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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小江流域的林契及相关诉讼问题

    时间:2021-03-21 08:01: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在对小江流域的林业契约文书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小江流域林业契约的形式和买卖契约的要项等,并探讨了相关诉讼问题。初步了解小江流域在清代民国时期的社会状况、经济生活、林业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诉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黔东南;小江流域;林业契约;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1-0030-08

    小江是清水江下游北岸的一条主要支流,它发源于镇远县的报京乡和金堡乡,由西向东贯穿三穗县中部,在三穗县桐林镇由北向南依次流经剑河县南明镇和磻溪乡以及天柱县石洞镇、高酿镇,锦屏县彦洞乡和平秋镇,最后在锦屏县城三江镇注入清水江。小江流域的剑河、天柱、锦屏三县毗邻地带山水相连,民风民俗相同,是高度同质的侗族社区。但自古以来却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本课题所研究的主要区域为小江中下游剑河、天柱、锦屏三县交界地带,即剑河东北部、天柱西南部和锦屏西北部。这一带是北部侗族的核心居住区,侗族人口比例占90%以上,居民日常语言为侗语。

    明清时期随着清水江流域卷入商品经济热潮,市场对这一带林木需求越来越多,市场供不应求的时候,木商们也会到小江流域中下游地区来采购木材,从而带动了该地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小江流域也是木材的主要产区,木材贸易促进了人工营林业的发展和山林买卖,小江流域侗族地区人民栽杉谋生,反映出以木材为主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在开始冲破自然经济的壁垒。现今小江流域民间还保留了部分的林木地土买卖契约和佃山栽杉合同及抵押杉木等文书,说明小江流域地区经历以木材种植、采运业兴起为核心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历史过程。以杉树为主的各种林木的种植与采伐,成为小江两岸村寨社会最为重要的生计活动,随之而来的山场田土买卖、租佃所产生的复杂土地权属关系,杉木种植采运收益分成,以及地方社会体现其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事项等等。从2007年开始,我们对小江流域的林业契约文书进行调查,收集契约的点选在剑河的盘乐村,天柱的柳寨、锦屏的翁寨村、坪地村,共收集上述各类契约文书200份。通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对小江流域在清代民国时期的社会状况、经济生活、林业经营以及相关诉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尽管我们收集到的只是一小部分,但它们还是反映了时代变迁、经济发展、社会演变等方方面面,成为基于民间视角的区域社会历史过程的写照。而木材的种植与采运这一社会经济生活的主线也是小江契约保持了一以贯之的主题。小江林业契约文书则是在地权关系较为明晰的前提下,人们借以确定各种利益和规范各自行为的反映,也是黔东南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反映。

    一、买卖契约形式

    生存伦理就是指植根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中的[1]8。在小江流域的部分地区由于传统林业经营的特点所决定,营林采伐极少零星进行,而多是成片完成,甚至是一座山、一座岭地营林砍伐,所以必是成片发卖、成片更新。林木管理不比庄稼一年一收,往往经过几十年,其间薅修管理,防火防盗,单家独户都有很大困难,所以家族联合造林是发展林业生产上的一种重要形式,家族共有制下的家庭股份制一直沿袭了下来[2],这在小江契约中有所体现。侗族社会的结构是聚族而居的家族村寨制,在各家族村寨之间以款组织的结构方式传承习惯法,以区别内外,这种具有地域性规模的侗族社会经济结构,对工人营林所要求的长周期和大规模具有包容性。如封山育林、轮片砍伐、轮片栽种等调节机制和禁忌规范,即是社会经济结构特有功能发挥的体现。而在农耕地区,整体性的互让共存的抽象理念不足以解决问题,这一点对老百姓来说也是同样的,互让共存的伦理完全得以实现只能是在同居共财的小家庭各自的范围内[3]246。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冲破自然经济的桎梏,先到家族村寨内部家族间山林买卖和转让,转让、买卖契约严格规定其范围是家族村寨内部;但从清末到民国,林地产权的转让已经出现向家族村寨外的转让。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侗族社会跨村寨、跨社区社会分层出现,富余阶级的区域之间横向扩张的标识。如尚在成长中的林木产权“卖青山”,最初“青山”交易仍在家族家庭间进行,后扩大到山客及山客后面其他当地家族之富余之家庭。随着人工营林而引发出来的关于林地产权界定和转让的契约文书,关于不同林木种植与林地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文书等等,即是侗族社会土地家族公有、经营家庭私有产权制度弹性张力的表征。我们从小江流域民间所藏契约中可以发现,与林业相关的买卖契约均是以卖方的名义起草的,而且有固定的格式。卖契又可以分为卖木并卖地、卖木不卖地、卖土地栽主(未写)、卖栽主四种。

    (一) 卖木并卖地契

    该种契约通常都包含出卖人名、出卖原因、出卖的木山地名和四至界限、价银、买主名、凭中与代笔人、出卖日期等,如:

    契1:立卖杉木地土人本寨吴计保兄弟二人。今因家下要银用度,无从得处。自原将到土名坐落腊列冲杉木地土壹团,上抵买主之地为界,下抵田为界为界,左抵龙光德之油山为界,右抵文才之地为界,四至分明,欲行出卖,请中上门问到本寨李朝赞父子名下承卖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价银三钱五分整,其银当众亲领入手应有。其杉木地土,任从买主子孙永远管业,恐有来历不明,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人心不古。立有卖字,一纸为据。

    笔中 吴元显

    道光十四年三月廿三日 立

    契2:

    立卖土木字人龙均庆,今因要钱应用,无处得出,只得将到地名登岭秋杉木地土一团口四股均分,今将我名下应占四股出卖,其山界限上抵盘敖大路坎脚,下抵□□□□龙坤长田为界,右岭边抵买主茂昌地土为界,右抵木江呤岚王龙坤长大田来水角显字小田角坎脚劈冲分界,四至分明,要银出卖,凭中卖与堂侄龙云辉父子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议妥,土木山价口银壹拾捌两贰钱整,其银当中(众)领足,其杉木地土交与买主永远管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若有不清,卖主理落,恐口无凭,立此卖字为据是实。

    凭中 龙均魁 龙之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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