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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庭审旁听心得

    时间:2020-08-04 08:22: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法院庭审旁听心得

      旁听法庭庭审感想

      XX杨琨

      XX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气晴。在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七人驱车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监,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四层。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怎么听啊?也算是运气不错,再辗转到了六层后,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过两次庭,持续了四个多月,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们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说原告借给被告一百万元,被告无力偿还,但被告认为这一百万是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再加上双方之间还有很多其他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所以无法掌握到全貌。

      一开始,法官并不在场,由书记员组织双方补充提交及交换证据,并指出不认可的对方证据。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左右。然后从审判席侧门上来了一个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后,开始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提问,内容包括“为什么提出了几个新证据?想证明什么?”等等,还对一些事实情况询问了双方。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五分钟。然后又从侧门上来了两个法官。这两位法官对于我们的到来显然有些惊讶,还向主审法官询问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审法官简短的宣布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XXX组成合议庭、告知诉讼权利等事项,现在开庭。同时还告诉书记员把刚才他和原被告双方说的话记录为???。正式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对于新提交的证据以及前两次庭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原告当事人一度情绪有些失控,欲与被告律师争吵,幸亏原告律师及时制止才作罢。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这一段比较平淡,感觉被告理亏的很明显,没有什么精彩之处。最后就是询问双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庭审就结束了,我们这次的实践活动也就完成了。

      流水账记完了,该写点干货了。

      在这次旁听庭审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书记员在庭审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客串了一把审判员。我们刚进入法庭的时候,只有书记员一个人,他当时坐在审判员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证据,然后又转到书记员的位置开始敲字。虽然早都听说法院“案多人少”,但看到这样一人兼两角的情况还是让我吃了一惊。后来才知道他是书记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进行。而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2.审判过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断。庭审中有几次被敲门打断,大多是因为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送他们的文件、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纪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我们同学中有一位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了录音。貌似还有个规定说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但我们所有同学都进行了记录。

      4.两名代理审判员形同虚设。两名代理审判员不仅来的很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感觉是为了凑数而来。因为审理期限超过了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所以要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所以随便拉了两个代理审判员来凑数。这样就直接把设置合议庭的目的给规避掉了。

      5.庭审过程不甚严肃。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接电话一次;被告律师发短信一次,还让法官“稍等”。这实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严形象受到了损害。

      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也确实是运气好,听说其他组的同学还有开庭没多会双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没进行完,都没法写感想。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杨博帆

      学号:36

      专业班级:法学12102班

      庭审旁听感想

      1、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案件简介

      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飞跃以

      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XX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XX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XX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庭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张利、谭洪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法庭记录

      1

      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文家乡张家村五斗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杨飞跃,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护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依法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调解意见

      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代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本次庭审

      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杨飞跃,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

      2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债权问题

      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XX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借贷之债

      双方主要分歧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借贷

      关系的认定不同。

      上诉人天好公司上诉请求为:需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

      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XX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1、

      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

      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3

     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被上诉人杨飞跃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3、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利、代理审判员谭洪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涂江波主审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

      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

      权进行辨论,有权和解,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查阅法庭笔录。

      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

      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杨飞跃,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章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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