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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法制建设对晋江森林资源发展保护及促进作用:晋江法制新闻

    时间:2019-02-03 04:46: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晋江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工业经济发展较快,生态环境却相当脆弱,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显得十分重要。林业法制是促进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针对晋江市现行林业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从加快林业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探讨了晋江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9-0022-03
      
      1 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发挥着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提供木材、能源和多种林产品的巨大作用。森林资源是地面再生性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体系的主要部分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人类社会文明已经跨入了21世纪,由于人口的增长、森林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日益破坏,因此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首先就要保护好森林,这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晋江市地处东南沿海,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效益低下、植被分布不均、树种结构单一、生物保护滞后、生态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部分群众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非法侵占林地、盗砍滥伐林木时有发生。当前严峻的形势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森林资源保护刻不容缓,这需要我们具有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好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作为法律概念的有关客体,其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人们从法律角度来研究、利用和保护的对象。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一项事业要想取得成功,其首要条件是制定并实施正确的战略和政策。法制建设与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和标志,也是战略与政策的有力保证。将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是一项远比立法困难得多的任务。
      2 法制的形式
      法制的形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化;另一种是非专业化。它们的区别在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森林法与非权威性之间,法院的判决与民事调解之间,大的正规式教育与业余培训、普及法律常识之间的差别。由于非专业化形式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人们习以为常的形式,加之简便易行、易于掌握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特别是偏远的山区、农村一直为民间主要的契约,但非专业化的形式的最大缺点就是法制化程度低,有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往往以旧的道德、习俗作为依据,最终结果往往是对簿公堂。相比之下,专业化的形式是得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法院正式的判决,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有规则明确,对执法者偏袒的有效限制,科学化程度高和办事效率高等优点,尽最大可能地杜绝了“法外情”和“和稀泥”的现象发生。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形式和非专业化形式各有其作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非专业化的形式适于处理小范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有比较亲密的联系。比如,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更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会越来越大,陌生人之间交往也越来越多。我国的林业也将随着WTO的签定,不断拓宽思路,走出国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形式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3 晋江市林业法制建设回顾
      3.1 学习宣传《森林法》,制定配套法规、规章
      1985年1月《森林法》颁布实施后,晋江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森林法》的内容,每年都结合植树节、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组织林业、新闻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宣传教育、严格执法、重点打击等内容的林业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实效。为使《森林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市政府还把《森林法》列为全市“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地学习、宣传,逐渐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依法护林、依法治林的意识,为实现林业法制化管理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为保证《森林法》的贯彻实施,晋江市政府还出台了《晋江市开展大造林运动工作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检查了晋江市执行《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情况。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为林业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林业事业的发展。目前,晋江市已基本形成了以《森林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涵盖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林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3.2 加大森林法执法力度
      晋江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滥砍盗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2004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候鸟二号”、“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会战”、“林地保护”、“长剑一号”、“长剑二号”、“长剑三号”、“追逃和清理积案”、“木材经营加工清理”等一系列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林地、开山采石、火烧山、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9次,全市立案、受理各类林业案件87件,侦破查处87件,查处率100%,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3.3 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组织群众植树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是《森林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按照泉州市下达的造林任务,晋江市每年都超额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全市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前的7.6%提高到2006年的17.2%,特别是1989年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以来,林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沿海防护林面积扩大到2600hm�2。晋江市曾多次被评为福建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先进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全国造林治沙先进单位和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县(市)等称号。
      4 晋江林业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1 森林资源遭受破坏问题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用地大量流失。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的重要成部分。晋江市现有林业用地9064hm�2,森林覆盖也仅达13.4%,远不能满足国土保安的需要。随着晋江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用地与保护林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做到和谐统一,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地,消长状态逐渐趋于不平衡。同时,用地项目难以真正科学选址,部分用地项目“上山下海”,沿海防护林体系受到破坏,甚至有些重点项目业主未批先动,擅自占用林地,加剧了林地破坏现象。森林覆盖率由2006年的17.2%下降至2008年的13.4%,不但给林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也使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4.2 滥砍盗伐问题
      滥砍盗伐是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超限额消耗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晋江市森林资源管理中存的突出问题。晋江经济发达,外来人口较多,这也加大了林木资源管理的难度。尽管晋江市对滥砍盗伐逐年加大击力度,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滥砍盗伐现象在个别地方仍有存在。
      4.3 造林问题
      个别镇、街道在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着造林质量差、管护跟不上、保存率低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虽然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制定了相应措施,但落实不够,影响了工作效力。
      (2)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甚至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
      (3)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不能严格依法行政。
      (4)执法队伍建设较弱,造成执法手段落后,影响了执法力度,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也难以保证严格执法。
      5 加强晋江林业法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依照《森林法》,在继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法》第8条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就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负主要责任,保证辖区内森林资源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在考核当年造林完成情况的同时,还要考核造林保存、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消耗等情况,这些内容应当作为衡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之所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为了切实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到各级领导的肩上,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政令畅通。目标责任制中还要明确规定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严重的地方,一定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依法处理。
      5.2 深化体制改革,采取扶持政策
      《森林法》第7条明确规定对林农的合法权益以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同时《森林法》第15条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也作了规定。针对林区实际,为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全社会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通过进一步立法来调整经济利益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允许继承和转让,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方式并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劳力、资金、种苗、技术机械等作价入股,合作治理开发,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对荒山、荒沟、荒沙、荒滩等,要积极鼓励和推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加快治理开发。实行优惠政策,扶持生态建设,如凡因治山、治沙、治沟等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
      5.3 加强政府统一管理,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把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的规划统一到政府的规划范围内,不允许各自为政,要让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宣传部门积极组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造林运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各地创建绿色家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团委要结合开展“保护母亲河”、“家园清洁青年活动”,在城乡积极倡导大种名贵树,推进农村环境绿化美化;妇联要积极开展“巾帼绿色家园”活动,动员农村广大妇女绿化美化家园;农业部门是造林绿化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我市林业五大工程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以及沿海防护林风口造林等任务;交通部门要负责高速公路、铁道、国道、省道两侧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工作;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水域周边绿化;国土和市政园林部门要分别负责“青山挂白”治理和乡村公园建设;县道和镇村道路两侧绿化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科学规划,重点明确今年造林的主要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5.4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森林法》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依法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对超限额消耗的地区和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补偿制度,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
      5.5 加大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加强各级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教育整顿,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以权谋私、拘私枉法人员,严厉查处。
      (3)继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对大案要案,排除阻力干扰,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已积压多年的森林案件,全面清查,争取尽快依法查处。
      (4)稳定林业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健全执法体系。不断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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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蝶琳.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EB/OL].[2010-07-01].Http://www.riel.Whu.省略/show.asp?ID=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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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3,3(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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