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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罪的前世今生

    时间:2020-11-10 12:05: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云虹

    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从诞生到消亡,见证着我国刑事法律理念的进步——“人”字被放大了。

    2010年岁末,北京人牛玉强“火了”。

    28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21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

    14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

    7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服刑至2020年,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当最后的流氓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之时,本刊记者循着流氓罪从无到有、再到消亡的足迹,勾勒出流氓罪的前世与今生。

    流氓罪,“三大口袋罪”之一

    “流氓”一词,在民间存在了多久,无法考证。但其作为罪名的出现,则要追溯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

    “当时,正值十年动乱结束后。人们痛定思痛在想,如果一个国家要进入正常状态,不建立起必要的法律制度是不行的。所以,在1979年,国家首当其冲便是制定了五部重要法律,其中就有《刑法》。”参与制定这一部《刑法》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苏惠渔回忆道。

    这部法律在1963年第33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第160条对流氓罪作了简要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与制定新中国首部《刑法》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说,当时的专家对于流氓这个字眼并未感觉意外,因为当时“流氓行为要打击”的意识比较突出;
    但流氓行为到底怎么分解,没法细化,所以,只能用流氓罪来概括。

    到底怎么界定流氓罪,法律上并无明显的说明。但其有“类推原则”——即使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要认为它是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也可判刑,这也成为了它最大的局限。

    高铭暄表示,这也是当时不得已的办法,因为这部《刑法》只有129个罪名,怕有遗漏。

    而这也恰恰印证了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宜粗不宜细。”在《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中,因为立法笼统、内容宽泛,“流氓罪”同“投机倒把罪名”和“玩忽职守罪”,被称为“三大口袋罪”(注:一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流氓罪”担当了本不该担负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重任。更可怕的是,一般的打架斗殴、男女关系不检点或是同性恋等行为,都容易被司法机关当作“其他流氓活动”,装入流氓罪的“大口袋”。

    甚至有了“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样的说法。

    相伴而生的,还有于1983年开始的“严打”(注:严打即一连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运动的简称)。在这次“严打”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判处死刑,内容也同时被扩大化。

    流氓罪的范围囊括了“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
    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况,在今天看来,就是纯粹的“生活作风”问题。

    “严打”的另一个特征是程序上的从快。如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他们因“流氓罪”改写人生

    当时,因流氓罪引起法律界轰动的案子,首推西安的“马燕秦事件”。

    20世纪80年代,跳舞还没有解禁,“×××的老婆18岁,参加了美国的摇摆队……”这在当时属于骂人的言词。

    在陕西西安,有一个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其作风开放,喜欢跳舞。她的跳舞行为,自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

    当派出所的民警找到马燕秦、询问她跳舞的情况时,马燕秦一口气讲述了数百名曾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

    结果,与马燕秦有牵连的300多人被抓,这也成为了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

    以马燕秦为首的3个人因“流氓罪”,被判处死刑。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

    同马燕秦相比,颇为幸运的当属迟志强了。

    1982年,电影明星迟志强在南京拍戏期间,与一帮高干子弟交游,跳“贴面舞”,看小电影,发生自愿的“一夜情”关系,被邻居举报。

    因事件中没有受害者,当地公安部门本打算说服教育了事。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全国各地纷纷致电南京市公安局:像迟志强这样的败类、蜕化分子,还留着干什么?要公审枪毙!这样的电话,同样打到公安部,打到江苏省委……

    最后,迟志强的行为被按流氓罪处理,被判刑4年。

    同在娱乐圈的歌手张行,是中国第一个磁带发行量过百万的歌星,但最终也难逃“流氓罪”的牵绊。

    张行曾是上海文艺界的风头人物,在他还未做歌星前,白天在工厂上班,晚上在文化馆跑场,每晚赚1元钱。在人人拿30元钱工资的年代,他几乎算得上大款了。

    然而,赚的钱还是不够谈恋爱的开销,张行很招女孩子喜欢,他能歌善舞,人长得高大斯文,还会裁缝——时下流行的衣服款式他都能做出来。

    在1985年的一场“严打”整治斗争中,张行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被关押在了上海某监狱。

    从张行记事起,他就有个印象:恋爱谈不好是会犯罪的。被人当成流氓,那意味着要被游街、挨打,甚至丢掉饭碗。

    而这,差不多是那一代人的集体阴影。

    在那个“流氓”多如蚊蝇的特殊年代,说几句下作话、哼几声“黄色歌曲”的是流氓;
    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的是流氓;
    男女之间有过分亲昵动作的也是流氓;
    调戏妇女的肯定是流氓,打架斗殴的也必定是流氓。

    只不过时至今日,再回过头去看看那段癫狂的历史,因“流氓罪”被错判、重判的冤案不在少数,根本够不上犯罪的“马燕秦们”只不过是百万分之一的历史牺牲品而已。

    流氓罪走入历史长河

    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流氓罪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在法学界颇受非议。

    当时间的车轮行至1997年的《刑法》修订时,法治精神得到了回归。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1997年《刑法》对流氓罪分解的意义还不仅仅在于对罪名的定义上,对于分解之后新罪名的刑罚,即使是对于最严重的犯罪情节,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也只有10年。

    至此,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存在的历史也就成为了过去,彻底告别流氓罪或是“流氓行为”判刑的时代。

    法律的进步,首先在于法治理念的进步。

    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中,刑法理念的更新使刑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这次的刑法修订竖起“罪刑法定”的大旗,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体现得淋漓尽致。

    此举后来受到世界范围舆论界的一致赞誉,从而成为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现在来看,流氓罪及其相关的案件,更像是一个幽暗年代的黑色幽默。不知有多少倒霉蛋,在沦为悲剧的同时,还沦为笑料。

    但是,这个由专横而虚伪的公权力所炮制的笑话,直到今天仍未完结。最新登场的主角是一个叫牛玉强的北京人,他的青春曾被流氓罪撞了一下腰,从此青黄不接、厄运不断,乃至在此罪名被取消多年以后,还要为那一段荒诞的历史买单。

    牛玉强案最终将何去何从,说穿了,便是如何妥善解决法治转型的过程中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从情理上说,一个已经在现行刑法中废除的流氓罪罪犯,还要继续执行服刑至2020年,有违人情伦理。然而,从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角度考量,继续执行这一早在28年前就已生效的判决,并不违反法律的实质要义。

    这成了考量我国法治进步的一道大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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