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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 按律师法执行

    时间:2020-08-26 08:09: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 按律师法执行

      自今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不一、意见不一,从而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这个问题不仅引起了政法界、律师界、法学界的注意,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的几个方面,如: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从而有望解除困扰律师界两个多月以来的难题。律师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这一答复对律师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肯定了律师法的立法精神,也维护了立法法的权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38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 诉讼。现因 等原因,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说明: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书,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根据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请求。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发生争议。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

      [问题的解决]

      一、要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正确的定性

      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本文中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是否应适用共同共有的分割规则?如果适用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则,那么,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物”,适用于公积金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钱有时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担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银行保险箱里的钱。本案完全可以适用“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二、要对“支付”一词的进行合理理解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标。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善。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进行分割,要看对“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怎么理解了。“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这里的支付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公积金里的货币,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如果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取得价值14692.79元的住房公积金,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我想就不会有分歧了。但是,实际上这完全是一回事。

      顾雏军获刑12年执行10年 放弃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被告未上诉 ST科龙诉顾雏军案判决生效

      顾雏军获刑12年,执行10年

      ST科龙(000921.SZ)公告显示,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轰动一时的顾雏军一案,一审判决生效。

      即法院认定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3项罪名成立。顾雏军3项罪名并罚,获刑12年,执行10年。

      同时,顾雏军和格林柯尔还被判向原告海信科龙系支付全部挪用资金1.65亿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ST科龙及相关控股子公司于今年6月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公司及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公司与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昨日科龙公告称,公司于8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通知,由于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述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生效。

      据悉,此前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曾公开表示将会上诉,但顾雏军本人最终放弃了这一权利。

      科龙公告同时表示,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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