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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本之法”严格规制医闹行为

    时间:2020-08-06 03:48: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医疗促进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根本大法”。该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到医疗药品供应保障、民众健康促进,再到医疗资金保障、医疗监督管理等,均作出规定。如果能将其中所提出的院前急救体系、分级诊疗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等各项制度都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到实处,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现象的发生。

    两种违法类型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利用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实施打击,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有效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也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深入细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国家社会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通常所称的“医闹”,其方式多样,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可以将之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实施的侵犯行为,包括伤害、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第二,对医疗场所正常秩序实施的扰乱行为,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等。

    对上述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应当视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

    引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那么,《医疗促进法》对于“医闹”是如何进一步从严规制的呢?在此要提醒医疗服务接受者:扰乱医疗场所的行为面临更全面的制约——《医疗促进法》增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在满足行为人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医疗促进法》首次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也就是说,从今年6月1日起,将聚众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名正言顺的。而在此之前,对于“医闹”的行为规制一般只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过失,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那么虽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通俗地说,如果有人在医疗场所闹事,即便他们针对的目标可能不是医院和医生,但只要破坏了医疗秩序,影响了医院的工作,就可能触犯法律。这实际上加强了对行为人在医疗场所活动的约束。

    对“医闹”的法律规制越来越严格

    《医疗促进法》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规制范围,体现了相关立法、执法的不断完善。

    如前文所述,涉医刑事犯罪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医护人员个体的,另一类是针对医疗秩序的。对于针对医护人员个体的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定性,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偶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等的适用。

    争议比较大的,是涉及医疗场所的犯罪行为。2015年之前,这类行为主要由寻衅滋事罪来加以规制。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同样涉及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情形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主要有三点:第一,犯罪形式上有一定差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第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上有一定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一般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有一定差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发生在医疗场所的多人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罪的犯罪构成,那么应当基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要求,优先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单就合理性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来看,更多情形下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會更恰当一些。第一,这契合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原本应有之义;第二,这不违背竞合情形下“从一重处”的刑法基础理论;第三,从犯罪起因方面考量,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出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等动机,而实践中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行为往往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借故生非”“借题发挥”。

    从相关的立法历程可以看出,从寻衅滋事罪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于“医闹”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越来越严格的。

    《医疗促进法》中针对“医闹”的新规定,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其中“公共场所”的界定将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无关人员禁入的区域排除在外,体现了法条的准确性。至于挂号区、候诊区等区域,显然属于公共场所。在此提醒赴医疗机构的公众,在这些区域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应遵循“从一重处”原则。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单一刑档,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首要分子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更可能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医闹人员黑名单”制度

    《医疗促进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从严打击伤医行为。众所周知,医生等特殊行业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对于伤医行为的从严规制,既能体现刑事政策导向,也有利于有效遏制暴力伤医行为的发生。二是配合并支持卫健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医闹人员黑名单”制度,提前预防把控风险。为配合“医闹人员惩戒机制”的建立,各部门会采取全方位、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惩戒效果通报机制,实现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各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落实相关信用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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