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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考勤制度

    时间:2021-11-02 15:15: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条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  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  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  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  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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