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教育专区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探析

    时间:2020-12-06 22:13: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单其满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发生了变化,这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合理范围,既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权利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合理赔偿范围;
    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22-02

    一、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范围的规范情况

    我国法律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31条就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现行《刑法》在第36条第一款重申了这条规定,并且增加了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罚金的顺序,使刑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更加合理。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2012年重大修改,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按照该《规定》,只有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两金”因新刑诉法解释的实施而被排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赔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法,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俗称“两金”)。二者都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侵权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侵权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重大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按照该条的规定,除交通肇事罪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不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将不再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请求。这将导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赔偿数额将远远低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项规定就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对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认为,对于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应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赔偿能力低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做出判决……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这就是说,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为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难问题;
    也避免一些当事人为了索要高额的赔偿,导致刑事案件调解率低的问题,因此,息访、息诉、维稳是促使该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三、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议

    1.司法解释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新刑诉法解释》对此明显是进行了扩大解释,其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按照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予以支持的。《新刑诉法解释》属于程序法,应当只解释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对于损害赔偿范围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范畴,不应当解释,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规范不符合程序法的性质。《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明确排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违反了上位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2.降低了犯罪成本,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情况出现

    单就死亡赔偿金而言,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一般要赔偿40万元以上,是农村居民的,要赔偿20万元左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既会造成被害人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不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会使犯罪行为人犯罪时顾忌的因素会更少,就是即使触犯了刑法,民事赔偿反而越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较差,导致社会更不安定,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四、应当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司法解释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预留了适当的空间

    《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新刑诉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而是通过“等费用”这一兜底的方式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预留了适当的空间。如果司法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修改也未尝不可。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仍然是属于民事诉讼的,只不过该民事诉讼是有犯罪行为引起的,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专门调整因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实体法,刑事犯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涉及民事赔偿的,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新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法律的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当《侵权责任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相抵触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违背公平原则

    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自然人因为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自然人人身遭受了严重侵权而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诉讼。犯罪行为不但是侵权行为,而且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犯罪行为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要大,持续时间要长,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悖论:被害人人身遭受损害较小的民事侵权,可能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遭受损害较大的刑事犯罪却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这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很不公平,也使刑法所具有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效果大打折扣。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现代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严重,按照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车辆又属于肇事人本人所有,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法院依据《新刑诉法解释》,认为交通肇事者已经被判处刑罚,不应当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属于精神损害性质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只判决赔偿丧葬费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而依据刑法规定,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者,无加重判刑的特殊情节,一般只是被判一年半左右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者犯罪经济成本极低,受害人及其家人损失极大。另外就是轻伤害刑事案件,轻伤害多数情况下构成伤残等级,如果被告被判处刑罚,残疾赔偿金就不予赔偿,受害人可能因为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影响日后的收入和生活。轻伤害一般只是判处一年半左右的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极大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直接影响了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的发挥。

    5.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认可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现在的司法实践普遍做法是,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肇事的驾驶员属于雇佣人员,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认可的赔偿范围一般都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对于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明确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既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关热词搜索: 探析 民事诉讼 附带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