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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合同 2012

    时间:2020-10-08 07:50: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购房,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乙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甲方如违反上述贷款用途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 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甲方网上银行注册账户中的无折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或乙方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物详细信息为:
    账户户名 账号/所属公司 账户序号/产品代码 质物价值 币种/品种



    甲方保证其是质物的唯一所有人,该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挂失、未被冻结止付且依法可设定质押。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及其他实现质权需要的费用。
    乙方可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B、乙方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的;C、乙方依法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0000元(含),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000元(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第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冻结甲方提供的质物。鉴于甲方提供的质物在乙方的控制下,双方同意将乙方冻结该账户的行为视为质物的交付。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置换质物,但用于置换的质物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质物质押担保要求,且须以大于或等于原有质物价值的担保物出质。
    置换质物并不改变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甲方申请置换质物的,乙方在冻结甲方置换的质物成功后,原有质物即可解冻。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确定,据此确定的实际利率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

    算。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仍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实际期限短于30天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根据质物价值核准的可用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可贷金额)内分次申请发放贷款。
    第七条 可贷金额及贷款期限
    可贷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6)个月,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06月27日
    贷款实际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准,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申请发放的贷款,乙方将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甲方在开立个人综合贷款账户时指定的放款账户。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乙方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九条 甲方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开立个人综合贷款账户时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甲方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乙方随时划收。若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有权决定各笔贷款清偿顺序,以及每笔贷款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柜面还款。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乙方有权按以下规则处置质物偿付贷款本息:未按期偿还,则乙方自甲方逾期日起,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贷款逾期超过30天,或质物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或贷款逾期虽未超过30天但质物已到期的,乙方有权处理质物。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范围内甲方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乙方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以甲方本地的本行存款为质押物,或者以甲方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乙

    方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乙方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为质押物的,甲方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甲方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向乙方偿付本息(利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贷款债权的变化,甲方应立即提供其他有效的质押担保。对于甲方无法立即提供其他有效质押担保的,未到期的贷款自动提前到期,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乙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乙方应当通知甲方(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收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乙方在扣收甲方未到期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乙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预警线和平仓线:
    他行定期存款单、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外币个人理财产品、实物黄金、“如意金积存”、“积存金”的预警线为1.10,平仓线为1.05;
    账户黄金的预警线为 1.15 ,平仓线为 1.10 ;
    开放式基金的预警线为1.35,平仓线为1.20;
    账户铂金、账户白银的预警线为1.40 ,平仓线为 1.30;
    账户钯金的预警线为1.40 ,平仓线为1.30 。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预警线时,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并立即处置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的警戒或处置通知一经发送,即为送达。乙方不承担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错误、通讯

    线路故障、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的通知未送达责任。
    乙方有权调整预警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以账户贵金属质押的,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被司法冻结时,乙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提前归还贷款,但在网银质押贷款发放后7天内甲方不得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应按实际贷款天数和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甲方提前在线自助偿付本息(利息),乙方自动为甲方解除质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未偿还的,乙方从甲方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后,甲方可到柜面办理解除质物的冻结。
    第十七条 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甲方同意对乙方作上述授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信函方式外,甲方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到期扣款日之前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签署后生效。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

    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签订日期: 日期: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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