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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时间:2020-12-12 05:01: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本划定方案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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