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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时间:2020-09-09 08:28: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第一篇:张旭峰同志调任考察材料

     张旭峰同志调任考察材料

     张旭峰同志是土沟乡榆岭洼村人,汉族, 1980年7月 23日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 年9月五寨师范学校毕业并参加工作,从事教育工作 ,20XX 年至今在纪委借调。张旭峰同志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能认真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努力在全面系统地掌握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念上下功 夫,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上下功夫 ,能始终坚持以正确的信仰、坚定的信念和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 ,不

     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比较注

     重“立德、立言、立行”,坚持立足本职、务实进取、甘于 奉献,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认真履行一个新时期纪 检干部的职责,为工作作出了贡献,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等荣誉称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张旭峰同志在所在的岗位上 ,能始

     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

     的决议、决定。大局意识比较强 ,能紧紧围绕上级的总体部

     署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比较到位 ,得到

     领导的肯定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张旭峰同志工作认真负

     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在教育领域工作多年 ,经验丰富,文 字功底深厚,任纪委宣教室干部后,适应能力强,业务上手快 其所写稿件三十余篇被忻州日报等省市级报社采用。他工作 大胆,能坚持原则,敢于直言。平时注意听取不同意见 ,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作风比较深入、民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力。

     清正廉洁,高效务实。张旭峰同志能以身作则 ,自觉维护 纪检干部形象,做到与人为善,对人热情。为人正直,乐于助 人,通情达理,坚持公道正派,不滥用职权谋私。善于做群众 思想工作,团结同志,关心他人,群众基础好。廉洁自律,淡泊 名利,工作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 的纪律,生活中无不良嗜好。经考察,张旭峰同志符合组织和公务员调任要求,同意

     调任前川乡纪检书记。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调任公务员考核及廉政材料-模版20XX0321

     XXX同志考核及廉政材料

     XXX同志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气象部门新疆工 作会议等会议精神。积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方面旗帜鲜明、态度 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保持高 度一致。XXX能够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认真执行党组各项决

     定…… ,20XX-20XX年度考核称职,20XX年度考核优秀。

     该同志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关心同志,切实为职工办 好事、办实事,能够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有较好的群 众基础。2xxx年12月10日,局干部考核组前往 xxx对xxx 同志进行考核,发出测评表 41份,收回41份,有效票39 份,其中优秀32票,称职7票,与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 高级工程师14人谈话了解情况,12名同志认为xxx同志工 作表现优秀,为 xxx局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 在廉政建设方面,根据xxx局纪检组近几年掌握的情况和近几年对 xxx

     单位班子的考核情况,并征求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工程师 以上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xxx同志作为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每年按局党组的要求,按时上报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在单位有关事项的决策方面,能够发扬民 主,并积极发表意见,对集体做出的决定能够坚决贯彻执行,注意调动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 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收到违法违纪和违反规定现象的反映。xxx局干部考核组:

     XXX

     XXX

     XXX

     二0—四年三月二^一日

     第三篇: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

     20XX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 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 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 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 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 实绩突出。

     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 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文化程度;调入市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55周岁;调任县领

     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

     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 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项需适当调整的,市级以 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 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 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 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 结论的;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提出调任人选;

     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组织考察;

     集体讨论决定;

     调任公示;

     报批或者备案;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

     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 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 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 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 料。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 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 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 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 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 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 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 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 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 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 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 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 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 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 正之风;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 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 瞒、歪曲事实真相;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 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 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担任本 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 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 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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