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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0-09-09 08:16: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类别,分别由以下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植物、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管理;负责对后勤、产业(集团)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名、校牌、校誉的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以及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

     (六)档案馆、博览园:负责对本馆(园)标本、文物及陈列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及一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法律认可的占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各类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用资产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确认占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新单位设立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对其实施监督。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薄体系。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占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占用单位之间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占用单位应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各单位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需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无形资产等的处置,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科研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的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应定期做出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凡占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全校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占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二)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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