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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关系证明并非“奇葩证明”

    时间:2021-04-16 08:07: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龙源期刊网 http://www.wendangku.net/doc/0aadcba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24.html

    监护关系证明并非“奇葩证明”

    作者:邱丽丽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2期

    案例:张某和李某系香港户籍居民,张小某系两人之子,大陆户籍,与爷爷的户籍登记在一起。2015年8月20日,张某和李某持张小某的出生证明等,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张小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登记人员告知,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行。张某则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生证明上有父母亲的名字,就足以证明双方的监护关系,“我儿是我儿”的监护证明是“奇葩证明”。

    自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乱象之后,媒体对各类“奇葩证明”的报道持续发酵,百姓对办事过程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也十分关注,各个部门也在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之下,力图终结“证明乱象”,消除各种“奇葩证明”,为百姓减负,这确实是件好事。但是,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证明是有必要的,像本案中要求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就并非“奇葩证明”,笔者将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等角度对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需由其监护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三种情况:(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2)协商监护,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指定监护,对协商监护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但并无法律法规对该类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列举,“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除父母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有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簿、法院文书、公证文书等可作为监护关系的证明。

    但是,像本案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出生证明能否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呢?“出生医学证明”被普遍简称为“出生证明”,其出具依据是《母婴保健法》,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系一种医学证明,它证明了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同时是新生儿日后申报国籍、取得户籍也即“上户口”的最重要的法定医学证明、“有效证件”之一。有人认为,出生证明能证明血亲关系,即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而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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