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反馈易地扶贫搬迁超范围等问题专项整改实施措施(最新)
时间:2021-04-17 08:28: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中央巡视反馈易地扶贫搬迁超范围等问题专项整改实施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整改意见和省委《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领域“落实‘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政策有偏差”、“随意扩大面积和宅基地腾退”等问题的整改,根据X市自然资源局X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巡视反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超范围等问题整改实施措施的通知》(X市自然资发〔X〕6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总体要求
通过整改,坚决把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脱贫。
(一)系统整改。对涉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超范围、建房超面积、旧宅基地腾退慢等问题,进行总体谋划,一起部署,一体整改。
(二)积极稳妥。严格对照国家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执行政策偏差带来的问题,不折腾群众,避免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和新的社会矛盾。
(三)分类施改。做实做细超范围搬迁群众建房、入住、搬迁意愿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研判,科学分类,精准整改。
(四)真改彻改。通过整改,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历史遗留、政策衔接、基层执行偏差等方面带来的问题,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不留隐患。
二、具体整改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落实‘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政策有偏差”的问题
1.精准核实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由区扶贫办牵头,发改局、住建局、X市自
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司法局等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有关要求,全面核实“十三五”建档立卡搬迁对象。
(1)准确领会政策。根据《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X﹞2022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瞄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迁出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贫困地区。具体包括: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山洪地质灾害频发,以及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2)认真对标核实(4月22日前)。各镇(办)在对我区X年12月核实确定的790户1989人超范围搬迁逐户审查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原标注为“十三五”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政策适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锁定全区搬迁规模。对标《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确定的搬迁区域,对已搬迁群众和计划搬迁群众逐户进行对照,首先核实是否在该《规划》确定的搬迁区域内;其次对不在国家规定的搬迁区域范围内,但符合《X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工作方案》(X扶贫办发﹝X﹞17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规定的“就医、小孩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或“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无安全住房”等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国家政策但符合省级方案。同时,按照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符合国家政策但符合省级方案、既不符合国家政策也不符合省级方案三种情况,分类统计到户到人,并形成“十三五”易地扶
贫搬迁规模及对象名单(见附件1)后上报区扶贫办。
(3)严格履行核实程序(4月30日前)。核实工作完成后,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及对象名单,由区扶贫办、X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会签盖章,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扶贫、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会签。
2.核实超范围搬迁对象安置进度(5月10日前)。由X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根据区扶贫办审核认定的名单,建立超范围搬迁对象整改台账,按照已实际入住和未实际入住进行分类统计。在此基础上,对未实际入住的超范围搬迁户,各镇(办)再次征集群众搬迁意愿,特别要注意讲清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等政策。对未实际入住并自愿放弃搬迁的超范围搬迁户,由区住建局对其原住宅进行安全鉴定并分类统计。
3.妥善解决超范围搬迁的遗留问题(7月31日前)。对不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拟取消标注的超范围搬迁对象,按照少折腾群众和基层,避免引起新的社会矛盾的原则分类施改。
(1)对于已实际入住的,原安置方式不变、补助标准不变、旧宅基地腾退政策不变。
(2)对于未实际入住的,不愿退出易地扶贫搬迁的,原安置方式不变、补助标准不变、旧宅基地腾退政策不变;对于自愿退出易地扶贫搬迁且原住房安全的,收回安置房不再进行安置,不再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对于自愿退出易地扶贫搬迁但原住房不安全的,由区住建部门纳入危房改造。
(3)整改资金筹措。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但符合省级方案且自愿继续搬迁的超范围对象,国家需收回或需按政策规定重新分配使用的建房、基础设施配套和宅基地腾退补助资金,待省市具体方案出台后一并执行。对既不符合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