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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9-21 11:01: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日渐显露,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与此同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随之凸现,既影响了改革发展的进程,导致了社会稳定问题,牵扯了人民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定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努力,力举解决这个问题,为法治社会铺平一方净土,给人民群众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涉法涉诉信访对象涵盖了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广泛性相一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人民法院的受案进一步扩大,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导致各类案件的主体越来越混杂,既有工、农、兵、学、商,也有公务员、无业人员等甚至还出现过“穿着法袍上访”的法官。

      2、诉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既有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问题等家庭矛盾,又有土征收补偿款分配、林地权属、社会保障、合同纠纷等社会矛盾,解决工作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等等。总之都与信访者的切身利益及权益保障等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往往经过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或者执行后又引起对方当事人上访,情况十分复杂。

      3、解决的疑难性。涉法涉诉的矛盾一般都是经过当事人长期、多次协商无果后才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窗口都无法解决,故解决的疑难性可想而知。这些矛盾中有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有的需要当事人自身的退让、理解,有的已成历史问题,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等等。其工作难度之大、之复杂,远不是法院一方出现就能解决的。

      4、社会影响的恶劣性。涉诉涉法信访的当事人往往性格急躁,行为过激,难以说服、劝阻。其上访的形式复杂多样,有的静坐、请愿、下跪、拉横幅,有的拦截车辆、封锁主要道路、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求见主要领导,有的自残、自杀,威胁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有的甚至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等等,防不胜防。尤其是一些群体性上访,引起一些不明真相的,或者别有用心的无关人员加入,场面越来越大,难以控制,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涉法涉诉问题的成因

      涉法涉诉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司法机关方面的问题,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司法机关的主观因素,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之一。有些办案人员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处事不公道,导致一些冤假错案,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有些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无视法律良知,引起当事人的强烈愤慨;有的办案人员和单位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或有误,但怕揭短,影响形象,故意有错不纠,以权压人,一错到底;有的办案人员因办案任务繁重,急于完成工作任务,办案不细致,就案办案,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2、当事人观念误区,也是涉法涉诉的成因之一。有的当事人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信官不信法”,认为“官大一级压死人”,一些问题本来可以通过上诉、申诉解决,但他们偏不按规矩行事,意图通过上访解决来得更快、更实际;有的当事人好逸恶劳,意图通过上访捞取不正当收入,对一些小矛盾故意纠缠不休,反复缠访,或者故意提出一些过高的无理要求,以达到自己不劳而获的目的;有的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没有法律意识,在诉讼程序还未终结前即行上访,或者对司法文书上已告知的权利义务置之不理,一昧上访,导致某些权利如上诉权利等过期而使问题更加复杂,难以合理合法解决。

      3、社会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是涉法涉诉的成因之一。近年来,社会稳定工作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很多地方都实行“一票否决”制。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抱着“息事宁人,保一方平安”的态度,对一些上访问题姑息迁就,使一些当事人尝到了上访的甜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有些领导在没有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形下即批字要求解决。如当事人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做大量工作,由云溪区路口镇人民政府垫付执行款十余万元,与上访人彭某某签订了息访协议,并附加为其本人及子女解决低保等其他问题。彭某某达到目的后,不出数月,又反复上访,对此种不诚信的恶意上访应予以坚决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有诸如对法院未执行到位问题的上访,有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只能依法终结执行,当事人就不能将自己的生意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此种上访即属无理上访,不能支持。但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司法救助等形式予以救济。

      三、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凡事都要立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也是如此。要做到有理有节,不能乱兵上阵。既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尽量予以解决,又不能超越法律、超越权限,同时对无理上访的要坚持劝阻,不放纵支持。

      1、依法处理原则。这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总体原则。对所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依法予以解决。

      2、统筹兼顾原则。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时,要通盘考虑类似案件的关联性、类比性,对有相同类诉求的当事人采取公平的待遇,使当事人均得到心理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顾此失彼,激发新的矛盾。

      3、以人为本原则。首先在接待信访当事人时,要热情服务,耐心听取其诉求,给其心理上的温暖,取得其信任,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其次,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人性化操作,对当事人给予力所能及的政策照顾、精神关心、物质帮助,尽量将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对策。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目标是: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访罢诉,确保人民群众满意。为实现这一目标,可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解决导致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机关主观因素问题。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各级法院已基本确定了入额法官,今后的案件主要由入额法官办理。因此,首先要对入额法官进行训练整治,既要提高其业务水平,也要加强其政治素质,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每一件案件都尽量使人民群众满意,杜绝涉法涉诉信访的源头。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化解信访当事人的心理误区,引导当事人一切行为要服从于法律,对无理缠访者一律不予任何支持,打消其不劳而获的幻想。

      3、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可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统一设置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室,统一接待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如需报请领导批示的,由政法委统一报批。党政领导无须亲自接待,政府的信访局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把解决群众诉求与解决思想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涉法涉诉问题绝大部分可归结于利益问题,且大都是难以通过就事论事就能予以解决的,必须通过其他救济途径,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求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可以解决90%以上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同时也能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爱和温暖,从另一个角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对无理取闹、无理缠访以及采取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决不姑息。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的政治稳定,是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我们要采取一切办法搬开它,同时,又不能让它砸到自己的脚,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只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一定能很好地控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这块绊脚石终将归隐于和谐稳定的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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