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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纪检工作纪法衔接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2-12 14:05: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王丹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纪委要提高政治意识,找准职责定位,主动作为,抓早抓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企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纪法贯通是纪检部门高效履职的关键。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既要增强依法履职的素养,又要提升与司法机构衔接配合的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

    一、党纪和法律的概念和异同分析

    1.党纪和法律的概念。党纪,顾名思义,指党内纪律,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用于约束所有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党的纪律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纪的各项内容主要见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法律是指由国家权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党纪和法律的异同分析。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两者的本质均是约束性、制度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两者同属于我国法治体系。在我国迈向法治化的进程中,两者处于协调统一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党内法规的内容是否完备科学直接关系到我党执政水平的提高,而国家法律的科学和完备水平则直接关系到了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所以两者之间的和谐程度,共同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两者价值取向相同。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纪是我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党的意志和利益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所以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党纪和国家法律都是以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理念,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群众更美好的生活。两者约束的对象不同。党的纪律是共产党员和党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其约束对象是共产党员以及党组织,党纪对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以及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国家法律的约束对象是我国所有公民和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中共党员,也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以及注册地为中国的法人单位和组织。两者相比,法律比党纪约束的对象范围更加廣泛。两者制定程序不同。党的纪律主要是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属于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一般是由党组织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起草和发布,通常是采用文件的形式。而国家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起草和颁布。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党的纪律,确保的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性,维护的是共产党的权威以及党内秩序。国家法律维护的是国家以及社会的秩序,保障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的实施方式和违反后果不同。党纪的实施是以宣传动员政治教育为原则,以强制实施作为例外。法律的实施是直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执法机关,两者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也有较大区别。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承担的是纪律责任,不涉及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处罚。公民和法人若违反国家法律,根据违法或者犯罪情节的轻重,将要承担罚款、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法律责任。党纪的标准严于法律。党的十八大提出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也经历了几度增删,越来越完善,制度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牢固。从总体上来看,党纪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约束力越来越强。党的纪律的底线高于国家法律的底线。一些行为可能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反了党的纪律,这就充分体现出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高要求。

    二、纪法分开的历史沿革

    1.纪法交叉。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前,党纪和法律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而是呈现出相互交叉重合的特点。我国党纪严于国法,党员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应首先给予党纪处分,后对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以党纪代替国法的情况发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例如2003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分则第9章、10章设立了对贪污贿赂行为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的党纪处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3章和第8章明确规定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在实践当中,的确存在纪检部门对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等的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党纪处理,却并未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现象。

    2.纪法分开。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对全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其中一大特点就是纪法分开。党中央对多项党内法规进行了修订、增删和完善,党内制度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牢,党纪和法律的界限也变得更加清晰。以纪律处分条例为例。党中央在2015年2018年出台了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让党纪归党纪,法律归法律,不再允许用党纪替代国法,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纪法分开的理念。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中与现行法律重复或者明显触犯法律底线的70余条规定进行了剔除,纪法分开使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的定位变得更加清晰,这样减少了职能交叉,各司其职,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三、在实践中做到纪法衔接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纪法分开并不意味着纪法分离,相反,要实现从严治党,我们要更加注重党纪和法律之间的衔接。只有实现了纪法衔接,才能协同发挥党纪、法律两大底线的重要作用,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设立双保险,有效规避因违纪成本低导致频繁突破党纪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从思维方式上入手。树立大局观,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宣传力度,使纪法衔接的要求深入人心。要坚定不移讲政治,政治性是纪检工作的根本属性,纪检工作必须始终将讲政治摆在首位。党纪不仅要立起来,更要硬起来,从源头上彻底打消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党纪处理无关紧要的错误思想。要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就应当树立协调配合的大执法观,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来衡量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的观念,尽力破除两个环节中存在的对接难、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执法观念上将两者衔接起来,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打好基础。

    2.将纪法贯通的要求落到实处,不仅要有认识上的统一,还要依靠工作机制、工作制度的双重保障。对于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来说,就是要明确和细化纪检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使每一项工作都可以落实到具体岗位,同时还要建立流畅完善的工作流程,使调查、取证和处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能得到良好的协同配合。从外部而言,需要加强国企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工作上的协调与衔接,尽量避免出现衔接不全面,协调不严密,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3.实现纪法衔接要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司法处理之间的关系。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均属于组织行为,可优势互补。两者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无论怎么使用都要做到谨慎权衡、宽严相济。单独使用组织处分,或是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并用,不仅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部门办案效率,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適用于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就不再重复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再属于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4.实现纪法衔接需要进一步提升纪检干部队伍的综合素养。纪法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对党纪、法律条文的了解、掌握程度,以及党纪与法律衔接上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这无疑对纪检干部的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干部不仅要精准运用党内法规,也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尤其是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部分,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纪检干部对党纪的掌握和运用水平较好,但仍存在部分纪检干部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对于法律条款以及条款背后的法理知识掌握得不深不透。知识储备的欠缺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能力不够、成效不彰等情况。所以,纪检干部要树立大学习观,尤其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党纪和法律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两大利器,作为国企纪检工作者,我们在工作中要协同发挥好两者的作用,做到纪法有机衔接。除此以外,还要加大道德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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