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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离婚、股权争夺,看家族信托如何保卫你的家与业

    时间:2021-01-23 22:08: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五行财富

    近日来,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家务事”甚是热闹,刷新历史的天价离婚案,旷日持久的财产分割案,掌门人离世后的股权争夺案……纷纷登上新闻头条。

    案例一:A股史上最贵“分手费”

    5月29日晚间,A股突发一起天价离婚案。康泰生物发公告称,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杜伟民拟将1.61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9%)分割过户至前妻袁莉萍女士名下。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康泰生物股价已涨近66%,总市值高达981.84亿元。按康泰生物最新收盘价146元/股计算,此次杜伟民分割股份的市值达235.54亿元,创下A股历史最高分手费。

    案例二:徐翔离婚案

    5月31日,旷日持久的“私募一哥”徐翔离婚案终于有了新进展。徐翔的妻子应莹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青岛中院于5月20日当面向她表示,历时3年的资产甄别工作“接近尾声”,确认罚金仅针对徐翔本人,同时确认应莹和徐翔父母有合法资产的所有权,会在依法分割后给予返还。

    在法院追缴违法所得后,徐翔家庭剩余120亿财产待处理,其中包括股票、现金、房屋、车辆、私人物品等。初步统计,大头是股票和股权价值约62亿多,现金约55亿多。

    若这些财产都明确为徐翔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后续财产分割中,应莹很有可能将享有大多股权,甚至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变更。应莹有可能成为A股历史上首个通过离婚,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女人。

    案例三:大亚圣象家族争权

    2020年6月1日,大亚圣象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陈晓龙因突发疾病,医治无效,于2020年5月31日不幸逝世。陈建军、陈晓龙两兄弟焦灼的实控权纷争,竟然是以这样的方式落下了帷幕,不免令人唏嘘。

    陈氏兄弟的父亲陈兴康一手缔造的大亚“帝国”,经3次创业、数度变革,发展成为包括家居、包装、汽配和转型产业四大业务板块的民企巨鳄,大亚集团还是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其间,陈兴康还于1999年将集团旗下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大亚圣象”)送上A股。

    2015年,年近古稀的陈兴康仍掌控着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大权,也似乎没有考虑过接班人和家族财产继承的问题。陈兴康和其妻戴品哎育有一女二子,分别为陈巧玲、陈建军和陈晓龙。由于去世太突然,陈兴康并未就遗产分配、集团接班等重大问题留下遗嘱,这为家族后来的内斗留下祸根。

    陈兴康去世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妻戴品哎继承其遗产的50%,剩余50%由戴品哎与一女二子平均分配。最终,戴品哎持有意博瑞特和卓睿投资31.875%、62.5%股权,3个子女平均持有两家公司6.375%、12.5%股权。另外,上述4位创始人亲属还于2015年8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共同成为大亚集团、大亚圣象的实际控制人。

    但股权的转让未能顺利推进权力的交接,陈建军、陈晓龙兄弟二人交战不绝。2018年8月开始,針对控制权纷争,双方发起了一系列诉讼,陈氏家族的纷争愈演愈烈。

    这几桩新闻案例的共同点都指向境内家族企业的痛点——对家企风险隔离与继任计划都没有安排。

    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有效缓解家族内部矛盾,避免出现股权纠纷呢?

    随着境内私人财富领域中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规模连续呈现递增态势,已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家族信托这一金融工具,实现家族(企业)资产的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和代际传承等安排。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境内高净值人士的主要财富形式之一,也逐渐成为信托财产的重要来源。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

    事实上,境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家族信托已有不少先例,例如雅居乐、龙光地产、SOHO中国、龙湖地产等。

    而2012年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中,也因为家族信托的运用,避免了离婚对企业的运营和股价造成影响。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伦研究院院长龚乐凡表示,近来境内A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需求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保护与隔离的需求

    创始人未婚单身,考虑到公司在上市的前后,价值会有天壤之别,因此希望通过信托,将未来可能价值几亿、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股份资产进行隔离保护,避免因为发生离婚,而导致个人资产的大幅缩水。

    还有一些一代企业家,出于对二代家族成员的婚恋担忧,希望通过信托保障,避免二代被骗或者由于离婚而丧失家族资产。

    2、财富传承的需求

    从家族传承规划的角度看,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家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隐忧是,如果未来发生股份继承和分割,那么本来家族具有的控股地位很可能因为股份在切分之后,而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

    即便各方可以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仍然无法防止某一方作出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的处分(出售、质押、赠与等),最终股份也会越分越少。

    在企业未来的传承和接班过程中,如果通过“法定继承”,或出现“群龙无首”的状况,或出现某一方因为所持股份略高,而出乎意料地成为公司的掌控人——无论哪种情况,都很可能产生家族企业的权力纷争,导致企业的管理、运营不稳定,最终导致股价的下挫。

    而针对股权结构和传承方案如何设计和筹划,也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家族信托所需要严谨和周密地加以考虑的,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信托公司能够自动地做好家族企业的管理人。

    此外,出于对二代可能“败家”或者“被骗”的担心。当创一代无法明确二代或者三代是否能够有效接班的情况下,是否这样的“继承人”会在获得几亿、数十亿的资产之后,变得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甚至大肆挥霍,导致家道败落?那么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上市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与这些“继承人”有效“隔离”。

    3、遗产税的考虑因素

    由于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通常市值不菲,动辄几亿、几十亿乃至超过百亿,因此,如果未来遗产税突然到来,可能其中的40%、50%就要上缴遗产税。届时家族成员是否有几十亿的现金缴付遗产税?

    台湾的“经营之神”王永庆去世之后,由于大部分资产没有规划,其后人缴纳的遗产税超过100亿新台币。由于无法拿出那么多现金缴税,其后人最后只能通过抵押公司的股票,获得银行贷款缴税。

    不少企业家还遇到这样的两难境地:如果尽早将股份赠与自己的孩子,自然可以避免、降低未来遗产税的缴纳金额,但是孩子获得了这些价值不菲的资产,又面临离婚、被骗、被算计的风险。

    那么综合而言,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是一个解决上述两难境地,保护家族对股份的控制地位的科学和有效的方式。

    链接:家族信托设立条件介绍

    文/昆仑家办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的财富传承利器,近年来开始在国内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的关注和青睐。家族信托设立有哪些条件?今天为大家一一解答。

    1.委托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设立规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3.设立信托财产的种类:资金、高额保单项下的保单权益、自益信托受益权、公司股权、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利(如应收账款受益权等)、实物资产(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等。

    4.信托财产要求: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

    5.投资运用: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及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凭借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6.信托目的:家族信托不是单纯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另外可根据委托人个性化的需求,实现税收筹划、家族文化传承、公益慈善等特殊信托目的。

    7.受益人:根据监管规定,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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