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申请书
  • 演讲稿
  • 讲话稿
  • 领导发言
  • 读后感
  • 观后感
  • 事迹材料
  • 党建材料
  • 策划方案
  • 对照材料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脱贫攻坚
  • 调查报告
  • 疫情防控
  • 自查报告
  • 工作汇报
  • 党史学习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观后感 > 正文

    天津公积金还款计划

    时间:2020-09-12 09:53: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天津公积金还款计划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办理 第一节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2份。

     第五条购买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4份及复印件1份。

     《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3份。

     第七条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保证书》2份。

     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2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保证书》2份。

     第八条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贷款程序 第九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十条贷款初审 中心应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承办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办理担保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资金划拨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

     第十八条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第二十二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第二十三条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 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十七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按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未约定产权比例的,视为各购房人平均占有住房产权。按产权比例计算的住房价款=住房全部价款×与申请贷款职工同一家庭的购房人合计占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职工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的,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贷款银行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四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五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职工提供担保。

     借款人须与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80%,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第二十九条每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条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三十二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第三十五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第三十六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第三十九条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四十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担保公司。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五十一条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扣划还贷业务操作细则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扣划还贷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每月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扣划还贷业务”。

     一、使用范围及对象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地一致时,可以申请按月扣划还贷业务,减轻家庭还贷压力,缴存与贷款地不一致的借款人,不能够申请按月扣划还贷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时夫妻双方近12个月来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不存在间隔三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情形。

     (二)夫妻双方连续三个月的缴存金额不低于一个月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

     (三)申请时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不得少于3个月的还贷额。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签字确认后的《按月扣划还贷协议》。

     四、申请办理时间 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或还贷期内,可申请办理按月扣划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受理按月扣划还贷业务时间为每月1-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当月办理下月生效,受理撤销扣划还贷业务申请时,当月办理当月生效。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借款人按月扣划还贷业务后,在还贷期内,每月18、19日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扣划,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合计不足一个月还贷额时,中心不予扣划,借款人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否则作为逾期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理按月扣划还贷业务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或联名卡账户,直接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使用按月扣划还贷业务后,不再使用每满一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年10月21日 首先按年划扣和用现金提前还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的作用都是减少贷款的本金,但是按年划扣是提取你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来还贷款本金,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用现金提前还款是在你办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办。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公积金缴存行和办贷款的银行都不是一家,所以通常会有两张卡。注意公积金缴存行的那张卡其实是可以不必开通的,只要记得那张卡上除了卡号之外还有个你的公积金账号就行。贷款行的那张卡需要开通,每 个月还贷款的钱就是存在这张卡上,还要提前查到这张卡对应的账号,这个账号在按年划扣的申请表上要填。关于按年划扣,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按年/按月划扣申请表,表上要填的除了个人信息外,还有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还有我刚才说的贷款行那张卡的账号。填完后让你单位盖章,就可以拿到公积金缴存行去办了。

     还有一点,按年划扣可以有还款年限不变但减少每月还款金额,和每月还款金额不变但减少还款时间两个选择。算了一下,还是减少还款时间更划算些。

     办完按年划扣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在约定还款时间把公积金账户里的钱直接去抵扣贷款的本金。这个时候你在武汉公积金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里只剩下100了。但是这个钱可不是打到贷款行的那张卡里去了哦,我今天就是犯了这个错误,还以为是缴存行那边钱没到账,打了一圈电话才搞清楚。这笔钱不经过贷款行,直接去冲抵本金了,你去贷款行那里让他们重新打一张还款计划表,上面会显示你贷款的本金已经变化了。

     关于提前还款就比较简单了,直接往贷款行的那张卡里存钱,然后拿着卡和身份证到贷款行的公积金服务处办理就可以了。这也是有还款年限不变但减少每月还款金额,和每月还款金额不变但减少还款时间两个选择。

     办完这两项后,可以让贷款行重新帮你打印一张还款计划表,像我全部选的是缩短还款时间,算下来时间缩短了16年,利息总额减少了17万,所以还是很客观的啊同志们。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