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空白申请书模板
时间:2021-04-22 07:45: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修水县XX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
号)1.
2.
业务范围组织成员茶叶种植;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茶叶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茶叶种植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住所修水县XX镇XX村XX组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朱X春非农36042419680XXXXXXX
朱X秋农民3604241969XXXXXXXX
朱X四农民3604241974XXXXXXXX
丁X荣农民360424197XXXXXXXXX
丁X春农民3604241963XXXXXXXX
卢X芳农民3604241975XXXXXXXX
朱X兵农民360424197XXXXXXXXX
丁X群农民36042419790XXXXXXX
经办人签名:朱X兵
201X年XX月XX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修水县XX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修水县XX镇XX村XX组
生产经营地修水县XX镇XX村XX组
联系电话1365792XXXX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X兵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240其中:货币出资额(万元)240
成员总数:8(名)
其中:农民成员7 (名)所占比例87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0 %
业务范围组织成员茶叶种植;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茶叶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茶叶种植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
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X兵
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朱X兵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1597xxxxxxx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60424197XXXXXX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朱X兵
201X年XX月XX日
联络员信息
姓名朱X四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136xxxxxxxx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60424XXXXX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丁X荣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15270xxxxxx电子邮箱
3604XXXXXXXXX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修水县XX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修水县XX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修水县XX镇XX村XX组,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组织成员茶叶种植;采购、供应成员种植茶叶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茶叶种植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24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40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0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8 名。
其中,农民成员 7 名,所占比例 87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其他非单位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其他非单位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X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X 名监事组成,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全部人员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朱X春货币
30
2
朱X秋货币
30
全
3
朱X四货币
30
部
4
丁X荣货币
30
人
5
丁X春货币
30
员
6
卢X芳货币
30
签
7
朱X兵货币
30
字
8
丁X群货币
30
成员出资总额: 24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额:240万(元),非货币出资额:(元)法定代表人签名:朱X兵
201X年XX月XX日
证明
兹证明系我村村民,在本村组建有私房一幢,面积平米,产权系私人所有,情况属实!该私房可以作为修水县专业合作社作为办公场所。
村委会盖章
201X年X月X日
本人自愿将位于修水县镇村组的私人房产无偿提供给修水县专业合作社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本人签字:樊X金
201 X年X月X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序号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
1 朱X春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六组
农民
2 朱X秋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六组
农民
3 朱X四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六组
农民
4 丁X荣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五组
非农
5 丁X春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五组
农民
6 卢X芳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七组
农民
7 朱X兵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六组
农民
8 丁X群360424196XXXXXXXX 江西省修水县古
市镇杨坊村七组
农民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8 (名)
其中:农民成员: 7 (名)所占比例:87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
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朱X兵
201X 年XX月XX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朱利兵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朱利兵、朱发四、丁欣荣为本社理事。
4、选举丁贵春、朱礼秋、、、为本社监事。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全部人员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XXX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XXX XXX XXX XXX 为本社理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全部人员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朱X兵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办理合作社登记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X年XX月 XX日至 201X 年XX月XX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130********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全部人员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承诺书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合作社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XXXXXXXXXXXXXXX (合作社名称)的成员,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你局提交的所有合作社登记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材料签名均系本人亲笔签名,我们谨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我们作为合作社成员,保证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并对合作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我们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我们谨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我们注册的合作社,一定会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及时在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录入、公示合作社的相关信息和报送合作社年度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www.wendangku.net/doc/417777b0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8e.html/ECPS/index.jsp 成员签名(盖章):全部人员签字
201X年 X 月 X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
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全部人员签字
年月日
注: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个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均为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