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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廉政与协同合作分析

    时间:2020-12-06 04:06: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黄峻晖 曾淑琳

    摘 要 我国近些年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在党中央的部署下,港澳廉政公署和内地纪委监察委进行廉政协同合作,成功构建了合作机制。港澳虽然和内地实行了不同的社会政策和法律体系,但二者有共同的职责,打击贪污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廉政与协同合作机制是为了三方能在反腐败问题上有效合作以便共同治理反腐问题,因此在粤港澳区建设背景下展开廉政协同工作能更好的促进廉政公署的工作,有效的打击跨境贪腐,并搭建更加畅通的合作来更好构建廉政体系。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廉政 协同 合作

    作者简介:黄峻晖,云南农业大学,政工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的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治理与公共政策;曾淑琳,香港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全球战略与创新管理、政策研究与规划。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24

    我国近些年非常重视各级官员的腐败问题,反贪腐斗争力度大,苍蝇老虎一起打,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香港澳门自从回归祖国以来,国家对于这两地区的贪腐问题也是十分重视,廉政公署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香港澳门虽然和内地实行的是不同的社会政策和法律体系,但是在打击贪污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其职责是一样的。港澳廉政公署和内地监察委员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是其工作性质是相同的,二者的机构职责和权限是等同的,只是在不同的区域履行相同的职责。根据《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廉政公署是属于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的反贪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反腐肃贪。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能和司法机关类似,但监察委员会并非准司法机关性质,本质上讲就是反腐肃贪机构,因此和港澳地区的廉政公署有相同的职责和权限,二者对贪腐行为有调查权,包括公务人员的欺诈、舞弊等行为,除了调查权,还具备监督和处置权,以此来监督和纠正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及职业行为。两部门在处理贪腐案件中处理方法类似,在收到贪污举报后廉政公署和监察委员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在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主动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处置或结案。有调查结果的案件通过法院作出刑事处罚,而相对轻微的纪律处分则有廉政公署进行处置[1]。

    党中央做出的战略布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内地协同进行廉政建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粤港澳城市群的经济,积极推进经济发展。

    一、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廉政与协同建设分析

    (一)创建专业的廉政机构

    从政策和法律角度看,阻碍廉政公署成为执法强有力的部门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首先是港澳社会腐败气息浓厚,廉政公署在反贪执法力量还需要继续加强。港澳地区的贪腐问题历史已久,积淀较深,这主要和其经济架构和社会文化等有很重要的聯系,而廉政公署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廉政公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较为低下,制度腐败便是由此而滋生的,这种制度腐败逐渐演变为社会腐败,使得贪腐问题在港澳地区逐渐加深,更涉及到了一些政府机构的高层人员。因此内地与港澳构建廉政协同合作模式能有效加强三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监督,共同构建独立、权威、廉洁、专业的廉政机构,大力降低粤港澳地区的贪腐问题[2]。

    (二)准确定位机构角色

    要想提升反腐败执法能力,首先是要提高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并能准确定位结构角色。根据香港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廉政公署的主要任务是反贪,但是还需要承担行政申诉、保护人权的工作。港澳廉政公署作为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保持在二百人左右,如果机构职责过多势必分散执法力量,而且由于职责过多还会导致机构在角色定位方面的模糊不清。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在于集中力量反贪、消除贪腐。相比之下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界定更加明确,机构角色定位也更为清晰,那么执法权利相对集中,执法力度必然会增加[3]。澳门政府认为行政申诉和廉政工作同时开展并不冲突,二者相结合实际上有属于廉政工作更加顺利展开,但是研究贪腐问题的学者认为人权保护的职责不应该纳入廉政公署的职责范围之内,否则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反贪工作的力度。实际上澳门廉政公署在人权保护的问题上也较为模糊,虽然法律规定中提到了廉政公署有人权保护的职责,而实际运行过程中人权保护这一项被弱化了[4]。

    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签署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一)立法层面

    从非正式层面来看内地和港澳廉政协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要签署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协议才能更好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立法层面奠定廉政协同合作所必需的法律基础。由于两地在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廉政协同合作模式给工作带来的便利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粤港澳大湾背景下要积极构建一套廉政建设合作框架。而至今为止港澳廉政公署与内地并未签署过一份合作协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都没有在法律范围内做出明确规定。之前的一些法律规定是针对澳门廉政公署的职责和权限,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到与其他地区之间反腐败的合作内容。

    (二)法律约束层面

    从目前区域之间的合作来看实际上是以双方自愿合作为主,双方并没有法律机制的约束和限制。正是因为这种区际司法合作协议的缺失导致了境外取证中存在很多困难,尤其是取证的合法性最为关键。如从澳门著名的第12/2015号案件中,可以看出港澳司法协助要签署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才能受到法律力量的支持和维护。由于一国两制的政策,内地监察委员会与廉政公署的执法合作本着一国的原则进行,都是为了两地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不能简单的套用香港或澳门的,或者他国的国际刑事协助协议,而是应该根据一国两制的政策进行适用区际司法协助,也就是明确协议的概念和逻辑才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另外内地和港澳刑事司法领域中办案人员之间的信任度十分欠缺,这是因为两地法律体系、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法律和文化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因此在案件过程中对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理解和适用存在法律层面的差异,可见寻找一个平衡点是降低差异并维护自身法律制度完整的关键[5]。

    (三)明确公约的逻辑思维

    可引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构建原则与理念,该公约的逻辑是: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港澳特区理所当然属于公约规范的范围之内,而内地监察机构和港澳廉政公署作为政府机构需要坚定不移的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本地立法进行灵活调整,使得立法内容和公约规定相一致。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廉政协同其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反贪贪腐工作,因此三者之间本着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在一国两制国策的支持下保证反贪互助行为的顺利实施。

    三、粤港澳三方合作追逃追赃

    (一)寻找追逃追赃的共同点

    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境外追逃追赃是最为艰巨的工作之一,只有密切合作才能有效的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港澳作为中国主权下的特别行政区,和内地进行廉政系统合作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而且在执法合作中要尽力按照双方寻找的平衡点进行,境外追逃追赃需要专业的执法人员才能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包括了解法律知识、外语以及具体事务的操作流程及规范等。中央政府在境外追逃追赃方面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发布红通令全球追踪。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廉政协同工作也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协调内地的境外追逃追赃部门的工作。港澳要设立相对应的联络部门配合中央政府工作小组的追逃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起到了积极的协调作用,双方合力提高追逃追赃的效率。这样的工作方式能更好的整合执法人员和技术资源,有效降低追逃追赃成本,提升境外追逃追赃执法水平[6]。

    (二)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廉政协同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信息共享,在这方面港澳和内地有过较好的信息交换平台,彼此间的协助调查取证次数也较多。但是这种信息交换工作方式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是案件范围比较狭窄,可交换的信息十分有限。其次很难获取大众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而且长此以往很难提升二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内地监察委员会和港澳廉政公署协同合作时要积极加强各个方面的联系,设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方位做主体的建设目标,这样才能使得信息共享机制走上可持续良性发展之路。具体建议有: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同行办案经验交流会,培训会或者座谈会,同时利用高科技技术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建立直翻数据库,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且也降低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另外要积极发动普通民众的力量,设立两地全天候举报热线,这样就能及时有效的处理一些紧急事件并获取一些不确定的流动信息,对各类案件及时跟踪,加强案件处理的联动性,同时要和两地的海关、工商和金融等部门对接起来,及时检测犯罪分子的资金流动状况。

    四、结语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贪污腐败是很常见的,可以说贪腐问题影响了各国经济和政局的发展。港澳的廉政公署是回归祖国后成绩的反贪机构,和内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相同的政府职能。为了更好的打击贪腐问题,国家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廉政协同合作构想,其目的是为了探索港澳地区和内地监察委员会进行合作的模式,积极更新港澳地区和内地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格局。实际上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廉政协同合作时间较短,各项工作体制和合作模式还在摸索和探讨之中,在粤港澳大湾区蓬勃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廉政协同合作模式其实践价值较高,在一国两制正确方针的指导下,大湾区要紧密合作,从而构建出新的廉政格局。

    参考文献:

    [1] 孟庆顺.澳门廉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61-73,36,166.

    [2] 仇永勝,陈婷.内地与香港反腐运行机制比较研究”[J].学术探索,2019(1).

    [3] 任建明,张君翼.中国反腐败机构改革研究——基于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间的比较[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4] 秦前红,叶海波.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32.

    [5] 杜磊.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初探[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6] 袁柏顺.港澳反腐败法律框架与实施——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的一项评估[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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