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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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摘要: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关键词:强制批准制度;强制批准权;法理基础;适用原则;建立判例制度2006年8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一大亮点,而引入了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强制批准制度则堪称亮点中的亮点。强制批准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法官们缺乏审判经验。如何确定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标准,在审判活动中恰如其分地适用该制度。成为学界和法官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也成为本文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强制批准制度与强制批准权的概念界定
关于强制批准制度,我国著名破产法专家王卫国教授认为: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表决组并未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可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参照以上定义和外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一项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如果该草案最终仅能获得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所谓强制批准权,是指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如果部分表决组坚决抵制该草案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权力。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该权力会缩短重整时间。提高重整成功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果该权力未被法院依法适当运用。将可能导致法院司法公权力侵害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司法自治领域。甚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面对国际破产法改革的新一轮浪潮,我国的立法者不失时机地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该制度的引入被公认为本次立法修订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