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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

    时间:2021-03-18 07:58: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人社力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3〕3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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