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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救灾制度为何效果显著

    时间:2020-04-29 08:51: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赵晓华

    【摘要】清朝吸纳历代经验,建立了系统完备的救灾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报灾、勘灾、筹赈、赈灾、善后等多个方面,基本覆盖整个救灾过程。清朝将救灾责任法律化,救灾立法体系严整灵活,从而确保救灾制度有效运行。清代救灾制度建设与王朝活动同步进行,存在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变化。

    【关键词】清朝 救灾制度 荒政 救灾立法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清朝集中国古代救灾制度之大成,建立了系统、完备的救灾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将救济灾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统称为“荒政”。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吸纳历代经验,救灾制度严整完备,主要包括报灾、勘灾、筹赈、赈灾、善后等多个方面,基本覆盖整个救灾过程。

    报灾,即将灾情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是救灾启动的首要程序。顺治十七年(1660),明确规定报灾期限:直省灾伤,先以情形入奏,夏灾限六月终旬,秋灾限七月终旬。勘灾即由地方官勘察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勘灾是确定灾蠲分数及赈济标准的重要依据。清代将成灾分数按照受灾轻重分成一至十分,受灾六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雍正六年(1728),确定以四十五日作为勘灾期限。在救灾过程中,筹集赈需是非常关键的步骤。清代的筹赈方式,包括朝廷调拨、省县协济、地方筹集,以及鼓励个人捐输、捐纳的赈捐等。其中,朝廷调拨是清前期救灾钱粮的主要来源,发帑和截漕是中央首选的筹款赈灾措施。晚清以降,由于中央财政匮乏,赈捐所得成为救灾款项的大宗。

    赈灾是清代救灾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在赈灾前,先要进行查赈。查赈是为赈济做准备,其内容是划分贫户等差,核对灾民户口,填写赈票。清代规定,灾民以16岁以上为大口,未至16岁为小口,尚在襁褓者不入赈册。查赈之后进行散赈,即将赈济米粮发放到灾民手中。灾民赈粮,应由州县官亲自散给。如果州县官不能兼顾,督抚应派遣委员协同办理。赈灾的具体内容,包括灾蠲、赈济、缓征、平粜、安辑等。灾蠲,即根据成灾情况,减免灾民的赋税课征。雍正六年(1728),确定了灾蠲比例:被灾十分者免钱粮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者免一分。乾隆三年(1738),又准被灾五分者经地方官查勘明确,免钱粮十分之一。缓征是将受灾地区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从缓征时间来看,有缓至次年麦熟后或秋成后征收者,也有按照灾情分作两年、三年或五年征者。平粜的目的是平抑灾区粮价。灾歉之时,米价昂贵,国家通过动发常平仓谷、截留漕米与采买谷石等方式,减价平粜,以接济灾民粮食。清代也鼓励民间自愿平粜,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赏。

    作为赈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赈济由政府无偿发放粮食、款项及其他物资,以帮助灾民度过难关。清代的赈济方式多元灵活,包括摘赈、普赈、续赈、大赈、展赈、抽赈、补赈等,贯穿救灾的整个阶段,颇能反映清代救灾制度的周密完整。摘赈是首先采取的赈济方式。勘验户口时,如果遇到老病孤苦、情状危惨、急不能待者,可以由委员验明情形,知会印官先行赈济,是谓摘赈。摘赈之后实行正赈,又称为普赈、急赈或先赈。乾隆朝《户部则例》规定,秋季逢水旱成灾,“将乏食贫民,不论成灾分数,均先行正赈一个月”。正赈一般发生于夏末秋初的八月份,赈济期限一个月,按一个月三十天的标准给予钱粮。正赈之后还有续赈,又称接赈,时间多在九、十两月。正赈结束之后,灾民所得口粮已经吃完,而下一步大规模的赈济,即大赈,自十一月初一才开始,很多极贫灾户以及老病孤寡之人生活陷入绝境,对这些“一经停赈,即难存活”者,应当继续进行赈济,使其生活可以延续到大赈开始,此种赈济方式即为“续赈”。正赈或续赈之后进行的赈济为加赈,也称大赈。加赈一般自十一月份起,按照成灾分数,分极贫、次贫确定赈济期限。乾隆七年定例:成灾六分者,极贫加赈一个月;
    成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个月,次贫加赈一个月;
    成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加赈两个月;
    成災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加赈完毕一般是次年三四月份,此时距麦收还有一定时期,灾民生计如果依然艰难,应当继续进行赈济,称为展赈。为了维持地方社会稳定、恢复农业生产,对勘不成灾的地区,抽取部分极贫灾户进行赈济,是为抽赈。

    另外,自然灾害发生,有些灾民未及官府勘灾就已外出逃荒,归来时已经错过普赈,对这些灾民,官府应按照勘灾时另行登记的数额及极贫、次贫等级,补给相应数额的赈济物资。从赈济类别来看,清代主要包括发放粮食的粮赈、发放银两的银赈和以煮粥救济灾民的煮赈等,具体规定亦可谓细致周祥。如对因水灾而坍塌房屋的修费,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分别奉天等十八省,根据民房性质、受灾程度给予不同的修费。例如山西省水冲民房的修费银,全坍者,瓦房每间一两二钱,土房每间八钱;
    半坍者,瓦房每间五钱,土房每间四钱。类似规定标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清代非常重视灾后生产的恢复,善后的制度主要有借贷和安辑等。借贷的目的是维持灾民生活和恢复灾后农业生产,借贷的物资有钱粮、籽种、耕牛、农具等。清朝极为重视对灾民的安辑,主要办法为留养和资遣。留养即对外来饥民收留安置,赈给口粮饭食,搭棚置屋供其栖身。为了保证灾民能进行春耕,开春之后,由地方官员组织将外地流民资遣回籍。乾隆五年(1740),规定资送流民的路费,每大口每天给制钱二十文,小口减半。

    除了救灾制度外,清代注重防救结合,还建立了一系列防灾的相关制度。比如用于储粮备荒的仓储制度。其中,作为历代仓储最基本形式的常平仓自西汉创立,一直为后代沿袭。常平仓作为官仓,设立在州县城,乾隆年间,常平仓设置达到巅峰,其储量之大、推行之广、规制之周密,远超前代。清代常平仓粮数量最高年份为乾隆五十六年(1791),达45752580石。义仓设立于市镇,清代义仓建设同样超越前代。乾隆十八年(1753),总督方观承奏称,直隶全省共39687个村庄,设义仓1005座。义仓的经营有官办、民办、官民合办等多种形式,大体上,乾隆朝以官办为主,嘉道以后民办力量日益增强。另外还有乡村的社仓。朝廷鼓励民间捐输,在本乡设置社仓,作为本乡借贷平粜之用。常平仓、社仓和义仓构成互为补充的仓储网络。再如,因为水旱频繁,清朝积极治理河患,重视灌溉事业,建立了相应的水利政策。清政府在黄河、运河以及直隶水系流经地域建立了河务河防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水利事务的管理,设置相关机构,明确相应职责。为了加强防灾中的信息流通,清代建立了奏报雨水、粮价及农业收成的制度,地方政府均负有报告雨水、粮价、收成的责任,需要将当地自然气候状况、粮食价格变化、农业收成分数,定期或不定期地逐级上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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