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专业文献 > 正文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9-21 11:24: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的思考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随之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或暂行办法,有序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推动了良性检律互动关系的形成,有效发挥了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本文对检察环节涉法涉诉的现状及形成原因,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具体措施五个方面加以思考,谈谈个人初浅的认识。

      一、涉法涉诉信访现状及成因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深水期,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越来越多的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近年来检察机关信访总量虽有所下降,但弃法转访、以访压法、进京访和越级访等现象的存在,损害了检察机关办案应有的权威性,影响了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措施、决定,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处理、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赔偿等请求。近年来,随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和三大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任务越来越繁重,息诉息访难度越来越大。目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现象主要有:

      一是群众喜欢信访不信法,信访总量下降不大。历经多年长期不懈的普法宣传,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信访”这一维权途径不仅门槛低、成本也较低。因此,信访群众往往会选择通过不断地重信重访、甚至缠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是民事诉讼信访人明显增多,信访言行过于偏激,缠访、闹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后,大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支持监督决定后当事人往往难以接受,有的责怪检察机关“官官相护”、有的责备承办检察官理解法律错误,有的转而控告办案法官违法办案,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查办,接访工作中难以平息当事人的情绪。尤其是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三是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利,绕开信访部门到检察机关上访。在检察信访中,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也占有一定的数量,有不少信访人明知信访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权力无限,有的是不服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结果,绕开职能部门到检察机关上访,试图让检察机关转办或过问,给职能部门形成压力,以达到其个人的要求。

      四是信访人认为法不责访,频频上访不闹事就成。有的信访人受到“不闹不解决”不良的思想影响,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处理结果不如愿时,往往选择频繁来访来信来电,且出言不逊,有的还威胁要告接待人员不作为。这类信访,大量消耗检察机关的资源,也不利信访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

      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呈多样化,既有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对法律不理解、对办案单位不信任等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提高。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公民由不知到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有“讼”便想到检察院“诉”,有冤就想到检察院“申”。

      二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长期深入普法,公民法制意识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也日趋强烈,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自己认为处理不公,就敢于上诉、申诉或者发现司法人员违法办案的,就敢于控告。

      三是信访人思想认识错位。我国长期以来“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对案件批办、督办来实现自己的愿望。现实中,有的信访人不够信任办案单位当信访人不满意办案单位的处理结果时,不管处理结果是对或错、有理或没理,都会觉得办案单位不公正、有偏袒,甚至怀疑、控告办案人员腐败、枉法办案,寻求通过信访这一渠道来变处理结果。

      四是信访人自身因素。有的信访人对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是超出法律范围的无理诉求,如未满足其要求就不断信访、多头信访、缠访闹访,使某些问题复杂化。

      五是从实践上看,尽管部分信访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律意识仍然欠缺。一些案件本身并无问题,但信访人因对法律知之较少,故而对案件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司法机关按法律办理的案件,提出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只要处理结果达不到个人要求就会错误地认为司法不公,继而认为通过信访施压会比诉讼更有效果,进而重信缠访,甚至闹访。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意义及必要性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控告申诉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权益。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意义

      一是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的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二是律师精通法律,是法律“明白人”,既可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

      三是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信访秩序,也能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体现出律师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性

      一是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适应涉法涉诉信访新形势,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而由于部分信访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不断降低,导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迫切需要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信访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信访人的权益。

      三是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一些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存有偏见,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或处理意见不服,在法律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认识上存在错误,不接受办案人员、接待人员的反复释法说理。这种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处理结果没有达成信访群众愿望,信访群众不愿接受,难以令信访群众信服。继而出现重信缠访、闹访等现象,不仅消耗信访人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他们无法安心工作和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还浪费大量的检察资源。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来,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窘境,还可以消除部分上访人“官官相护”的顾虑,更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不

      四是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信度高。律师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和非利益相关性。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可以增加信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化解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危机,引导信访人以平和的心态解决问题。

      五是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能够有效缓解司法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能够拓宽群众自主协商的空间,形成良性的沟通机制。律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不仅可以帮助信访人更清楚的了解案情,了解政策法规,同时还可以通过律师第三方法律提供者的身份优势,对信访人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引导信访人理性的解决纠纷,对社会矛盾的解决起着一定的缓冲作用。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措施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模式身

      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治的轨道上解决。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模式有:

      一是坐班值守型。律师协会根据办案机关的邀请,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中选派律师到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单独接待或参与接待,了解信访诉求,耐心解疑释惑,向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引导信访人依法诉求。

      二是随时接待型。律师协会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中指定几名律师,或者轮值形式,当办案机关工作需要致电或发函请求派出律师参与接待时,律师协会随时从律师人才库中选派律师到场参与接待来访群众。

      三是专案服务型。由律师协会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从律师人才库中选派律师或由信访人在律师人才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四是包案服务型。律师协会根据办案机关的需求,从律师人才库中选派律师团队或律师负责对某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待释法说理、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参与协商等,直至化解。

      五是专家评查型。办案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六是律师代理型。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由信访人自行决定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或者由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推荐律师为信访人代理申诉。

      七是参与评析型。律师协会根据办案机关需要,通过阅读案卷,提出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决定时参考。

      八是综合参与型。根据办案机关需要,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参与接待、案件评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某一环节工作,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一项以公益性为主的法律服务机制。既要坚持法律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坚持公益性,所有经费和补贴纳入政府统一购买;坚持客观性,从独立的第三方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议,客观中立的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主要有:

      一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接访方式。从律师人才库中抽出几位律师,以轮值方式,每周固定到某一办案机关值班1天,并在信访接待场所提前公示值班律师以及值班时间,其他时间为预约接访时间,如来访者需要,可以迅速安排会面。

      二是工作登记。值班律师要填写接访登记表,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诉求及有关陈述、答复意见等。必要时,可由接访律师代拟申诉状。案件受理后,征询律师意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可参与案件公开答复,在公开答复会上发表法律意见,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

      三是书面反馈意见。律师参与专案、包案服务和评查案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将法律服务情况、评析案件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办案机关。

      四是工作报告制度。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过程中,如有当事人承诺息诉息访的,律师应当及时报告办案机关,并抄送律师协会。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适用范围

      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化解矛盾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一是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等处理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信重访、缠访或者上访倾向的;二是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认识上存在错误或偏差,不接受释法说理,在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三是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信访人明确要求律师参与的,可发函邀请律师参与相关工作。

      (四)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落地落实,有关机关要保障律师参与的以下权利:

      一是经费保障。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补助,对成功化解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给予奖励。补助标准、奖励额度,由各市制定,统一标准。

      二是配备设施。办案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开展工作,为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便利,并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具

      三是积极配合。对律师开展调查核实、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申请调取证据、发表意见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使律师能够全面及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四是重视反馈。尊重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即时交流,即时反馈。

      通过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听取群众诉求,释法说理,提出建议,帮助和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不仅有效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督促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倒逼有关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