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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时间:2020-09-06 08:09:1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韶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及其领导。莞韶产业转移园、芙蓉新区、丹霞山管委会等各类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八)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九)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第八条 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责任: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市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 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及时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交办环保领域信访问题,要求依法办理,推动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环保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环保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

     (十)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

     (三)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四)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五)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六)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前期需针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二)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四)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七)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五)负责五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五是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职责

     (一)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重点环境问题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四)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将环境敏感区纳入禁采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权属纠纷。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占地行为。

     (五)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将情况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

     (六)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二)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

      (三)负责监督工地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

     (四)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五)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油烟、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

      (七)指导环卫保洁等部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

      (八)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九)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十)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十一)负责督促城市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

      (十二)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十三)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十四)负责城市内水浮莲等水上植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规定落实管辖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三)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四)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五)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六)负责落实公交发展政策,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外河道漂浮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条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四)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五)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在权限内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

     (六)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二)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外资企业环境保护问题。

     (二)按照产业政策拟订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三)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四)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五)负责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开发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口岸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口岸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广新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五)协助爱卫会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职责

     依法对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国资委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公布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8】142号)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十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职责

     (一)韶关市质监部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审批时,提前咨询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做好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四)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印染布、机制纸、陶瓷、水泥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四)加强对辖区内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丹霞山、南岭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本级部门起草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初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航道部门职责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管制,船舶登记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海关职责

     负责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行为的查处,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一)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银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文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文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文测验、情报和预报工作,为处理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决策、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二)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为饮用水源安全提供水文技术支撑。

     (三)负责全市水文水质监测评价,承担江河湖库水量和水文水质的监测、分析。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供电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丹霞山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景区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三)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景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审查、设计审核及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四)负责督促景区建设项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景区意见和初审意见。

     第五十五条 莞韶产业转移园职责

     (一)对园区内企业环境监管负有主体责任。

     (二)负责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园意见和初审意见;负责督促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市环保局审批。

     (三)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出具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初审意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督促园区内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督促园区内企业的排污申报及收费;督促园区内建筑工地依法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访的受理、调处;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负责编制实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第五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责任:

      (一)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信贷。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

      (二)实施绿色信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指导保险经营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五)依法审理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三)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六十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的,应当按《韶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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