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2-08-03 09:26: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启东市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江苏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总体方案》《江苏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南通市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全面摸清养老服务涉诈风险隐患底数情况,查处一批未经登记擅自以养老服务名义开展活动的场所,整治一批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一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宣传发动。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根据属地政法和社会管理局的统筹部署,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集中宣传发动的通知》(通民养老〔2022〕29号)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迅速掀起宣传热潮。
一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辖区内开展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通过“三进”(进村、进社区、进养老服务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宣传横幅、宣传资料、公益视频),实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防诈骗宣传教育全覆盖,引导老年人增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倡议书》、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所有养老机构必须向每一位住养老人或家属发放《启东市养老机构防范养老服务诈骗和非法集资告知书》;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必须与市局签署《2022年度启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防范诈骗和非法集资承诺书》。通过“三必须”,全面发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住养老人共同关注、广泛参与此次专项行动。(以上宣传资料均由市局制作提供)
二是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中央政法委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和省12345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平台提供线索。对收集到的举报线索、上级民政部门和属地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转办的线索进行研判甄别。属于养老服务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诱骗老年人以“办卡”“充值”“投资”等形式预交高额费用,以及其他养老服务领域涉诈问题线索的,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办、反馈,并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属地政法和社会管理局报送线索办理情况。
三是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引导养老服务诈骗受害群体树立合理预期,增进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早研判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协调加强引导管控,严防恶意炒作。
(二)抓好规范整治。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在前期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存在的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5月底前完成复查,建立风险名单,分类处置隐患。
一是进行“四看”全面排查。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重点是“四看”:一看已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二看已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总数与金民工程系统统计数据是否一致;三看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补齐未登记、已登记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信息,及时纳入排查范围;四看排查期间新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新运营的场所是否及时纳入排查范围。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充分依托熟悉情况的基层网格组织开展上门调查等工作。重点排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主体、营销方式、收费方式,关联公司等情况,以及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因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或者被纳入过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黑名单等情形,是否存在收取大额预付费情况,预付费涉及人数、预付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诺投资回报“炒床位”等情形。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根据“回头看”复查情况,填报《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附件1)。
二是建立“四色”风险名单。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究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涉诈问题,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纳入绿色名单。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虚假或夸大宣传,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等潜在风险隐患的,纳入黄色名单。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相关黑名单,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金使用不规范,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等风险隐患的,纳入橙色名单。发现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并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经“爆雷”或者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等较高风险隐患的,纳入红色名单。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将纳入“红橙黄”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汇总形成《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附件2)。
三是实行“四级”分类处置。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以“排查全覆盖、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为目标,对纳入“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依法分级分类处置,形成《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附件3),并及时更新有关处置情况。纳入绿色名单的,正常开展日常监管。纳入黄色名单的,要做好风险提示,增加抽查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提醒规范运营。纳入橙色名单的,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进行线索通报,警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督促清退资金。纳入红色名单的,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进行线索通报,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配合处非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严厉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民事等手段抓好整改;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清零行动”,对排查出的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要包干到人,挂图作战,对账销号,确保清零。其中,对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运营比较平稳,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的,督促其尽快办理登记;对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收取大额预付费,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责令退还资金,协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该关停的予以关停。
四是逐一化解涉稳风险。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对本辖区发生养老服务诈骗,老年人需要安置的,要协助妥善安置老年人。对因养老服务诈骗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防范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对“爆雷”风险突出的案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控工作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守住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实施“攻坚行动”,对排查掌握的养老服务领域重点线索、重点信访、重点案件,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一院一策”,逐一推动化解涉稳风险。
(三)抓好建章立制。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有益经验,将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有效整治举措及时固化为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提高源头治理水平。
一是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制度,为规范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完善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二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健全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的信息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定期推送,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等内容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现场核查确定属于养老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管。
三是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实施“提升行动”,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民办函〔2019〕52号),及时公布本辖区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名单、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理性选择,促进养老机构能力提升。
四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1号),对以非法集资或以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及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压实。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紧迫感,迅速响应,主动作为,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在民政系统得到坚决有力贯彻落实。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汇报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情况,要把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纳入属地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2022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市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组,由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养老服务科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养老服务科等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行动工作组抽调精干力量实体化运作,切实发挥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办落实职能作用。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三)加强统筹推进。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打击整治要按照深入摸底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单、强化分类处置三个阶段压茬推进,全面掌握底数情况,逐一确定风险隐患等级,集中力量对养老服务诈骗开展规范整治。宣传发动和打击整治两个环节要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做到边宣传发动、边打击整治。
(四)加强督导考核。市局将建立督导机制,定期调度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工作进展,并视情开展实地督导。同时,将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成效作为对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推进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一票否决,坚决避免发生重大养老服务诈骗案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做好日常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简报宣传等工作,实行周报送、月调度。每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连同附件1、附件2、附件3);每周三下午17时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附件4)。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形成专题信息及时报送。养老服务科联系人:马红芋,联系电话:18932209031,邮箱:1061941291@qq.com。
附件:
1.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2.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
3.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
4.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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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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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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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辖区内应当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总数(家) |
已经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数量(家) |
已排查占比(%) |
是否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
是否抽调专门工作力量组成专班 |
是否利用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广泛宣传,具体宣传方式 |
是否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具体涉及部门 |
是否已开通了投诉举报通道,具体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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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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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地区应当排查的养老机构及场所总数=已登记(无论是否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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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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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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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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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名称 |
类别 |
风险隐患点 |
风险隐患等级 |
牵头排查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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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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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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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排查范围
本辖区内已登记(无论是否备案)的养老机构+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类别
A.养老机构;B.社区养老服务机构;C.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风险隐患点
1. 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 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 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 虚假或夸大宣传;
5. 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6. 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 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 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 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无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0. 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且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 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 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 已经“爆雷”;
14. 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15. 其他情形。
四、风险隐患等级
黄: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5情况的纳入黄色名单;
橙:风险隐患点中存在6-9情况的纳入橙色名单;
红:风险隐患点中存在10-14情况的纳入红色名单;
如有其他风险隐患点请补充完整。
五、排查牵头单位
各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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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诈骗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进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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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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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名称 |
风险隐患点 |
是否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通报线索 |
属于非法集资的同步纳入属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
打击整治措施 |
当月处置进展 |
是否立案及立案时间 |
存量风险是否 已有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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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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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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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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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风险隐患点
1. 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 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 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 虚假或夸大宣传;
5. 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6. 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 养老服务机构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 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 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0. 未经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且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 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 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 已经“爆雷”;
14. 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15. 其他情形。
二、打击整治措施
1. 风险提示;
2. 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3. 警示约谈;
4. 责令整改;
5. 停止经营活动;
6. 督促清退资金;
7. 移送司法机关;
8. 督促依法办理登记;
9. 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0. 未经登记以企业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将有关问题线索书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1. 其他规范整治措施(需具体明确)。
三、存量风险已化解
1.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已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的;
2.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纳入第三方存管;
3.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已完成资金清退;
4.已取缔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5.未经登记但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已依法登记;
6.已移送司法机关;
7.已立案;
8.已判决;
9.需要安置的老年人,已协助妥善安置老年人;
10.符合条件的受损困难老年人,已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
11.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情形,且舆情未炒作、未发生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存量风险已经化解。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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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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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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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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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场所涉及诈骗问题(民政领域) |
问题数 |
存在的苗头性问题 |
存在明显问题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
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问题 |
接收公安提示函 |
接收检察建议书 |
接收司法建议书 |
接收监察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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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整治 |
整治完成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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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填报此次专项行动累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