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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钧儒法制思想探析

    时间:2021-02-18 07:59: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沈钧儒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运动的一个代表性人物,他一生致力于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国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人民观、爱国情和实践性的法制思想:主张民主法制、提倡以法治国;推崇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权威;力争人权保障,巩固人民地位。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对当今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沈钧儒;法制思想;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7)02-0140-08

    沈钧儒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制思想,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良好开端。新中国成立后,他继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中国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清明民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保障。因此,对学术界关注不够的法学家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和实践进行探讨,对科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沈钧儒法制思想的演进轨迹

    (一)初步形成时期:五四运动前

    出生于清朝末年的沈钧儒,体会到了清王朝的腐败无能和百姓的困苦不堪,所以在三十岁考取进士后没有贪图安逸享乐的生活,而是决定求学日本,希望通过获得日本的强国之法来振兴中华。在日本留学期间,沈钧儒全面学习了西方的法政理论,接受了系统的宪政学说。在目睹日本的日益强盛后,他认为建立君主立宪制是救国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有效途径。中国要想改变现状,就必须结束专制统治,实施宪政。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沈钧儒看到了希望,遂从日本回国。回国后,他发现清政府所谓的立宪只不过是一场骗局,希望破灭的他又继续回东京求学。1907年沈钧儒毕业回国,继续从事君主立宪活动,那时候他的政治理念还是倾向于改良主义。同年,他上呈了《民选议院请愿书》,指出要通过召开民选议会来监督政府行政权和财政权、促进司法独立、维护各族人民团结等,达到冲击封建专制统治,以立国本的目的。1908年,沈钧儒又向政府呈交《论预备立宪要旨》,提出要通过建立国务大臣副署制度来监督和限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并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但是这些努力只换来了拒绝却没有换来国家的清醒。在经历了清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骗局后,沈钧儒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开始转向革命派,参加孙中山等人领导的辛亥革命。1912年5月,沈钧儒加入了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同盟会,这时的沈钧儒坚定地站在了革命阵营中,积极追求民主和自由,力求能为实现救国图强的宪政体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中国真正实现自己的宪政主张。所以,这个时期沈钧儒的法制思想都是围绕宪政运动展开的,至此,沈钧儒的宪政救国的法制思想初步形成。

    (二)正式形成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

    1919年五四運动拉开序幕,包括沈钧儒在内的一大批能人志士在马克思主义影响下开始了一场思想解放运动。1922年,沈钧儒为了冲破封建专制的束缚,传播民主自由的西方宪政思想,写了抨击旧家庭恶俗的《家庭新论》,为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利做出了巨大贡献。1926年,他发表《联省民洽谈》一文,推崇主权在民、联省民治的思想,希望通过促进民治运动以实现民主共和。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开始贯穿于他轰轰烈烈的抗日救国运动中。1933年,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立,沈钧儒作为法律委员,为争取人民言论、集会等权利自由,用法律武器与国民党反动派积极斗争。1935年7月,他与邹奋涛等人联合发文赞成中共提出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同时指责国民党“先安内,后攘外”的错误方针,并力争言论自由。[1]86“七君子事件”后沈钧儒提出了《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等提案,发表了《怎样推进宪政运动》、《实现宪政对我国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等论文。他认为宪法有其政治性、组织性,了解一个国家,首先要了解其宪法;国家要尊重人民和各党各派的意见,才能推动宪政,产生宪法;要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维护法权统一;尊重人权,保证人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等等。总之,实施宪政对于抗战建国是有利的。抗日战争胜利后,沈钧儒又积极投身于内战之中,在保持自己政治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用法律武器与国民党反动派抗争,为实现中国和平稳定而奋斗,实现了其宪政思想的升华。1949年9月,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中国民主同盟毫无保留地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并主张把它们作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宪章和革命建国总方案。沈钧儒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建立的国家一定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权利真正属于人民,任何人任何政党都不得超乎法律之上或之外,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即将诞生。可见,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得到全面发展。

    (三)发展完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沈钧儒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10月9日第三次会议上,又被任命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此后,沈钧儒开始以全新姿态投身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之中。第一,参与起草、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沈钧儒为制定出符合人民意志、真正保障人民合法婚姻权益的婚姻法建言献策;第二,担任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学识,致力于在中国产生一部真正代表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他指出:“宪法之效力,宪政之推行,须有人民一致之拥护。此则在领导者之诚信,不在武力也。”[2]234也就是说宪法的效力不是靠武力得来的,而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秉承对人们负责和诚信的态度,制定出反映人民共同意志,获得人民拥护的法律条文而得来的。沈钧儒还认为国家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目的;第三,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革新。新中国成立后,沈钧儒决心克服过去司法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建立起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法院和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制度。要实现这个目标,沈钧儒认为人民法院要实行“司法独立公开”和“独立进行审判”的制度,并且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沈钧儒还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破坏社会的不法分子必须给予必要的惩罚,但决不是一味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要配合教育,通过说服和改造,使他们能够弃旧图新,形成一种爱国守法的思想意识。沈钧儒的法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完善,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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