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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联系生活实际谈谈怎样养中持正 [和您谈谈“养”]

    时间:2019-01-17 04:43: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这个“养”不是“养老”的“养”,而是“收养”的“养”。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问题,尽管不像亲生父母、子女所出现的问题那么常见,但在社会生活中却更加具有不可知性,很多有养子女的老年人对此类问题更加缺乏了解,本期“法律权益”就和您谈谈“养”字。
      
      1.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提问
      十余年前,我改嫁给肖某为妻,当时,肖某的儿子肖冬已经成家,所以我和肖某结婚后,肖冬没有随同我们生活。如今,我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而肖某又在去年夏天因病去世,使我失去了经济支撑。我认为自己是肖冬的继母,为此要求他承担我的生活所需。但肖冬却以没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了我。请问: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江西萍乡市何女士
      
      回答
      何女士:
      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有无赡养的义务,应当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由于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为此,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则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情况下,则对继父或继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而从你来信可知,你在改嫁给肖某为妻时,他儿子肖冬已经成家立业,那么,肖冬作为继子,没有受过你的抚养教育。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肖冬对你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你确实没有赡养人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或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凌传昌)
      
      2.“相差40多岁”就可以收18岁的女孩为养女吗
      
      提问
      我是一个独身男士,现60多岁了,身体不好,退休后在家一人抱病过活,邻居18岁的女孩英子对我照顾得很好。我们年龄相差已满收养法规定的40多岁,我想收她为养女,她和她的父母都同意,不知有关部门能否给办理收养手续?
      黑龙江大庆市德才
      
      回答
      德才:
      按《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对象即被收养人,一般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在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情况下,被收养人才可以是成年人。《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除应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特殊条件。但不能说只要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个条件就具备了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你是不能把成年人英子作为收养对象的。如果你收养英子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你的生活有人照顾,按《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英子签一个“遗赠抚养协议”较为妥当。遗赠抚养协议,即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王景龙)
      
      3.养父母双亡收养关系是否自行解除与生父母的关系又是否自然恢复
      
      提问
      我一岁时生父母远渡重洋出国谋生,将我送与他人做了养女。在养父母的抚养下,我长大成人立业,生父母也事业有成回国。前年养父母不幸双双逝去,最近生父母也不幸双双身亡。生父母死后,我提出了继承其遗产的请求。可生父母的子女们不同意,说我已经被送养他人,并已继承了养父母的财产,无权再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认为我的养父母死亡后,养父母与我的收养关系自行解除,我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因而我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山西省大同市秀秀
      
      回答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收养效力发生后,因遭受一定事由,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收养关系消除,又称收养关系终止。收养子女是变更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即使解除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对此《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也不能使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养父母死亡并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且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成年养子女即或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尚需协商确定。因此你“养父母死亡,收养关系自行解除,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的想法是错误的。你想以此要求继承生父母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你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分给适当的遗产。(井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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