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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币换真币行为的司法认定

    时间:2020-12-06 04:02: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徐浩 朱晓宇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毛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摆地摊卖胡豆,在被害人买胡豆交付现金的时候,被告人以自己走亲戚需要整钱或新钱的理由,要求被害人用面值100元人民币进行交易,被告人收取被害人面值100元人民币后,趁被害人不备,把事先准备好的面值100元假币调换被害人的真币,而后编造各种理由不再兑换钱币,将假币退还给被害人,换取被害人真币。被告人毛某在1个月内实施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共计4次。

    二、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毛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毛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真币交付给毛某,毛某通过假币换取被害人真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毛某收到被害人真币后,趁被害人不备,用假币换掉真币,然后将假币返还给被害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毛某编造一些理由,骗取被害人交付真币,仅仅只是为自己的掉包行为做掩护,被害人并非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通过掉包行为获取财产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秘密窃取,故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并非所有的假币换真币犯罪行为都符合盗窃罪或都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区分具体的犯罪手段,正确适用罪名。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5年至2019年假币调换真币的刑事案件,相似犯罪行为的判决共计127例,经归类统计,使用假币“掉包”取得他人真币的犯罪行为,适用诈骗罪的判决共计12例,适用盗窃罪的判决共计57例,“丢包”型假币换真币的犯罪行为适用诈骗罪的判决共计6例。对假币换真币的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厘清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作为财产型犯罪,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本质不一样,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实施欺骗手段,包括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行为人获得财物是建立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意思联络,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给行为人,而盗窃罪中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基于行为人秘密转移了被害人的财物占有,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或转移并不知情,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这种意志是被害人并不想转移财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当然,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行为人会采取欺骗的手段,在诈骗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亦会采取诸如掉包这样的秘密窃取手段。

    第二,正确鉴别个案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近年来,从查处的類似案件情况来看,笔者总结了犯罪分子假币换真币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找零”型。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直接使用大面值的假币交易,通过被害人找零,骗取被害人钱财。二是“换钱”型。行为人编造各种理由,直接通过假钱换取被害人真钱。三是“掉包”型。行为人在交易或者其他过程(例如需要换整钱或新钱)中,收取被害人钱币后,趁被害人不备,使用假币调换被害人真币,后以各种理由返还假币给被害人,完成掉包。四是“丢包”型。行为人将假币故意丢掉,以与受害人分钱为借口,骗取受害人真币。在以上假币换真币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包含欺诈、掉包等行为方式,是认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不能仅仅依据有欺骗的手段或掉包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判定,需要综合具体案情,厘清犯罪手段,予以审慎认定。

    第三,准确识别犯罪分子获得财物的本质。犯罪分子取得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还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是区分假币换真币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都将处分行为作为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假币换真币案件中,需要研究有无处分行为,如何理解处分行为,以及被害人交付真币的行为是不是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对处分行为需要进行以下判断:一是处分行为是否完成财物的占有转移。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控制、支配的权利,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经验进行判断,包含占有的意思和占有的客观事实,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可推知的支配,这种对财物的支配可具体、确定,可概括、抽象,我们理解为通常情况下被害人能够左右财物的支配,他人并没有阻断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在假币换真币的过程中,被害人交付真币给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完成了转移占有的交付处分行为,还是仅仅是占有的短暂转移,需要综合考虑有无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有无实现占有的客观转移。如果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意图交付财产所有权,实现财物的转移占有,交付财产是被害人基于被骗后真实意思表示,则属诈骗;如果被害人仅仅是交付财产,并无转移财物占有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获取财物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的,认定为侵害了他人占有的盗窃。二是获取财物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关键是看有无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即便有欺骗的行为,意图想让被害人被骗而交付财物,但是,被害人并非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后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交付财物的意思联络,那么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在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即便行为人采取了秘密掉包的方式,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即便行为人后续行为中包含秘密掉包的行为,但是获取财物的本质却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付财物的意思联络,并非是单方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财物的转移占有,即完成所有权占有转移才视为刑法上的财物处分行为。在交易完成后或者取得真币后的“掉包”型案件中,被害人交付真币的行为并不具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是持续的,对财物仍具有所有权,行为人获得财物仅是对被害人财物占有的短暂破坏,是临时的占有辅助,并没有获得财物的控制权,行为人采取秘密掉包的方式,本质是一种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换钱”型假币换真币,在完成交易前或正在交易时,直接以假币换真币,在该种犯罪环境下,行为人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害人与行为人在交付财产上达成意思交流,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认为行为人调换的钱币为真币而处分自己的钱币,行为人获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样,“找零”型、“丢包”型假币换真币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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