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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男性间“强奸”案的幕后故事

    时间:2020-11-10 12:05: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沈丽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性间“强奸”案引发了对“强奸罪”的大讨论。

    被保安队长“强奸”的男孩儿

    小军,一名18岁的男青年。

    独自一人来到北京后,小军希望通过努力,打拼属于自己的未来。

    到达北京的第二天,他通过报纸找到了一份在保安公司当保安员的工作。上班后,保安公司派小军前往北京一家运动健身俱乐部的冰上中心做保安员。

    到达岗位的当天晚上,由于住宿紧张,小军不得不和那里的保安队长挤在一张单人床上。道。北京的5月,已经有了夏日的味

    入夜后,面对眉清目秀的小军,40多岁的保安队长压抑不住某种欲望,强行猥亵了自己的“下属”小军并造成小军肛管后位肛裂。

    举目无亲的小军,在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创伤下,痛苦地拨打了报警电话。

    第二天,保安队长被警方羁押。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

    面对这起特殊的“强奸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复斟酌后,以故意伤害罪将保安队长起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看完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沉思了片刻,几个问题浮现在脑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法院到底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妥善处理?一纸判决如何能够对一个特殊群体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愿意替前夫赔偿受害人的前妻

    男性“强奸”男性,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罪呢?

    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关于“性权利的保护”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都有相关规定,呈现“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相结合、救济性规定与制裁性规定相结合”的特点。

    我国《刑法》中关于男性涉嫌性犯罪的直接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但是“强奸罪”中仅仅将男性规定为犯罪主体;
    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女性。“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又限定为14岁以下的儿童。

    1979年的《刑法》中的“流氓罪”把针对男性的性侵犯行为认定为“其他流氓活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法治的进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人心,流氓罪这一“口袋罪”退出了历史舞台。对于“强奸”或者猥亵成年男性的定罪问题成了法律盲区。

    本案中,被害人小军已经年满18岁。鉴于此,只能根据“被告人猥亵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这一情节,按照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我深知,针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刑事部分定罪量刑不存在任何问题。本案“案结事了”的关键在于民事赔偿问题的妥善处理。

    我仔细地翻阅着案卷,详细了解案情,通过案卷中找到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人的前妻取得了联系。

    经过询问,我得知被告人多年前已经离婚,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几年前,被告人来到北京打工并逐步升到了保安队长的职位。

    对于被告人“强奸”小军这件事情,他的前妻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小军的经济损失。这个善良的女人还向我表示,希望我在审理这个案子时,能够促使这个曾经破碎的家庭破镜重圆。

    有了被告人前妻的支持,我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小军取得联系并将他约到法院。

    这个和我女儿同龄、来北京闯荡的大男孩儿少言寡语、眼神迷离。我知道,案发当天的恐惧、现实的无助以及对未来的彷徨,让这个男孩儿对生活失去了美好的向往。

    我耐心地倾听着小军的陈述,悉心地开导他接受被告人的赔偿。思索之后,小军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的民事赔偿。

    化解仇恨,给双方机会

    本案开庭审理前夕,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小军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向小军郑重道歉。小军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2万元经济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

    事后,小军告诉我:“法官,明天我就回老家了。谢谢您!”我希望小军早日抛弃以前的梦魇,重拾开创自己美好未来的信心。

    民事问题解决之后,我开始审理本案的刑事部分。

    庭审前,针对这个特殊的被告人,为了避免触碰他最后的一点自尊心,我认真、细致地翻阅了案卷,逐步弄清案件的疑点并再三琢磨法庭调查的内容。庭审中,我准确掌控庭审节奏、把握被告人的心理,最后弄清了本案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起因——长期的性压抑。

    庭审结束后,结合“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深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这些情节,我慎重地作出一审判决:保安队长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这起男性“强奸”男性处以刑事处罚的案件,媒体及社会各界都给予了广泛关注并投入了高涨的热情,还将该案冠以“国内首例”的标题。

    对于男性性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一直以来,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应该将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一纸判决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结案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同性恋群体及农民工的性需求,已经成为诱发涉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11月30日,国内卫生部门首次公布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的估算数据为500万~1000万人。而长期致力于同性恋问题研究的青岛大学教授张北川估计,目前,我国15~60岁的同性恋者的人数约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约为2000万人。

    该报告显示,超过一半比例的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着同性性行为,而另一部分同性恋者因为害怕暴露同性恋的身份,只能压抑自己的性需求。

    国内首份关于农民工性问题的报告显示:有23.9%的外地农民工要么因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生理需求无法满足,要么因为工作压力过大产生性压抑。有了性压抑后的农民工有多达64.71%的人有不良情绪和替代行为。当性压抑者的压抑达到一定程度后,某些人的心理状态会发生变化甚至走向性犯罪。

    针对这两个特殊群体的性压抑问题,我们必须加强性教育的宣传力度,实施正确的性文化引导,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

    一纸判决不能让所有的问题迎刃而解,但我希望通过这“一纸判决”树立法律权威以及引导正确的社会文化潮流。

    (注:本文作者为本案主审法官)

    链接:近年发生的男性间“强奸”案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希望成为艺人的16岁男孩儿,被自称是“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儿的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省石家庄市。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名男性外来打工者。事后,公安机关报捕嫌疑人时,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无法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责。

    3.2009年8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一名男保安劫持了一名12岁的男孩儿并将其“强奸”。同时,该保安还强迫男孩儿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省太原市。一名18岁的外来打工男孩儿被一名男子灌醉后被“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省深圳市。酒后,一名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后因无法立案,两人私下解决。

    目前,各级法院对于“强奸”或者猥亵成年男性的案件一般会进行如下判决: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在公众场所公然以此方式侮辱他人人格的,可以按照侮辱罪论处。但是,如果没有诸如此类的后果或者情节,则无法动用刑罚的威力。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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