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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信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时间:2021-01-21 10:48: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农信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浅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保全,是个很大的命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信贷管理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等,特别是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深刻领会与灵活运用。风险与信贷资产的共存性,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保全工作成为当前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这里,仅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资产保全工作谈一些粗浅的对策。

    一、加强重视,健全机构是保全信贷资产的保证。

    目前,根据工作职责划分,我县各基层信用社没有专职资产保全人员,致使资产保全工作做得不够细致、效果不佳。为此,联社、信用社领导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把信贷资产保全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要成立信贷资产领导小组,由信用社主任担任组长,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力量组成,负责资产保全工作,对5万元以上的贷款逐笔重点监控,对依法起诉、以资抵贷的对象进行把关,定期对信用社信贷资产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联社资产保全部专职负责信贷资产保全工作,深入基层调研、指导,这是信贷资产保全工作的保证。

    二、保住贷款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工作的关键。

    贷款诉讼时效是贷款债权人行使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失去贷款诉讼时效就意味贷款债权失去法律保护。因此保住贷款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关键。要保住贷款诉讼时效,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贷款到期日期的监控。信贷员要按贷款到期月份建立贷款台帐,做到每月份哪些贷款到期、哪些不良

    贷款诉讼时效超过2年都心中有数,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当前正在运用信贷管理电脑软件,软件已具备监控到期贷款的功能,所以信贷员要序时通过电脑查询贷款到期时间,确保贷款诉讼有效时效。

    (二)加强对贷款的催收。当前贷款催收工作除收回贷款本息以外,更大作用在于向借款户主张债权,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即向借款户发催收通知书。这几乎成了日常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主要手段。可问题在于现实工作中有许许多多的借款户找不到人找不到住址,信用社无法与借款户直接见面,直接导致无法拿到催收回执。这是当前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难点。我们认为针对找不到借款人、担保人,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催收,保住贷款诉讼时效:

    1、函件催收。包括信件催收、传真催收、明传电报催收和其他形式的函件催收。由于信件催收和传真催收只能证明曾经向借款人寄过一封信和传真,但事后要以挂号的凭条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是很困难,所以不宜采用。明传电报是一种较好的催收方式,迅速、快捷又易于留证,尤其适用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签催收通知单而暂时又不宜起诉的情形。由于邮政部门对明传电报的底单的保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超过6个月便不再保存,因此在以明传电报形式催收时,应当保留底单的复印件,并要求邮政部门加盖印章,并将其与拍发明传电报的凭条一起妥善保存。随着现代通讯科技的日益普及,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函件也将作为催收手段而被广泛采用。

    2、公证催收。由于借款人长期外出或改变住址而信用社没办法知道新住址,我们可通过与县、镇国家公证人员2人以上一起上门催收,保留有公证人员签章证明的催收通知单。通过公证员清收保住贷款诉讼时效。这种催收方式要注意的问题是审查公证员的资格,因为与信用社一起上门催收的公证员只有具备国家公证员资格,公证催收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的催收也可采用以上办法。

    3、依法起诉。虽然依法起诉是保住贷款诉讼时效最有

    效的手段,但由于当前依法起诉存在“易胜诉难执行”的现状,致使信用社垫付诉讼费多、收回难而丧失对依法起诉的信心。如何做到既起诉又不垫费用,我们认为,由联社向市(县)政府汇报,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由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法院与信用社的工作关系,使法院对信用社的依法起诉采取优惠政策,对信用社作为原告的案件,采取“先立案、缓交诉讼费”的做法,即信用社依法起诉借款人,法院可先立案,暂缓收诉讼费,待结案后根据审判结果收诉讼费。这样使信用社对有超诉讼时效的风险的贷款及时给予起诉。我社已采取此种做法,但目前仍有部分信用社不知何种原由,明知贷款难收,又不采取依法起诉手段,言之“都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不良资产难道都是如此?各社应该借此良机选择一大批赖债户,依法起诉,通过依法起诉达到起诉一户、教育一批、震动一片的目的。

    三、运用法律措施是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宝。

    信用社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一)依法收贷要讲究策略,保证高效。1、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要区分难度大小、金额多少,针对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把起诉的对象重点定位于有偿还能力且屡催不理睬者,对其坚决依法起诉,申请执行。对有部分偿还能力,软对抗者,则只起诉部分,以取得对今后工作的制约权。对农户及个体户可主要采取申请法院发“支付令”的办法来收回贷款。对赖债户、钉子户主要依靠行政、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
    对判决生效,但因借款人经济状况差而无力执行的,信用社可采取追踪调查的方式,及时捕捉其收入信息,一旦时机成熟,即刻通知法院执行。2、确定好担保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信用社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又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执行效果,宜采取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一并起诉的策略。在物权担保诉讼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均可列为共同被告。总之,多一个被执行人,就多一份实现债权的希望;
    3、做好诉前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要急于求成去盲目起诉。信用社应依法审查有关借款文件,重点审查借据要素、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衔接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等,以确保胜诉,并选择有办案经验的律师建立正常密切的合作关系。

    (二)利用贷款公证防风险。

    对信贷资产保全机构还不健全的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公证条例,提高公证意识,及时办理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债权文书公证,积极推行公证收贷。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或保证人不按期履约,信用社即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相比,公证对追偿贷款有较大优越性:1、经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可产生法律证据的效力;
    2、免于起诉,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费用;
    3、办理程序简便,缩减中间环节,直接快速,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收贷率高;
    4、办理贷款公证程序简易,还有利于增强借款人、抵押保证人按期还款意识。要通过办理信贷公证,尽量使信用社的贷款达到公证的要求,这一方面,可以多快好省地维护债权,另一方面,公证机关依照公证的程序规则进行审查,可以促使信用社规范贷款业务,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的产生。

    (三)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主张“三权”,维护自身利益。

    1、运用“撤销权”,防止恶意减少资产,逃避债务。若债务人、第三人有诈骗、损害债权的行为,信用社享有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行使范围以信用社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应注意撤销权自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以确保案件的胜诉权。

    2、运用“不按抗辩权”,避免信贷资产流失。当信用社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或丧失商业信誉;
    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信用社即使与之签订借款合同,也可能解除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除非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信用社可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审查借款人定期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如有违反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信用社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对于某些发展不景气的企业,信用社可采取各种措施,甚至介入其管理,使其摆脱困境,保证债权的实现,并在无转机的情况下终止贷款。

    3、运用“代位权”,清收“三角债”。当借款人或保证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信用社收回贷款时,信用社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权利。这就要求信贷人员平时要注意了解、收集、保存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对外债权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保全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信用社投放企业贷款后,信贷人员就要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要求企业定期向信用社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时了解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变化,一旦经营状况恶化,出现不能全面履行所有债务的苗头,应迅速采取措施让企业偿还贷款。如果因意外原因未能得到贷款清偿的,信用社应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前向法院提出该企业破产申请。

    四、落实各项信贷制度,树立信贷资产质量意识,加强贷款的法律化管理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基础。

    (一)严格实行审贷分离、集体审贷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调查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

    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处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督导不力的责任。信用社在审查贷款时,除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严加审查。对信贷人员因贷款调查不实、或审查不严、或检查不力等工作失职及其他违法违纪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要坚决实行比例赔偿,限期收回,同时,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二)工商企业贷款要严格实行抵押担保制度。信用社应对原有贷款的抵押担保手续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重新审核借款保证、抵押手续,对抵(质)押物做好合法登记,维护抵押贷款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借款合同和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特别是对赖帐、逃债、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要及时补办担保抵押手续。要密切关注企业的转制,按人总行的有关要求,积极参与改制过程,落实合法债权。对改制企业、担保方原来的借款手续、担保手续,必须依法重新完善,凡涉及已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改制前征得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同意。今后,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贷款原则上要实行抵押或经济保证,对未办理担保或担保手续不落实的企业贷款,要抓紧重新补办落实;
    信用社要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及时监督、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转移情况,对较大企业的贷款还要派“驻厂信贷员”加强监督。(三)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为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与法律意识,严格按有关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办事,推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将信贷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再按照量化指标进行审查、控制与监测。

    扩展阅读:《广昌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保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抚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企业、借款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欠信用社贷款不还,不得借合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侵吞信贷资产,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用社监管,拒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各项贷款发放前做好预防工作,依法保全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新、老各项贷款的保全。

    第二章需落实保全措施的贷款范围

    第五条当年发放的逾期3个月以上的各项贷款。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1、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2、借款人家庭不和或者婚姻出现危机。

    3、经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停顿、分立、破产。

    4、企业改制对信用社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5、借款人涉及经济、法律纠纷。

    6、借款人不与信用社积极合作,态度发生变化。

    7、约见困难,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找不到人。8、借款人的邻居或者企业员工举报,比如经常性拖欠工资等。9、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者挪用贷款去赌、吸毒、炒股或炒期货等。

    第七条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或“虚假”抵押担保的贷款。第八条已经进行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手续的贷款,但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差或超过担保法律时效,财产抵押是虚假的或抵押率过高清偿贷款差额较大的贷款。

    第九条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贷款,即从贷款到期日起二年以上未取得催收回执的贷款。

    第十条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个人、企业贷款。第十一条乡政府、村委会、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因人变动,长期拖欠的贷款。

    第十二条乡镇及个体私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关停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企业贷款。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发放的责任贷款。

    第三章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当年发放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非农贷款,心须实行有效抵(质)押,按照有效抵(质)押率发放贷款,同时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企业公司担保。抵押物要按《担保法》、《抚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好评估和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质押物要按《抚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质押物的核实和止付冻结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当年发放的各项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十天,信用社必须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后必须抓紧收回。当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经信用社多次催收无效时,应立即通过法院进行起诉,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对于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贷款,信用社要将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终止信贷关系。

    第十七条对现有未办理担保抵押手续或“虚假”的担保贷款要重新补办落实好担保抵押手续,签订好抵押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对于原保证担保贷款,长期未进行催收而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的,或信贷人员未坚持信贷原则搞虚假的抵押贷款,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限期责令有关人员补办好担保抵押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贷款,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逾期贷款催讨函或律师催讨函等,同时交公证处公证;

    2、设法让借款人还部分贷款本息,即使是1元也行,但收回计数单上要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

    3、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单,如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印章或签字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

    4、促成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订立还款计划,这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5、在信用社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下,信用社应积极搜集其逃废债务、挪用贷款的证据,采取将其列入逃废债名单而公开在媒体曝光的做法延续信用社催讨债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个人、企业贷款,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信用社应将逃废债的企业名单提交政府部门,寻求政府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

    2、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如:停止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停止提供包括发放新贷款、对外结算在内的金融服务,停止向法人代表提供除个人储蓄款外的金融服务,停止向法人代表另行担任负责人的新企业发放贷款等。

    3、通过法院部门进行依法起诉,采取查封其有效资产、依法处理贷款抵押物等措施落实和保全好债权。

    4、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通过公安部门的经侦手段进行清收。

    第二十一条对乡政府、村委会、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

    等多年来的贷款要分别找出借款原因、用途,向现任政府领导协商汇报偿还方式和办法,如乡政府、村委会有可变现的财产要补办好财产抵押手续,有经营项目承包资源的可采用将发包权作抵押(如水库、企业等),由信用社收承包费,收回贷款。财政所、税务所、派出所可根据其借款用途,也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办法补办担保,如财政所可将上交款作担保,税务所可将信用社每年应交税款作担保,并签订好担保协议,系公安派出所的可聘请他们为清收不良贷款小分队打攻坚战,以收回贷款劳务费抵交所欠贷款。上述措施如未取得借款户同意的可采取依法起诉,通过调解达到有效担保目的,防止新官不理旧债,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关停、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企业,如属乡镇个体企业,原已经将厂房、设备作了抵押的,通过清算抵押的不足部分要用其个人家产补足作抵押,原未办理抵押手续的要尽快办好抵押手续,并到有关部门作好公证登记,作好还款计划,如抵制不办的立即依法起诉,查封其厂房设备等一切财产,有经济担保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还要依法起诉其经济担保人,查封担保单位个人的帐面及财产,实行依法保全,确保信用社资金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以信贷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造成的贷款损失要严格按照《广昌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终生制》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采取停职收贷,扣发工资、奖金,收缴风险金等处罚措施,直至贷款收清为止。

    第二十四条除上述措施外还可采取依法使用止付令,依法追索借款人对外债权,依法追究经济担保人责任等。同时还可采用重点催收办法,如:对哪些有偿还能力的钉子户、逃债户要研究对策,加大压力,实行跟踪催贷的办法;
    对哪些逾期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沉淀贷款,可本着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招标收贷”承包奖惩激励机制,对承包者收缴一定比例风险金,完成招标计划给予重奖,未完成按比例扣缴风险金;
    对于企业实行转制、承包、转让、合并等,信用社要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整改全过程,切实把信用社贷款落到实处,确保贷款得到偿还。

    第四章贷款保全责任的落实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信贷资产保全办法制定后落实是关键,因此,各社必须要将新、老贷款防范和化解等信贷资产保全措施责任落到每个信贷人员(含原责任人)。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贷款要建立包放、包收、包效益、包各项贷款防范措施落实,损失包赔的“五包”制度;
    对于旧欠贷款要全面进行一次清理,需补办担保、抵押手续的要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补办好手续,该依法落实和清收的要依法落实、清收,并将贷款防范和化解保全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采取一户一策或多策,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属于信贷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等发放的贷款,各社要分责任人建立监控台帐,落实考核和清收计划。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各社主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老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未落实和建立责任人监控台帐,未落实

    防范和化解风险贷款保全措施或落实后不认真考核的,处主任(负责人)300-500元罚款,工作不负责任的将采取行政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每个信贷员在发放新的贷款时,必须认真将防范贷款风险保全措施落到实处,把信贷风险控制在贷前,不再出现补办担保抵押手续现象。对被落实到人的旧欠贷款需补办担保抵押手续的,必须认真按时、按质、按量抓紧落实好。

    1、本办法实施后新发放的贷款,如未按规定将防范贷款风险保全措施落实好的(除农业贷款外),按责任人发放贷款金额3-5‰进行处罚。

    2、应补办担保抵押手续的旧欠贷款,系现任信贷员本人发放而未补办好抵押担保手续的按本金2-3‰进行处罚;

    3、调动人员发放的贷款,在本包片辖内能找到借款本人的,现任包片信贷员负责补办好的,如需要原发放责任人去补办的报联社信贷科,由信贷科责令原发放人补办好手续。如发现现任包片信贷员自己不能补办好,又不上报联社要求原发放人去补办的,对现任信贷员处1-2‰罚款,已报联社要求原放款人负责办理好抵押担保手续,对现任信贷员不进行处罚,对原放款责任人未补办好的处3-5‰罚款,并限期补办好。

    4、如本方法实施后仍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或需补办好抵押、担保手续,有关人员顶着未办等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信贷科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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