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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治工作方案【最新】

    时间:2021-03-20 08:34: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

    通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重点湖泊()和小型水库达到三类水质标准。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协调农业副主任、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务、水文、环保、建设、国土、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单位行政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部门职责

    (一)市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环境监测工作;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水文站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报告和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三)市环境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市建设局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地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六)市农业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农村发展有机农药,防止农药、化

    肥污染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和清洁引用水工程建设;

    (七)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八)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对农民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九)市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立保护警示牌,支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四、农村饮用水水源水域划分

    (一)湖泊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湖泊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小型水库保护区域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三)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开采井周边10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周边1000米的圆形区域;

    五、工作步骤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

    (二)从年月1日起在农村饮用水市级重点保护水源禁止投肥养鱼,按市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会议精神,我市今年主要对所有小[Ⅰ]水库和部分小[Ⅱ]型水库(烂泥湾水库、长湾水库、东冲水库)禁止投肥养鱼,明年主要是对纳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

    护地的所有小[Ⅱ]水库禁止投肥养鱼,后年全面禁止所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投肥养鱼。禁止投肥养鱼工作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农村饮用水市级保护重点水源禁止投肥养鱼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行政领导,第二责任人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为水管站站长和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责任人要层层签定责任状;

    (三)在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签投肥养鱼承包合同,年月日前解除农村饮用水市级重点保护水源所有的投肥养鱼承包合同。在农村饮用水市级重点保护水源范围内,已签定有投肥养鱼承包合同到期的,不得再续签投肥养鱼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应对合同进行修改,在合同中增加禁止承包人使用投肥养鱼的条款并签定水质保护责任状,承包金额由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再次协商;承包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终止合同,有关事宜由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解决;新签定的养鱼合同,应在合同中有禁止承包人使用投肥养鱼的条款和签定水质保护责任状;所有修改和新签定的合同须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四)农村饮用水市级重点保护水源的水环境监测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水文站组织实施,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水源受到污染时,增加监测次数,由市水务局和市水文站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五)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市级重点保护水源的管理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六)市、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定期对农村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水质管理目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整治措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水事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属于水行政执法查处范围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工作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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