他为作为评价一个人伦理行为善恶的惟一原则。不过,在儒家内部也是有分歧的。孔孟一脉主张爱有差等,主张利他行为的多寡必须以给自己利益的多少大小为依据,即给予自己利益多和大的就应回报得多和大,给予自己利益少和小的就应回报得少和小,主张爱亲多于爱民,先亲后民,(《孟子·尽心章句上》)“亲亲而仁民”。而在墨子看来,应不论给予自己的利益大小多寡,都应同等施爱,即爱别人的父母和爱自己的父母一样,不应有区别。在墨子看来,只有同等之爱,才更彻底,才会避免逻辑上的矛盾。

        就改革开放以前的道德观念而言,我们也必须直面其现实障碍。这种伦理主张,和传统儒墨利他主义道德观一样,主张将无私利他作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惟一原则。既否定“为已利他”,也否定“单纯利已”。与儒墨利他主义不同的是,这种伦理观虽然渊于儒墨,但却与儒墨有不同之处,如前所述,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墨子主张爱无差等,而这种伦理是一种新的爱有差等论,他不但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而且恰恰相反,它主张爱民多于爱亲,先民后亲,先公后私,先人后已,“全心全意为人民”,“国家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是一种更极端的利他主义。(参阅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28页)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直面传统老庄韩非一脉的道德观念的障碍。在这一派看来,人们的行为目的只能为已,不可能有利他的行为。其学派内部分歧仅在于,在老子韩非那里表现为合理利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依靠社会通过利他的手段来实现,而在庄子个人主义哪里,认为只能通过个人的手段实现,因为在杨朱庄子看来,社会和他人对自我利轻害重。会“危身伤生、刈颈断头”,这是“断首以易冠,杀身以易衣。”(《吕氏春天.·重已》)庄子说:“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庄子·天道》)综合来说,一切利已主义主张,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已,从而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已不损人奉为道德的惟一原则。须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学术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利已主义观的基本特征是损人利已,这是毫无科学根据的偏见,从逻辑而言不可能有主张损人利已的伦理主张。

        以上两派伦理观,事实上都如盲人摸象,是各执一词。如果以任何一种伦理主张来实施“ 以德治国”的新理念都达不会到预想的目的。而要避免这种偏狭伦理观的影响,就必须创建科学的先进的伦理观,这种科学的先进的伦理观应当从人的行为心理规律出发,结合道德保障社会人际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的目的,充分体现广泛性和先进性结合的层次原则。

        其次,落实“以德治国”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传统的德治运行机制的制约。在传统中国,德治的运行机制更多的是体现在重惩罚机制方面,或者说,更多的是通过国家专政暴力对道德生活的干预越位来实现,从而达到“德治”目的。而且,经过几千年的经验积累,其体系之完善,手段之多样,是十分罕见的。众所周知,主张无私利他原则的道德,是一种违反人际行为规律的道德,但却对统治者有利,统治的成本很低,因而就通过非常霸道的专制手段来迫使人们大公无私,而且诱之以赏,惩之以罚。在这种现实的威逼利诱下,社会成员往往出于趋利避害的现实策略,伪装成大公无私,实际上,内心的利已冲动时时在力图挣脱。由于赏罚的威逼利诱,人们只有屈从,久而久之,便会因麻木进入幻觉导引,形成伪虚的畸型人格。不幸的是,现行的德治机制实际上是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机制,而且比传统机制更完备和精细。对此,魏沂在《战略与策略》2001年第2期“中国新德治论析——改革前中国道德化政治的历史反思”一文中给予了精辟的剖析。魏沂认为。“把这种伦理用政权的强力向全社会加以推行,不仅所有的社会都必须接受这种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伦理的规制,而且所有的科学机构和社会空间也都按照这种伦理来行事。”其于以德治国机制的一般特点是政党伦理发挥着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强化崇拜和广树典型相结合;
    “形式主义”和“幕后解决”相结合;
    贫乏的治理技术和广泛的政治运动的结合;
    国家暴力和群众暴力的相结合。并通过“学校—军营:组织考验的技术;
    单位:档案书写的技术;
    公社:担负凝视的技术”而达到德治的目的。这种治理机制的最大悖论在于:“这种史无前例的‘去自我’的道德作用力恰恰消除了个人自由向善的伦理实践的可能性,其结果带来了普遍的虚伪表现与腐败朽烂。”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导力量的今天,传统的德治机制事实上已经失去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但习惯的力量,这种机制是不会自动终止其功能的,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的大背景下,要实现“以德治国”的新理念,除必须重建新的先进的道德体系外,必须根除传统的落后的德治运行机制的制约。否则,是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的。

        为了根除传统德治机制的规制,我们必须重建新的先进的符合广大社会成员行为心理规律的道德体系,这是创建新的德治机制的前提。接着,我们应从影响品德形成的根本因素出发,构建相应科学的机制。这一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应具备二个特征:第一、必须使德富一致。即凡是遵守道德的人都应该给其创造富裕的机会,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使社会财富相对公平的分配。这个道理,古人早有所论。墨子说:“故时年岁善,则民仁且良;
    时年岁凶,则民各且恶。”第二、必须使德福一致。即凡是遵守道德的人都应该获得幸福的生活。为此,必须使现实的政治相对清明。关于这个道理,爱尔维修说得最清楚:“在已证明大的报酬造成大的德行、荣誉之贤明管理是立法家能够用以联合个人利益于公众利益而形成有德行的公民之最有力的纽带以后,在我想来,我是很正当地由此下结论说某种人民对德行之爱慕或冷淡就是他们的政体不同的结果。”(爱尔维修著《精神论》辛垦书店1928年版,第116页)

        最后,落实“以德治国”新理念必须直面的障碍是国民文化素质的低下和忽视德育教育的现实制约。文化素质与人的道德品质形成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而言,文化素质越高的人,道德认识水平相对越高,从而作为品德形成的指导因素,品德水平也会相对地高。但就中国现状而言,12亿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大的比例,在这样一个国情下,要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谈何轻松,相当一部分国民连肚子都吃不饱、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保证,谁还会理会“以德治国”的新理念呢?可见,大力发展科教文化事业,是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的又一根本要素。从德育的现状看,在从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下,学校、家庭对德育的忽视在情理之中。虽然目前提倡素质教育,但由于未来的就业压力,家长和学校会更重视学生技能培养而忽视道德教育。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未来社会成员的道德人格缺陷会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以德治国”新理念的实施肯定会面临现实的障碍。

        总而言之,实现“以德治国”新理念绝不是喊几句口号,写几篇文章就可以实施的,它将面临许多历史与现实的障碍,因此必须当做一项系统工程去对待,树立花几十年时间去完成去落实的观念,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抓根本,抓关键。只有这样,“以德治国”的新理念才会落到实处,才会充分发挥对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精神支持作用。

     

        五、加强教育,把“以德治国”的思想落到实处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思想深得人心,为全党全社会所普遍赞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真正把这一思想落到实处,使之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特别是在我们党代表的先进文化的建设事业中,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一)认识提出“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

        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理论界已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观点。总起来看,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比较微观的领域,特别是主要集中在道德领域,强调重视发挥道德独有的调节作用。这些看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还应当从现实针对性的视角去认识,即从塑造精神支柱的角度,从塑造理想、信念的角度,从塑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作更加深入的思考。

        第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发生的重大变化值得我们今天认真反思。一些长期执政的老党、大党,未能利用有利时机巩固和发展自己,却积弊甚久,最终毁于一旦,有的还导致自身的解体,情形正如邓小平同志当年所告诫过的那样,“垮起来可是一夜之间啊”这些党垮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自身建设的涣散,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涣散,结果导致党员丧失共同的理想、信念,精神支柱崩溃,离心离德,分裂瓦解。

        第二,我们党当前的自身状况应当认真研究。这些年江泽民同志不断提出要有“忧患意识”,要“忧党忧国忧民”,甚至提出我们面临“内忧外患”的局面。这些提法不是无的放矢的,而是有极强的针对性的,是针对着我们党处于执政的地位,面临国内国际各种严峻挑战的局面而提出来的战略思考。因此,深入认识体会“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应当联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忧患意识”,联系国内国际的各种挑战,联系我们党的建设的现状,特别是联系6400多万党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的现状,从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党,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高度来进行整体思考。可以说,“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并不只是针对要不要重视道德的社会作用的问题,而且是针对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世纪中,怎样塑造全体党员共同的理想信念,归根到底是怎样塑造党、国家和民族的共同精神支柱的重大战略问题。

        (二)统一思想是真抓实干的前提条件

        “以德治国”的思想提出来后,人们的思想认识是大体一致的,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思想。但毋庸讳言,学术理论界也有的同志表示了疑虑,提出了一些理论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的,但落脚点则在实践,因而本质上提出的是实践问题。在贯彻落实“以德治国”思想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理论上的解答,人们的思想将很难统一起来,反过来,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的热情和信心。因此,当前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有必要先统一思想认识。只有对“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有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才谈得上在实际工作中真抓实干。

        (三)“以德治国”要落实到“治”上

        统一思想的最终目的,是要把“以德治国”的思想贯彻落实下去,而不是仅停留在号召上、停留在理论上。“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要落在“治”上,如果不能落到“治”上,便称不上是治国方略。

        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实到“治”上,当然可以借鉴“依法治国”的路子,但不能照搬也无法照搬,因为法律起作用的方式和道德起作用的方式是根本不同的。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做不到为落实“以德治国”而专门设立“立”德、“执”德和“司”德的国家机构,也难以想象该如何比照立法而制定9200多件道德规范文件。因此,要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需要改换思路,真正从道德的特殊性出发来考虑问题。

        中国古代的德治,主要强调施“仁政”、重“教化”、治官吏、建立伦理纲常,以达到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实现德治的目的。

        儒家的德治在“治”上的措施,对我们今天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过,今天的“治”,与儒家的“治”,在性质上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施“仁政”。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首要的就是施“德政”、施“仁政”。今天的“仁政”,不是封建帝王自上而下赐予的,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今天的“德政”、“仁政”,最根本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共产党和各级政府而言,对于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就是施行最大的“德政”、“仁政”。这种“德政”、“仁政”,是共产党及其党员,是人民政府及其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使命,而不是儒家的“牧民”之术,不是收买人心的“体恤民情”,更不是所谓的“让步”、“让利”和“怀柔”政策。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外,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没有别的私利,共产党员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干部,也必须以这样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关于重“教化”。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应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种手段,营造全民族的“德教”的“教化”氛围。今天的“教化”,主要是用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高尚的情操来武装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重点是教育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身体力行。教化的内容和教化的目的,与儒家的教化理论根本区别开来。

        关于对干部实行道德考察与监督。当前强调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关键是要落实到以德“治”官上面。以德“治”官,不是整治干部,而是加大对干部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德行和德品的考察与监督,把干部的升降任免同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联系起来。但是,这不是儒家的“举孝廉”、“举贤良”,而是全面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包括考察干部的私德状况,考察干部的公德状况,以及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应当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监督,并切实与干部的升降任免挂起钩来。德治这一手软不软,在干部的任用问题上,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来。

        关于建立道德规范体系。我们讲要把“以德治国”落到实处,要体现在“治”上,一个必需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这就是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的,我们不但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道德建设上做不到像立法那样去建立分门别类的刚性的道德规范体系,但是我们应当尽可能制定出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的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能够在面临不同的道德境遇时,有明确的善恶准则可依,而不致于无所适从、善恶莫辨。

        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应当是全方位的工作,道德是无所不在的,道德规范的涉及范围也应当是无所不包的。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当前更加迫切需要建立道德规范的,是这样一些领域:

        其一,干部道德规范,即所谓的“官德”。德治,首要的任务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高级干部,他们的道德状况,对全社会具有巨大的示范效用,“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当年说的话,在今天仍然是至理名言。联系到当前屡禁不止的干部腐败现象来思考,尽快建立完善的干部道德规范体系,其紧迫性不言而喻。必须靠道德法律两手并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二,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即所谓的“经济伦理规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重点应当是在经济领域,即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创设相应的道德保障条件。当前经济领域秩序混乱,经济行为的信用危机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已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假冒伪劣现象无所不在,坑蒙拐骗事件屡屡发生,初创的市场经济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家的声誉也蒙受巨大损坏。整顿和治理经济秩序,一方面要靠法治,靠加大打击力度,靠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必须靠德治,靠培育人们的良心,靠建立健全道德规范体系。只有让全社会形成坑蒙拐骗、制假售假可耻之极的道德舆论氛围,并使人们将这种舆论内化为良心,混乱的经济秩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其三,社会成员最基础的道德规范,即所谓的“公民道德规范”。这里所指的公民道德,从定性的角度说,指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合格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基础部分,是全民族的共同理想和人们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全社会道德建设的起始工程和重点工程。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与我国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不完善有重要关联。因此,应当把建立健全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德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项目来抓,以为在全社会施行德治,打下扎实的基础。

         “以德治国”就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以德治国”的最广泛的社会道德基础。在实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广大公民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德治国”,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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