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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1-09-26 16:32: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大了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力度,农民群众积极探索与实践,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台州的迅速发展。截至2003年10月底,全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13家,社员农户3万多户,带动农户15万户,注册资金3000多万元,今年预计实现销售额达15亿元。合作社生产经营已基本覆盖了全市柑橘、蔬菜、畜禽、杨梅、西瓜、茶叶等20多个主导特色产业和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了规模农业的发展,有效地解决了农业标准化问题,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密切了与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合作社的产权机制、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财务制度等方面仍处在不规范的状态,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将无法延续,反过来会影响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出台。因此,作为农业部试点,我们要着力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提高提供经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框架
        1.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就我们目前对合作社的探索,我们可以将之暂时定义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按照约定实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互助互利组织。指明了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为前提,以生产者为主体,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等为合作要素,是本质区别于企业、协会的互助互利组织。
        2.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是合作社的三大经典原则即成员拥有、成员管理、成员收益的原则。
        3.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框架。我们可以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本质特征,按照成员拥有、成员管理、成员收益的原则,构建合作社框架。
        一是确定所有者社员的范围。目前合作社的社员中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纯投资者。这部分社员数量不多,大多是合作社的发起人。他们是资本生产要素的持有者,同时也是市场网络的拥有者。第二类是既投资又投售产品者。这郎分的社员是较之前者多一些,即多年来形成的生产大户。第三类是纯投售产品的分散的小农户。他们往往采用与合作社按当地市场价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参与合作。
        对于以上三种合作对象,我们如何确定享有合作社所有权的社员呢?惟一的选择就是以是否承担风险为前提,把社员分为两种,承担风险的是所有者社员,反之就归为使用者社员。使用者社员只有参与权,不享有合作社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表决权和年终收益分配权。
        二是确定社员管理权限。由于合作社的产权设置是明晰而数量不等的,导致社员对合作社承担的风险也是不等的,经典的合作社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行得通。如何分配在这种状况下的管理权数是明确管理权限的关键所在。建议应该以承担合作社经营的风险比例来行使管理权限。比如,社员投售产品时,合作社以当地市场价的70%预付,那么就表明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产品投售者只承担厂30%的风险,而投资者承担70%的风险。在行使表决权时,应该设置两种票,投资者计票的权数为70%,而投售者为30%。投资者中又分别以股权数计算,投售者以投售量计算。既投资又投售的两种票同时投票分别计票。
        三是确定分配方式。分配主要体现在两种分配上:合作社的年终收益分配与合作社的积累分配。两种分配都可以按照承担风险的比例进行分配。为了体现合作社分配合理性,应该设置两道红线:第一,限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出现,最大的不能超过总股数的20%。第二,合作社要体现以生产者为主体,社员中生产者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即体现绝对多数的法律概念。
        二、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是继续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量的发展是规范化建设的前提。没有—定的数量,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不能令人信服。数量越多,合作的指向越明确,规范化建设意义越大,其经验就越宝贵。因此,我们要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民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民的合作机会,启动农民的合作实践。同时,及时总结农民现有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树立一批可推广的典型,扩大典型的示范效应。
        二是设定合作社所有者社员的最低人数。这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从我市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合作社所有者社员最低人数不能少于15人,其中生产者社员必须占所有者社员比例的三分之二以上。合作社吸纳新成员时,要降低使用者社员的社员费,收取的社员费原则上用于社员技术咨询、培训等方面。同时,提高合作社注册资金和入社社员的生产规模。合作社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万元,并在确定所有者资格时,提高门槛。
        三是明确合作社的管理职权。这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社员、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社员代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拥有选举权,咨询权、质询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理事会、监事会等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主持合作社的日常运行;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仕的内部管理事务是否规范。
        四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产权制度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股权的设置上,原则上坚持股权比例与投售规模相协调,并适当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在具体划分股份比例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生产者社员的利益。使投资者的收益体现在投资的收益上,生产者的利润体现在产后收益上。投资者与生产者之间对合作社盈余的享受比例按对产品的市场风险的比例享受。
        三、努力营造良好的合作社外部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是扩大合作仕的外延功能。做到“四个允许”:允许合作社收购非社员产品,并视作农户自产自销;允许合作社承租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合作社自办初加工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和利益空间;允许合作让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得利润按股分配。
        二是开展合作让规范化试点工作。要通过探索,对合作社的运行制度、管理方式、利润分配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是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继续开通绿色通道,减轻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和市场销售压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代理处的窗口作用,扩大合作社产品市场代理,逐步在全国其它城市建立销售窗门。加强合作社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合作社的影响。
        四是建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为合作社绕过批发市场和超市,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创造条件。
        五是加强合作社的培训与交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强化合作知识、质量管理和营销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合作社管理层人员整体素质和依法办事、照章理事的自觉性,增强合作社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与国内、国际的有关合作社理沦的研讨交流,提高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水平,完善理论和工作思路,推动实践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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