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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研究

    时间:2020-11-07 14:29: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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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信托业社会责任背景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然而,中小企业作为融资主体本身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集合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剧了整个信托计划的风险。加强监管是控制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设立与管理监管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监管机制。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上述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构建完善的设立与管理监管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3.12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具有高风险性,理论研究极度缺乏,相关监管实践亦困难重重,因此,

    展开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的研究已是迫在眉睫。

    [HS(3][HTH]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

    [HTSS][HS)]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性工具,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采用集合融资的方式,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重要渠道。但是,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监管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界定

    近年来,信托作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实务中已有关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诸多实践,其主要依据是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主的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其中,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只有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意见》(益政办发10号)对“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是通过专业机构发起设立,将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集合,实行“统一担保、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融资模式。此概念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并列定义,并未阐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区别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殊性,亦未体现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本质和特征,不能不说具有一定的瑕疵。鉴此,本文结合信托内涵将其界定为: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形成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投资者的利益将信托资金投向多个有融资需求的、符合特定标准的中小企业,投资者通过受益凭证获取利润或分担风险的融资模式。

    就本质而言,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实为贷款信托。所谓贷款信托是指在信托契约的基础上,受托人将接受的金钱主要以贷款或票据贴现的方式进行运作,统筹运用于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独创的信托品种。在具体操作中,对于投资者有关信托契约的受益权,则主要以受益证券来表示。参见:《日本贷款信托法》第2条第1款。

    贷款信托的契约签订方式不像普通信托那样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而是由信托银行事先拟定得到大藏大臣批准的约款,根据约款,信托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受益证券(通常每份为1万日元),购买和持有该受益证券的投资者便自动加入到贷款信托中,并成为信托委托人兼受益人,发行受益证券的信托银行则成为受托人。受益证券是表示受益人权利的有价证券,可以是记名方式,也可以是无记名方式。贷款信托是信托制度在日本本土化中的具体实践和创新,也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在我国的产生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我国信托实践中,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通常表现为信托公司的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此计划的设计采取了无异于日本贷款信托的交易模式,两者的最大区别仅在于贷款对象的不同。日本贷款信托是二战后在日本的特殊经济环境中产生的,旨在通过此项业务筹集长期建设资金,同时也是为了稳定信托银行的经营。1952年《贷款信托法》将贷款对象限定为“资源开发和其他重要的产业”,1971年修改后的《贷款信托法》将贷款对象修改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的领域”。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贷款对象是中小企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王起国: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监管机制研究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特征

    信托原理作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内在机理是其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根本和核心,所以,信托原理本身就是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最显著的法律特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作为金融创新,又具有区别于一般融资类信托的特殊属性。鉴此,本文在探讨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之法律特征时,分两个层次展开:

    1.以信托原理为内在机理的信托融资本身的特殊性

    信托融资功能是信托重要的工具型应用功能之一,在实务应用中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日本贷款信托是信托融资的成功典范,也是信托发挥投融资功能的典型代表。信托融资是不同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见表1),它不仅吸收了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优点,克服了间接融资由于信息传递断裂造成的金融机构的旁观者效应和内部代理人现象的缺点,同时也克服了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代理人角色产生的旁观者现象或旁观者效应。信托融资以信托原理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开创性的设计,形成了全新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充分彰显了信托的特殊观念: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2。信托融资在上述观念的指导下,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2.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信托融资在法律关系、金融模式以及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有较大差别,从而也使信托融资在实践中倍受青睐。但需要明确的是,此处并非旨在鼓吹信托只发挥投融资功能,偏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功能。在资金和金融资产为主要财富形态的现代社会,信托资产管理功能必须依靠信托投融资功能以达到资产管理的目的。在信托活动中,信托投融资功能以信托资产管理功能为前提,并保证信托资产管理功能的实现。如此,将信托投融资功能理解为信托的派生或衍生功能,或许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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