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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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3]24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