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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诞生与发展

    时间:2021-02-13 07:57: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整体学说中的重要部分,在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理论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以资本批判为中心的理论线索共同推进、互为支撑、内在统一。同时,其自身所具备的价值内涵足以被独立把握为专门的公共理论,同马克思恩格斯整体学说一样以“巨大的历史感”为基础,继承并超越了西方传统国家社会学说,同时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历程的发展中不断加以推进,最终呈现为三个阶段的理论形态。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历史基础;发展阶段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8-0076-05

    马克思恩格斯(以下简称马恩)整个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构建起始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批判,即起始于国家社会关系问题,虽然在后续的理论发展中,马恩发展出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公共领域问题的现实基础,但该领域自身的独立性以及马恩对此的研究论述,依然需要我们对此给予专门的探究与关注,进而超越庸俗的“经济还原论”,使马恩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能够针对当代公共领域危机展开论述,发挥其应有的重要意义。

    一、马恩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历史条件与观念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和发展始终伴随着对西方思想传统的继承、批判与超越,直到黑格尔法哲学问世,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才首次被上升到矛盾的高度,才被理解为“公共领域存在根本矛盾”。正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才能够超越黑格尔对该矛盾的抽象阐述,探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真实关系。

    一般认为,具备专门原则与国家相区别的市民社会,大约诞生于14世纪,在市民阶层对抗地方领主和封建势力,谋求统一市场的过程中,资产阶级的思想观念及其现实力量曾一度站在“绝对国家”的旗帜之下,以布丹、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思想为鲜明代表,但这些划时代的理论中已经埋藏了市民社会至高无上的潜在观念,国家合法性立身其上的契约精神和个体原则随时都能从“釜底”抽身而出,反客为主地宣告自身的至高无上,自此直至马克思思考国家社会关系问题的时代,欧洲思想史为其提供了截然对立而又深刻交缠的双面素材。

    (一)国家源于市民社會,市民社会先于国家

    随着科学技术和近代工业的共同进步,市场的开拓和分工的细化不断相互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实现了空前的繁荣发展,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的原则在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市民社会领域牢固树立起来。同时,伴随着启蒙运动对一系列或神圣或世俗之权威的祛魅,以及对主体原则和个人理性的推崇,自由主义思想作为市民社会的灵魂觉醒过来,在宣告“人”至高无上的同时,通过“自然”和“神圣”的观念交织,将作为历史产物的市民社会包装为人的本然状态推向价值链的顶端。

    1.在政治学说方面,限制国家的理论原因和现实机制成为时代主题

    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约翰·洛克为代表,以天赋人权为根本依据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他将霍布斯“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改写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混乱失序仅仅是因为裁判者的缺失,为此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治社会并交付于“社会的”立法机关,再行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1]这种将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归于社会并凌驾于政府之上的政治学说,充分体现了社会先于国家的价值理念。继洛克之后,孟德斯鸠沿着社会钳制国家的理念深入阐发,以分权制衡为核心提供了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利益的机制。这种价值理念发展到潘恩那里达到了极致。之前的自由主义学说主要认为,国家是从社会的需要里诞生而为社会服务的机制,作为手段形式应当受到社会的把持和制约。但潘恩从根本上将国家和社会的起源、目的与性质作了彻底的划分,他认为社会起源于人们对幸福的共同追求,而政府因人们的邪恶而产生;社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凝聚起来,以积极的方式增进幸福,而国家的目的只是制止人的罪行,消极地增进幸福;因而这两个领域在性质上截然相反,社会总是自由可亲的,而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不可容忍的祸害。”[2]

    2.在经济学说方面,万能市场用“看不见的手”为市民社会再度施魅

    如果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从价值层面阐述了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神圣与崇高,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则意图在实证、效率的层面上论证市场机制相较政府操作的先进和完备。亚当·斯密从“经济人”的前提假设出发,认为在市场中行动的个体自始至终都以个人的利益为行动原则,但“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3]这种从个人理性出发形成的自发机制,却不可能从整体上被理性所把握,以至于公共利益成为“公共”自身所不能理解也无法谋求的东西。如此一来,斯密就把启蒙运动以理性之名从王权那里夺而掷地的神秘王冠,复以理性之名为自由市场加冕,并且这种神秘观念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获得了知性科学的外观。在此基础上,由于人们一般认为从价值观念出发评判的好和坏,没有从实证立场上得出的优与劣那么言之凿凿令人信服,故而我们可以认为,近代自由主义经济学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巩固做出了更为关键的贡献。

    (二)国家理性至上,国家高于并决定市民社会

    18世纪的西方世界风起云涌,资本主义革命此起彼伏,被理性精神和主观自由启蒙的人们连同不平等的人身压迫一道砸碎各色权威和“神物”。然而,在最全面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攻陷了巴士底狱,斩下路易十六的头颅之后,新的秩序却一次次淹没在愤怒的激情中,带来了将近十年的混乱与无序。审视这场浩浩荡荡而又令人心生惧意的革命,欧洲思想界开始了对主观自由原则的反思和限制,并最终演化为新型的国家-社会理论。

    1.康德理性国家及其对主观自由的限制

    首先见于康德的实践理性思想,虽然在应对经验怀疑主义瓦解人类知识可靠性的危机时,康德对自由和理性推崇备至,以“人为自然界立法”发起了认识论的“哥白尼革命”。但是在政治实践方面,康德却并不认可这种主观自由的任意发挥,极力驳斥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基于契约思想的“人民革命权”,并对这种经验主义的契约理论进行了有力批判。他认为这种将国家合法性立足于想象的历史事件是极不可靠的,相反,国家呼之而出的自然战争状态只存在于理念而非史实,仅仅意味着每一个人在追逐权利的过程中都仅仅依据自己的判断且依靠自身的力量[4],因而为了避免这一境况而订立的契约,也绝非某种在现实中具体发生的经验事实,而是来自纯粹的理性和逻辑。契约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国家是先天的、不可摧毁的,不是曾经现实地创造出来、可以推翻并重新订立的实物。在这样的契约观念下,自由主义政治学所主张的“以强力对抗强力”之“革命权”是不被康德所认可的,人们不能“把这种永远是基于理性的原始契约观念当作必定是在实际上曾经出现过的某种东西,所以就认为人民永远有权根据粗率地而又随心所欲地断定原始契约已经被他本人破坏而撤销它。”[5]

    2.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下现代国家对市民社会伦理性质的成就与守护

    把国家视为绝对者观念在黑格尔那里获得了最系统成熟的理论形态。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政治国家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的东西”,从逻辑和理念上发展出市民社会,并最终在更高的层次上成就自身,家庭-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三个环节的辩证运动,使得伦理性在现代世界当中得到了最完满的实现。

    首先,黑格尔在对契约论的国家学说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深入阐发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差别。他认为国家不可能诞生于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契约无非是人们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6]。认为,这些掺杂了利益、偏见和偶然性的个人主观无论以怎样的基数、以怎样的形式汇合起来,也决然无法达到国家所立足的“普遍意志”的高度,契约所能成就的,只能是人们基于私人利益和物质生活资料,从而将他人视作不可或缺的外在手段的“需要的体系”,一种形式上的共同体,即市民社会。

    其次,黑格尔深入批判了国民经济学家们对万能市场及其看不见之手的迷信,这个以主观自由和特殊性为最高原则的领域,归根结底只是一个“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战场”。[6]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就出任何意义上的伦理性和普遍性,而必然导致人和人之间的疏离与敌对,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极贫与极富的两类贱民,同时也生产出对共同体的傲慢轻蔑和仇视憎恨。由此,市民社会将无可避免地威胁侵蚀政治国家并且倾向于自我瓦解。

    最后,市民社会之所以没有自我瓦解,能够成为安放现代人特殊性原则的重要领域,是因为非伦理性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代世界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这个难以自我维系的市民社会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从理念上先于市民社会而存在着国家。所谓“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并非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以强力对其进行压制,而是国家在行特殊性原则的市民社会中埋下了使其向自身过渡的两项重要机制——等级和同业公会,这使得自私自利的个人转而追求普遍性,生发出对国家的需要以及足以支撑国家的现代公民。

    黑格尔在自己的理念框架内,通过伦理的辩证运动展开整个现代世界:“伦理的最初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作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6]由此,伦理从空洞的自然概念出发,经过异化及其扬弃,在更高的层次——现代国家中向自身的复归,完成了彻底的自我实现,成就出人类共同生活最完满的样式。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三个阶段

    马克思对黑格尔首次区分国家与社会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区分”之所以紧要,就在于它绝非借由概念而进行的表面区分,在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辩证哲学体系内,指认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意味着该领域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而二者的差别在于,黑格尔从唯心主义立场出发将这一矛盾归结于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并且在当下的现实框架内抽象地解决了这一矛盾,使其统一于现代国家。而马克思从现实出发展开了对这一体系的批判,并最终回归现实揭示出这一矛盾的实质。

    历史发展到马克思的年代,黑格尔对现代世界的断言仅仅实现了一半——市民社会诚如其所言充满了尖锐的矛盾,不断创造出弥散绝望的赤贫和滋生堕落的暴富,被逼迫至穷途末路的人们一次又一次揭竿而起,意欲将所谓的“伦理社会”付之一炬。然而黑格尔所言之凿凿的伦理机制和理性国家不仅束手无策,还时常裹挟在冲突当中分羹而食,市民社会已经彻底沦为战场,“社会战争已经全面爆发。每个人都只顾自己,并为了自己而反对其他一切人,每个人都只顾自己,并为了自己而反对其他一切人。他是否要伤害其余所有被他看做死敌的人,那纯粹取决于自私自利的打算,就是说,看怎样才对他最有利。”[7]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从大学毕业履职于《莱茵报》的马克思,在秉持的哲学理念和现实的巨大张力中逐渐展开了理论反思。马克思意识到作为“应然”的理性国家在物质利益面前原则尽失并非某种偶然的反常,而是在迥异于黑格尔理论之处包含着关于现代世界的真实,由此走向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批判与超越,独立发展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学说,并在这个主题中实现了对人类文明及历史的深刻把握,展开了超越以往一切剥削历史从而实现人类解放的路径探索,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恩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颠倒与批判

    如果说在尚未完结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只是力图恢复被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而缺失对这一思想理念本身的详尽阐发,那么在1843年的《德法年鉴》两篇重要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当中,马克思则鲜明而确切地表达了自己在国家社会关系问题上的独特立场,即不是国家统摄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并且这一态势将不可遏制地持续发展,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格局消融于后者。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沿用黑格尔的分析,以“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表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从费尔巴哈“类本质”的理念出发,指出政治国家被政治解放把握为“类生活”的领域,而市民社会被视为与之相对的“私生活”的领域,认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 ,[7]而“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 ”[7]这意味着所谓的“类生活”是抽去具体内容的,是虚幻的,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取消个人之间的差异和对立,只是将其排除至市民社会领域,同时与这个将特殊性原则纯粹发展的领域相对时,才能意识到自己是普遍的,是公共的领域;进而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公共生活格局中,人们时刻陷于自相矛盾的二重性,“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生活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7]

    在政治解放的话语理念主宰下,尤其是在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熏陶下,人们将政治国家同步产物的市民社会,从新生的事物忽视为固在的自然物,这个“自然物”进而被神化了,最终,作为政治解放运动根本目标的政治国家,反过来成为服务于“神圣市民社會”的手段,无论从现实机制还是主导观念上来看,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这个行特殊性原则的领域,非但不会被政治国家统摄,反而必将吞噬政治国家,使其仅仅作为自身规则秩序的一个部分环节。

    (二)国家包含于资产阶级社会:马恩对二元体系框架的超越

    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为马克思分析现代世界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基于国民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市民社会研究,“从当前的国民经济的事实出发”[7],指明了国民经济学与其奉为原则的“自由劳动”之间的矛盾关系,并将这一矛盾的根源归于现实劳动的内在矛盾,得出了“异化劳动”的概念。进而在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相互成就的现实条件下,超越黑格尔“特殊性-普遍性”的框架把握住了现代世界的实质,即寓于财产权之中人与人的支配奴役关系,即“工人对生产的关系”,而“整个人类奴役制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7]也就是说人们更为熟悉的作为政治现象的支配权力,就其根本而言只是市民社会领域奴役关系的延伸。正是基于这一发现,马恩彻底突破了德法年鉴时期从政治革命视角展开法哲学批判的路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于自己曾经使用的政治革命理论有着自觉的深化与超越:

    1.现代国家是包含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国家

    不仅与市民社会相对立而代表普遍性原则的政治国家是抽象的,连同这个对立本身,这个二元结构也只是现代世界的表象。因为现代世界整体性地属于资本,“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7],是以资本为根本规定性的存在。因而所谓政治革命不过是资产阶级社会革命的继续,是资本在市民社会中早已实现和成就了的支配统治权的延伸,现代国家只是资产阶级社会当中的一个环节,“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须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7]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以资本为原则的市民社会所规定的,它既不足以和生发它的社会平等相对,也没有与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相分离的独立性,其所表现出来的“普遍性”,不过是“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7],它不仅是抽象的,而且是“虚幻的”。

    2.资产阶级社会是国家统摄下的社会

    现代国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环节。这个论断并非忽视国家,仿佛可以彻底抛开国家略过不谈而把握住现代世界的根本特质。恰恰相反,“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7]资本在社会领域业已取得支配地位绝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而必须要上升到政治的层面,必须获得“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因为,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权力必须以国家的形式实现出来,国家虽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尚未实现之前,资本主义社会就仍然是未完成的,这才是政治革命酝酿爆发的源头所在,是隐藏在平等、自由、人权等革命口号背后的真实的历史内容。

    至此,马克思更多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随着“资产阶级社会”成为“当代社会”,“市民社会”的概念逐步淡出了马克思的话语表达,资产阶级社会作为“最后一个对抗形式”的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己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7]因此,资产阶级社会既是阶级社会的典型政治形态,更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

    (三)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唯物史观的总体概括

    在马克思早期著作中,马克思并没有区分“市民社会”和“社会”,二者常常可以换用,马克思经常以“市民社会”来表征“社会”,用以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基于唯物史观的确立,这一分析范式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达到成熟,马恩明确提出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7]用来表征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等物质生活领域的“一切时代”的市民社会概念,随着马恩国家-社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考察对象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特别是马恩在批判吸收摩尔根理论的基础上对史前史的研究,以及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宗法社会与其专制国家的研究,作为近代西方特定历史条件产物的市民社会因与其所指意涵存在冲突,便渐渐被马恩淡化了,消融在一般意义的“社会”概念当中。

    恰恰在这个进程中,马恩实现了对国家起源的探索和把握,揭示出“国家”作为历史性的存在物诞生的前提和条件,为预言其走向消亡的理论提供了源头上的依据,圆满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批判”。这部分思想集中体现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在论述了人类早期社会发展历史和对摩尔根相关氏族到国家演进材料的基础上,以经济的分析,科学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阶级本质。在他看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7]

    马恩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三个阶段基本符合辩证哲学中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上升逻辑,三者既发展递进,趋于成熟完善,但又各有所侧重,具备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不能简单地认为前一阶段完全消融于后者而仅仅具有马恩思想发展史层面上的考究意义,关于这方面的详尽研究,还需要立足于此梳理进一步发掘与深入。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     书馆,1964.

    [2]潘恩.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   京:商务印书馆,1974.

    [4]方博.自由、公意与社会契约——关于卢梭和康    德的一个政治哲学的比较[J].哲学研究,2017,          (10).

    [5]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天津:天     津人民出版社,2015.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9.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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