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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5 23:10: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试行)》精神,在全县掀起“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热潮,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奋力实现“两个率先”,加快建设有实力、有活力、有魅力的社会主义和谐新**的步伐,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奋力实现"两个率先"
    1、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激发来自民众、植根基层的发展原动力,培育推进跨越式发展的经济主体;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富裕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鼓励致富、各展所长的竞相发展的格局,为在全市率先崛起,率先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第一方阵,全面建设和谐新**提供动力支持。我县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本文属=大=秘=书=网=站-www.damishu.com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大☆秘☆书☆网,更多原创]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抓住有利时机,破除投资制约,大力推动全民创业,对于促进新一轮经济增长,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全力打造工业强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全县上下要切实强化全民创业意识,营造全民创业氛围,落实全民创业举措,扎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2、明确开展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环境,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激活各类创业资源,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在全县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激发活力,以创业谋取跨越,以创业促进崛起,以创业构建和谐。

    3、准确把握开展全民创业的总体要求。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积极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在全县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构筑全民创业的基础。广泛动员城乡群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自主创业,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创业中发家致富,进而提高全县城乡群众的收入水平。

        ——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企业,培育全民创业的主力军。尊重能人的创业意愿,发挥能人的创业能力,扶持能人的创业行为,保护能人的创业成果,以开放的视野、开明的政策为各类经济能人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促进企业在创业中逐步做大、做强,培育造就一批新兴企业、骨干企业和知名企业。

        ——鼓励、引导和支持干部创事业,锻造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胸怀大志,励精图治,争先创优,不断进取,成就事业,以自身的榜样力量带动全民创业,共同推进跨越式发展。

        二、认真落实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创业的积极性

    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鼓励机关干部走向发展一线,带头兴办各类实业,带头成为全民创业的标兵。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各类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但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鼓励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凡辞去公职的人员可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的意见》(皖人发(2004)36号)执行,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允许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在本县境内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在职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编制、职级、基本工资待遇不变;三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仍按照原职级安排工作。

    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工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有关税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的各种手续。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从事运输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免征其车船使用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从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一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非农业家庭户口,子女入学、参军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6、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从寻求就业转向自主创业,其档案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代为管理,三年内免交相关费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部门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收入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鼓励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明》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自行创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9、鼓励来*投资创业。吸引外地人员来*投资创业,对外地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来**投资兴业,业主及其家属在车辆通行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并享受我县现行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政策;鼓励**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对本地能人回乡创业的,与外来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提供全程服务。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鼓励园区集中创业。加速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允许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在干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个人集资入股或有偿借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吸引外资、聚集民资的强势载体。提倡和鼓励各类资金、项目、企业向工业园区倾斜和集中,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创业的乐土,致力形成外资和民资“齐头并进”、招商引资和自主创业“比翼齐飞”的合力兴区格局。

    11、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个体商贩是培育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基础,要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两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三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鼓励同类或关联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管理,为非公有制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月经营收入1600元以下的个体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征个人所得税。

        12、支持就业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3、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批准,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给予所得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投资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准予税前扣除;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最长为五年;对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企业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对企业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对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5、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其未摊完的费用允许继续摊销;民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后扭亏为盈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年限内以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兼并前的亏损;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支持事转企单位改制创业。进一步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在市场条件下更快、更好地发展。文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执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5年。

        三、放宽全民创业领域,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

    17、放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8、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允许一名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9、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20、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全部放开让其经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载明具体经营项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部门予以重新核定。

        21、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户可直接冠名“**县”字样,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要求冠名“阜阳”、“安徽”、“中国”字样的,由县工商局派专人全程协助办理。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直接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

        22、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以依法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23、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申请登记时不再重新办理

        24、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在办理备案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积极搭建全民创业平台,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25、建立创业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类科技项目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利用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扶持资金。

    26、保障创业用地。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国有和集体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其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人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具有公益性质非营利性的教育、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市政、社会福利等事业和设施,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十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

        27、搭建公平竞争平台。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公平分享既得利益。

        28、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探索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经营业绩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经营管理者实施激励。研究设立干部创业成就奖,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进行重奖。

        29、允许居民获取资产性收益。对居民获取的红利、租金等资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取得的养育收入,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健全全民创业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30、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本地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扩至自主创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将小额农贷服务对象,由传统耕作户和家庭养殖户拓展到种养、加工、贩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逐步提高农户信用额度。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31、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县财政要相应增加信用担保基金额度;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企业以交纳会费、实行企业间互保联保的形式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2、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加快建立信用监管体系,适时掌握企业产品信誉度、信贷信誉度、服务信誉度及企业家个人信誉度,提高企业透明度。由县政府牵头,工商、税务、工商联、人民银行等单位参与,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33、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都能得到政府在培训上的相应资助。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鼓励员工通过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5%计算税前扣除。

        34、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养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办事流程服务。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和县电台、电视台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经常向全社会发布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企业及产品介绍等各种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5、强化市场培育与监管。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有形市场,积极培育现代流通、物流配送、网上营销等无形市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企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36、提高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全民创业做好服务,是干部创事业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再造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业者、投资者、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继续坚持首受责任制、一次性书面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对外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

    37、实行“宁静生产”制度。推行企业“宁静生产”制度,从本文件下发当月起,每月的1-26日确定为企业“宁静生产日”,在企业“宁静生产日”期间,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和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一律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须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企业告知内容;对未履行告知程序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对强行进入企业检查或事后打击报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县纪律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

    3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阜[2006]33号),严格执行“十不准”,积极为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支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明白卡制度,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况不得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没有给予必要的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符合执法规定、必须作出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拖拉、推诿扯皮以及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破坏创业环境的行为,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其行为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由县纠风办发出“黄牌警示”,凡本人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被“黄牌警示”,予以换岗处理

        39、开展行风评议。完善行风评议制度,扩大测评范围,按行政执法机关、综合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三个类别分类排位,三个类别的被评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测评时,总分在规定分数以下,并处倒数第一的,属县管部门,对正、副职给予免职处理;属条管部门,由县政府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建议调整该单位班子。对行风测评优秀的单位,县委、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凡连续两年被评为前三名的优秀单位免评一年。行风评议工作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代表组成行风评议委员会。行风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通报全县。

        六、建立全民创业组织机构,全面推进创业工作

    40、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全民创业是一项长期发展战略,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县委、县政府成立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全民创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认真研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究。对全民创业政策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对阻碍全民创业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部门和个人,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进行严厉查处;对破坏全民创业涉嫌犯罪的部门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1、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大力倡导勤奋、拼搏、有为的价值观念,着力形成“凭劳动赢得尊重,让知识成为财富,为人才搭建舞台,以创业促进和谐”的浓厚氛围,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每年评选出“十大创业明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通过全县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42、形成联动合力。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既要以满腔的热情参与全民创业,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领导全民创业,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干事创业。完善干部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察体系,完善考核办法,真正把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精力集中到干事创业上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联手推进全民创业。发改委、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农业、商务、规划、建设、教育、科技、文化、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保、税务、金融、工商、公安、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全面推动各条战线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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