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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性质与作用的思考

    时间:2021-03-22 07:58: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为我国所独创,其性质是社会法和软法。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已由宪法明确确立,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与国家事务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必然有其特殊性。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并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作用。以期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关键词: 党内法规;软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89-02

    作者简介: 郑体洋(1991-),男,汉族,山东济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3级研究生。

    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无视纪律、不讲规矩、不守底线,必然“踩雷”、“触电”,甚至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概念的由来及其确立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最早由毛泽东提出,经中国共产党的历届领导人、党中央文件予以采用,并且为《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纳入。其已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广泛使用性。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讲到党的纪律时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此后,刘少奇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同志都对“党内法规”、“党规党纪”做了相关表述。

    党的正式文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这一概念。中共中央于1990年7月3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创制活动做了详细地规定,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概念的标志。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写上“党内法规”这一概念,这标志着“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了正式确认,从而也标志着“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得到完整意义上的确立。1997年党的十五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及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对中共十四大党章关于党内法规的概述做了继承与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坚定有力领导下,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制定颁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发展纲要(2013—2017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特殊法律性质

    目前,我们国家占主流地位的法理思想,仍然延续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传统界定。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以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这种传统意义上对“法律”的界定,在公权力垄断时代应该说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如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发展规律。但是,“法律”属于历史范畴,它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多元化。“从单中心的国家管理转向多中心的公共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创制的规则,还需要各种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律性规则,二者共同完成公域之治的任务。作为公共治理崛起的一个前提或后果,软法规范的涌现是顺理成章的事。”[3]十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主持“公共治理领域的软法问题研究”这一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该项目研究了现代公共治理中,软法与硬法的关系以及软法的位置和功能。罗豪才与宋功德教授在其合著的《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一书中指出,“这种法范式将国家当作法制化的唯一轴心,强调法规范的国家性、法逻辑的对抗性和法秩序的强制性。……国家——控制法范式虽然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但伴随着多中心的、强调合作共赢、尊重不同主体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崛起,这种传统的法范式陷入了严重危机之中,一种与公共治理相适应的回应型法开始取而代之,国家——控制法范式正在成为过去时”。[4]

    当今社会的法以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法、社会法和国际法。此处的“社会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其是指由不同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制定的调整其内部组织管理关系以及社会公权力运行所涉及的相应的外部关系的行为规则。以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个形式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是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软法是指由各类公权力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和国际)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其相应成员行为及相互间关系,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的总称。

    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应归属于软法和社会法。但笔者探讨的不是普通的党内法规,而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事务与国家事务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党内法规对党内事务法律关系的调整必然影响到国家事务。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不完全是软法和社会法,其必然包含着国家法和硬法的部分因素。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作用

    在当今,公共治理模式多元化,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党内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新形势下,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5]

    (二)党内法规的第二个重要作用在于使党内行为与关系规范化运行。具体体现为调整和规范党的中央组织机关与地方组织机关以及各地方组织机关之间的关系,党与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并使这些关系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

    目前,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有部分制度和关系尚未纳入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没有实现法治化、规范化。为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长久性和合法性、科学性,避免政息人亡,有必要加强该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

    (三)党内法规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6]法治思维是依据对法治的信念和法治的固有规律来认知事物、明辨是非、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科学地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当下,我国各项改革工作已经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风险加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当下,公共治理模式多样化,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切实践行法治精神、保障和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8.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1999.46.

    [3]罗豪才,毕洪海.软法与治理评论(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45.

    [4]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8.

    [5]为什么说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J].新长征(党建版),2014(12).

    [6]姜明安,毕雁英.党员干部法治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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