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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盗水文章

    时间:2021-04-18 07:43: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

    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任何形式的盗用城市供水行为都使供水企业的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利用水表固有缺陷,主观上有意识的点滴偷水的用户大有人在。由于对单一用户来说,这种行为数额小,仅供自己使用,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城市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很难查处,也很难参照现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但“涓涓之水,汇成大海”,长此以往,对城市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城市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使那些贪小便宜的用户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关于盗用自来水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公安部给出了进一步的答复,2002年9月2日,公安部法制局向吉林省公安厅法制处明确电话答复:“盗窃公私财物也包括自来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自来水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的具体数额和情节,依法予以治安

    管理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窃水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依据和证据。

    四、当前我国部门省市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处罚

    自199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供水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意义上的制裁。现摘录部分省市对比如下:

    偷盗水文章

    偷盗水文章

    偷盗水文章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违法行为具体认定、处罚方式和罚款金额方面各地都有所不同,甚至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也有所出入,对同一行为的制裁相差较大,如“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

    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宁波市规定非经营活动的处罚最高金额为2000元,还不到相邻的上海市最低金额(5000元)的一半。

    五、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时间、金额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盗用水量可以按下列方法确定:

    1.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的时间计算;

    2.不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水的单位产品耗水量和盗水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后与抄见水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4.可以根据盗水用的水管管径大小及管内水流速度确定。

    5.盗窃地下水的,根据该工程(或设备)每小时最大取水量(设备铭牌最大能力)计算。

    6.在总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二)对盗水时间认定的建议。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法查明的,居民住户按不少于60日计算,单位按至少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居民住户每日按1小时计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等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用于经营的(餐饮场所、洗浴场所、建筑工地)按8小时计算。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窃水的时间少于推定的时间,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认定。

    (三)、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金额认定的建议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金额是指因盗水而非法占有的应交水费的金额。1、盗水金额可以按照认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当地执行的水价计算;2、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可以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3、也可根据盗水量按不同行业水价分别计算。

    (四)、盗水行为及损害后果由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公用局水表计量检定站负责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六、对实行依法治水,建立科学规范供用水秩序的几点思考

    1、近年来,各地政府更加重视对偷盗水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2006年6月青岛成立保护城市供水设施打击盗用城市供水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由青岛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公安局联合成立,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宣传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精神,组织协调青岛市保护城市供水设施、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对供水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查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专项治理整改措施等。办公室的成立对打击盗用城市供水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2007年大连也成立了公共供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打击偷盗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它城市好的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在供水企业市场化进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和法制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对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行为,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

    供水企业未能明确的,要积极请示政府予以明确。如偷水数额的认定。由于自来水在供应时不可贮存性、偷盗手段的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偷盗行为取证的难度。有些偷水者即使当场被抓获,也只能证明他当时在偷水,但偷水起讫时间,每次偷水数量,很难查明,从而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而司法机关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偷水的数额,一般不予立案。因此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科学又为各方面所接受的计算方法,以便实际执行中有统一依据。

    3、继续在供水行业推行签订供用水合同制度,将供用水的法律关系纳入合同管理范畴,使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供用水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市场关系。运用法制化手段管理供用水行为,这是顺应社会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利益的需要。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用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水方与用水方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城市供水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与用户之间只有明晰的供用水关系。用水人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部门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水。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就其它事宜作出约定,使双方关系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4、成立供水事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行政,加大打击力度。如北京自来水集团公司成立供水营销稽查大队,队员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按区域分片负责催收陈欠水费和查处私接、私改自来水管线及稽查用水性质混淆等任务,在查处盗用城市供水行为问题方面收到了较

    好效果。

    5、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宣传舆论的作用,加大依法治水力度,给非法用水者以法律。如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部分用户法制观念淡薄,以种种借口、拖欠水费、金额少则几元,多则上百元。该区自来水公司将90名拒交、拖欠水费的用户告上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据《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要求全部被告补交拖欠水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于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的,由法院给予强制执行。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6、加强内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在各地查处的有关偷水案例中,不乏供水企业极少数内部职工为谋私利,教用户偷水甚至亲自出面为用户偷接水管、暗装水表等不法行径。对此广大供水企业要在引以为戒的同时,不断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7、积极研制“防盗水”的新式计量设备,探索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浪费水及偷盗水问题。

    8、鼓励社会力量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加强查处力度。要积极制定相应的检举揭发受理办法和物质奖励制度,对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报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等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形成爱水、节水和护水的社会网络。

    9、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验收、办理《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等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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