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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政治诠释与时代意蕴

    时间:2020-04-28 09:28: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循吏”与“清流”的历史之辩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独特现象,也是我国传统政治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这一问题表面上是两种不同官员形象的对比,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政治理性内在张力的外显,是两种不同政治理性观念的博弈。其发生逻辑在于政治理性自身的价值性,在于价值评价的差异性。它的实质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野,其中“循吏”是工具理性的表征,“清流”是对价值理性的彰显。新时代“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本质启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需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执政党要实现执政能力与执政道德的统一。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廉政为先、勤政为本、善治为要,进而实现执政自觉。

    关键词:“循吏”;“清流”;政治理性;善治;执政自觉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1-0102-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权力自觉的内在逻辑研究”(19YJC710051);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权力自觉的实现问题研究”(2018QNMK02)。

    作者简介:马晓星(1987-),男,河南禹州人,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循吏”与“清流”是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两种不同官吏形象。其中“循吏”指的是注重实干精神,但本身可能存在一定道德瑕疵的官吏;而“清流”则指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洁身自好,但实干精神欠缺的一类官吏。历史上对这两种官吏的评价不一,有的称颂“循吏”,认为其就是“清官”,是中国传统吏治的模板。有的批判“循吏”,认为其是注重结果的实用主义者,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诸多瑕疵,不符合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价值取向。对于“清流”的看法亦是如此,有学者认为其是中国传统官吏的道德楷模与标兵,是“清官”的化身,也有学者认为其流于形式,缺乏实干精神,执政能力较低。“循吏”与“清流”这一历史之辩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与本质,新时代对其诠释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文明。

    一、政治理性的张力:“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基本内容与发生逻辑

    “循吏”与“清流”的争辩当以明朝著名改革家张居正的“宁为循吏,不做清流”吏治理念为发端。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就是张居正弃海瑞不用,而重用一些讲求实干的官员如戚继光等,其引发后人的不断思考与联想。这种争辩本质上源自政治理性的内在张力,所谓政治理性通常表现为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依照一定的逻辑原则进行政治评价与反思的认识能力。“循吏”与“清流”的历史之辩表面是两种不同官员形象的对比,而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政治理性内在张力的外显,是两种不同政治理性理念的博弈。

    一种是褒扬“循吏”,拒斥“清流”。这种观点认为“循吏”应当是官员的楷模,是学习的榜样;同时批评“清流”,认为其流于形式。这种观点始于司马迁的《史记》,司马迁认为“循吏”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从司马迁开始,“循吏”俨然成为了“清官”的代表,《史记》专门为“循吏”立传,此法为后世所争相效仿,是为《循吏列传》。有人甚至提出历朝历代的《循吏列传》是中国政治文明的精华所在。“循吏的确是中国古代最好的官吏,他们所追求的政治理想,所创造的施政经验,所坚持的道德人品,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最高体现。”[1]熊召政先生在谈到张居正的用人之道时,指出张居正重用“循吏”,而不用“清流”的原因在于张居正认为那些“清流”官吏尽管能够做到清正廉洁,但是执政能力欠缺,做事流于形式,成效较差,在不用海瑞一事上就是很好的体现。“好官的标准是上让朝廷放心,下让苍生有福。海瑞做官有原则,但没器量;有操守,但缺乏灵活,因此有政德而无政绩。”[2]张居正的观点很好地代表了“重用循吏,不用清流”的原因与主张。

    另一种是颂扬“清流”,贬抑“循吏”。此种观点认为“清流”高风亮节,具有道德合理性;而“循吏”却因个人道德名节问题不具有道德合理性。“清流”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多代指具有名望的高洁士大夫,《三国志》中就有对清流的记载如“ 陈群动仗名义,有清流雅望”。后来,“清官”逐渐演变成了“清流”的代表。“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3]一定社会的政治价值可以通过其政治文化显现出来,我国社会中的“清流(清官)”情结很好诠释了中国传统社会对于“清流”的价值评价态度。“中国人历来有‘清官‘青天的政治文化情结, 历史上尤以对铁面无私的大宋王朝清官包拯的崇拜最为典型,他集中体现了秉公执法、一身正气的精神力量,后来甚至成为历代黎民百姓呼唤清官与盼望治世的精神寄托。”[4]宋元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对于“清官”的期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社会对于“清流”的价值评价态度,即多是一种正面的肯定。

    而同时对于“循吏”则有着不同的看法,至少在政治文化上没有更多的表现,社会大众没有对所谓“循吏”表现出更多的渴盼。“循吏”发端于司马迁的《史记》,在司马迁的话语体系中“循吏”是“好官”甚至“清官”的代名词,甚至很多学者在论述“循吏”时直接将其等同于我国政治文化中的“清官”,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各朝代《循吏列传》中记载的“循吏”在奉公执法、严格执法、政绩优良的同时,自身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贪污腐败、执法过严、与贪官同流合污等问题,这些现象表明“循吏”是一种实用主义者,为了实现执政目标,而忽视了手段的合理性,其权力道德价值观存在一定程度偏差。这可能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所谓“循吏”持一定否定态度的原因所在。

    总体上,“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发生逻辑在于政治理性的价值性。“政治理性的价值性表征着对特定政治生活与政治制度的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及价值评价取向;意味着其目的性与价值性的统一。”[5]其决定了政治评价的主体性,不同的政治主体基于自身政治目的的需要,对同一政治现象往往会做出不同的价值评价。“循吏”与“清流”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两种不同的官吏形象与执政风格,不同的政治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对其评价可能截然不同。以张居正等为代表的改革派官员为了加快推进改革并取得施政成绩,必定要高度赞扬并任用那些务实且有执政成績的“循吏”。而以海瑞等为代表的“清流”则在儒家伦理的规制下,出于维护传统社会道统的需要,对于那些只重视执政目的而忽视执政手段与过程的所谓“循吏”官员必定是持贬抑态度的。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野:“循吏”与“清流”的逻辑比较与实质

    “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发生逻辑在于政治理性的价值性,在于价值评价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源于“循吏”与“清流”基本理念与内容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一是执政理念不同:“循吏”坚持法治,而“清流”主张德治;二是执政作风不同:“循吏”勤政务实,执政效果良好,而“清流”的执政作风则流于形式、缺乏实效;三是执政道德不同:“循吏”一定程度上执政道德失范问题突出,而“清流”执政道德高洁。“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实质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野在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中的表征。

    1.执政理念层面。执政理念是某一政治集团及其代表对于其执政宗旨的价值判断,以及对完成其执政目标的方式的理性认识。执政理念贯穿于执政全过程中,具有统领全局的战略意义。“循吏”与“清流”两者的逻辑迥异首要表现为它们的执政理念不同。“循吏”以法治为执政理念,而“清流”多主张德治。法治理念主张依法办事,将政府与社会人的各项行为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具有内在的他律性。“循吏”的法治理念集中表现在《史记》对“奉法循理”的概括中,可以说“奉法循理”就是中国古代依法执政的雏形。法治理念的贯彻,仅仅依靠制定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执法者的严格贯彻,所以那些执法严明、公正的“官员”尤为重要。“循吏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其原因大致有:其一,为官者以身作则,运用政治智慧,无需规制约束,便可实现对百姓的教化;其二,于乱世之间,立法度,循国情,因时因事制宜,方可强国富民。”[6]中国历史上“循吏”代表如子产、石奢、张居正等人,都是奉法循理的模范。在专制的王权社会中,按照当时的法律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这本就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不论其时代环境如何。

    与“循吏”的法治理念不同,“清流”的执政理念更多表现为德治。“清流”官员所采用的是德治主义,倡导以德治国,遵循儒家传统的伦理政治进路,具有自律性。在这种伦理政治进路下,在讲究“以吏为师”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的引领作用就凸显出来。可以说,这种德治主义理路本是一种善治的表现,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表征。但是,在中国王权专制社会、自然小生产经济所决定而形成的高度依附性的社会人身依赖关系,以及“家天下”权力意识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清流”或“清官”的德治路径就容易滑向人治的误区,且这已经被历史所佐证。从发生学维度审视,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产生的德治,本身即是人治社会的产物,是人治制度下的德治,中国传统德治本质上是维护人治的工具而已。“在人治模式下,无法形成具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廉政制度和机制,凭借的只是官员个人内在的主观道德认知和职业操守,缺乏客观理性,容易流向主观任性。”[7]这也是“清流”的历史局限性所在,也是其为人所诟病的地方。

    2.执政作风层面。执政作风是执政者在思想或工作中呈现出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态度或行为倾向,其往往决定着某一政治集团或官员的执政效果。“循吏”的执政作风勤政务实,执政效果良好,常常为人称道。蔡元培先生曾将勤政定义为,“为官吏者,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而其才又足以济之,宜可称其职矣。而事或不举,则不勤不精之咎也。”[8]《史记》中记载,“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汉书》中记载,南阳太守召信臣“为人勤力有方略,好为民兴利,务在富之。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我国历代的《循吏列传》可谓是“循吏”执政作风的生动写照,这些文字鲜活地反映了历史上的“循吏”在执政过程中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责任伦理。

    而“清流”的执政作风则流于形式、缺乏实效。“他们以儒家伦理道德为行为准则和终极目标,经常流于形式,只会唱高调,虽不肯与邪恶沆瀣一气,却也不敢革故鼎新。”[9] 在“清流”官员的视野中,个人道德名节是第一位的,为了个人道德名节可以以性命相搏;而执政效果往往被忽视。从这一点就可看出,“循吏”的执政能力是高于“清流”的,至少在勤于政事层面。“循吏”为了实现一定的执政成绩,可以摒弃自身的道德名节,屈从于社会潜规则。“循吏”善于执政,而道德维度存在瑕疵;“清流”道德高洁,但执政能力值得商榷。以海瑞为例,万历皇帝认为其“虽当局任事,恐非所长,而用以镇雅俗,励颓风,未为无补”。海瑞是一个高洁的官员,但执政能力欠缺,政绩暗淡。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曾写道海瑞对于明朝高利贷问题的处理效果,“在海瑞的辖区内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虽然是站在高利贷一方的片面之辞,然而如果把这种现象说成一种必然的趋势,则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推断。而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蔓延于全国,则势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国的安全。”[10]在“清流”官员看来,道统与道德是第一位的,而所谓的执政效果是次要的。所以,在中国古代政治中便出现了一种“为廉政而廉政”的怪異现象。

    3.执政道德层面。执政道德是执政者在具体执政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意识、道德实践与道德关系的总和。“循吏”与“清流”在执政道德层面的表现迥异:“循吏”在执政道德层面有瑕疵,甚至存在一定问题;而“清流”执政道德水平较高,德性高洁。由于对“循吏”理解的偏差,在“循吏”的执政道德问题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人就认为“循吏”是完美无瑕的,是中国吏治的标准画像。从司马迁《史记》,到明朝张居正对于“循吏”的理解其实也是一个流变的过程。在《史记》中“循吏”是奉法循理、勤政务实的代表,到后来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循吏”成了与“清流”相对立而存在的事物。“循吏”一方面政绩卓著,勤于政事;但在另一面,却俨然又是腐败、权力滥用的操作者,执政道德失范问题突出,如张居正、戚继光等人本身是存在一定权力腐败问题的,且已被史学界所证实。他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往往破坏公开的社会法制与规则,暗箱操作,形成一套以他们为中心的社会潜规则,给社会政治秩序稳定带来不良的影响,这往往是人们易于忽视的层面。因为,在实用主义价值观的引导下,我们只注意到了“循吏”卓越的执政成绩,而忽略了其手段的合理性问题,违背了目的和手段统一原则。

    “清流”执政道德高洁,常常为后人称道。“清流”原意为清澈的流水,代指具有较高名望、道德高洁的士大夫。“清流”存在于中国传统政治社会中,是在与某一权力恶势力集团的对抗中形成的,是中国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大众心理的预设。“清流”的特点之一是护道,这个“道”是高于自身利益的一种更高境界的价值取向。守道不仅意味着在法律规定和职责之内完成自己的任务,还包括对超出自己能力范畴的违法行为的对抗,以维护社会正义。“清流”特点之二是为民。在专制的王权社会中,普通大众的个体利益始终处在被威胁的边缘,个体利益始终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利益受损情况下,只能期望“青天”式的官员出现以拯救自己。“清流”与贪腐集团的对抗往往是为了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一己之私。“清流”的特点之三是无私。无私是“清流”存在的基础,其护道与为民精神都是一种无私的表现,是一种超越自己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一点与所谓“贪腐”式的“循吏”截然不同,这也是“清流”文化一直在中国政治文化中受到特别推崇的内在精神因素。“在清官文化的政治生态中,清官往往将儒家提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作为自己终身奉行的目标,大都能坚持职业操守、严守道德气节,做到安贫乐道、洁身自好、清明廉洁。”[11] 可以说,“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实质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两种不同的逻辑范式。工具理性是主张采用精确计算等最有效方法以实现目的的理性;而“价值理性致力于为行为主体提供一套行动的理念、原则、信仰、目标、理想、目的等应然设定, 是主体活动的价值主旨和价值基础”[12]。从价值哲学维度审视,工具理性关注的是目的,追求的是目的合理性;而价值理性聚焦的是价值,关心的是手段的合理性。“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本质上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中的表征。“循吏”关注的是执政目的,所以其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执政目的,甚至包括一些有悖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方式。而“清流”则聚焦执政价值,任何背离执政价值预设的行为都是不合德的,都应该被抵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逻辑为我们正确理解“循吏”与“清流”的历史之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释进路。从政治发展的视角看,人类政治文明建设应当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唯有两者的融合方能建设优良的政治生活。

    三、自觉与善治:“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时代意蕴

    “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个独特现象,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宝贵财富。新时代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的背景下,“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依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本质启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需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执政党要实现执政能力与执政道德的统一。具体而言,要以廉政为先、勤政为本、善治为要,进而实现执政自觉。

    1.廉政为先。廉政是“清流”在中国政治文化中备受推崇的原因所在,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思想结晶。廉政意味着要廉洁从政,各级官员须奉公执法,清正廉洁,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腐败行为都是禁止的。廉政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维度进行把握。其中,权力主体的廉政建设尤为重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权力主体特别是各级官员仍然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在社会整合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权力主体的廉政建设需要注重以下维度:一方面,强化自身道德修养,增强腐败的廉耻之心。廉洁的内在制约机制在于主体的羞耻感,“正是这种内在的知耻明辱的情感约束机制,才可能使廉洁成为公务员的一种内在的、根本的道德要求”[13]。权力道德水平的培育,意味着权力主体须严格要求自己,坚持道德自律。要对权力有一种敬畏之心,权力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要始终以一柄道德戒尺评判自己的权力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内在权力道德修养水平,坚定高尚理想信念,提升自身权力道德境界,做一名“清流”式的高洁官员。另一方面,严格用权,防止权力的异化。各级权力主体的权力源于人民的赋予,权力的使用必须做到为民用权,为民服务,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或异化。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权力清单,科学合理地使用权力,不得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使权力的运行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廉洁是官员的底线伦理标准,能够做到廉洁的官员可能是初级程度的清官,但却不一定就是好官;真正的好官还应当做到勤政务实,为人民谋利益。廉政不是执政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廉政而廉政,否则就会进入“清流”的逻辑漩涡之中。

    2.勤政为本。勤政是权力责任性的践行,是官员执政的基本要求。任何不积极有效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懒政与怠政的表现。当前各级官员要从以下方面出发践行勤政理念:第一,树立为民的价值取向。各级官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切实贯彻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努力从群众利益出发,真诚地关注群众生活与现实利益,与人民建立一种牢固的信任关系。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使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符合群众的利益诉求与渴盼。第二,堅持务实原则。务实就是从实际出发,而不是流于形式,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务实是勤政的基础,没有务实,也就谈不上勤政了。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一定要关心群众生活,这个问题不是说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要做许多踏踏实实的工作。”[14]在日常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扎扎实实、严谨细致的精神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拒斥“清流”式的工作作风,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第三,构建勤政长效机制。长效机制是弥补道德自律主观性局限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应当以理想信念教育、关怀激励与绩效考评三个维度为长效机制的主要构成要素。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教育,逐步转向以生活导向为主的权力道德教育范式,注重从实际生活出发,涵养与育化其艰苦奋斗、勤政为民的理想道德信念。同时,还要注重实际工作中对于各级干部的关怀与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关怀与激励比单纯的道德教育更能够激发人的工作积极性,这已经在现代人事管理实践中得到验证。另外,“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绩效考评体系,将绩效考评延伸到个人,以日常考评为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方法,建立日常化、科学化的勤政评价机制,形成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导向。”[15]

    3.善治为要。善治是精于治理、且通过科学治理以达到有效治理国家的治理理念。善治是廉政和勤政的升华,在现代国家治理中仅仅具有廉政和勤政两个方面是不够的,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家治理现状,必须具有卓越的善治能力。要从“循吏”与“清流”转变为一名善于执政、勤政廉洁的人民公仆。善治理念的实践要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一,实现观念上的转变,从为民作主转向由民作主、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员的权力是人民所授予的,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各级领导干部须从本质上摒弃“官本位”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为人民服务,真正做一名清正廉洁、善于执政的人民公仆。第二,践行法治思维。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方式,更是对封建社会人治理念的超越。“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善治的方法论基础,是善治不可缺少的工具理性。”[16]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进行行政工作,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办理,法律禁止的事项不能涉及,真正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约束框架中。第三,文明治理。文明是相对于野蛮而言的,历史上的国家管理更多的是一种非文明的、充满了异化的管理。善治理念中的文明治理是一种属人的治理,是一种尊重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崭新理念。即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求国家权力的授予、配置与运用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鹄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以取得高效益、低成本且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治理效果”[17]。只有实现了文明、科学的治理,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4.实现执政自觉。“循吏”与“清流”历史之辩的时代启示在于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融合,在于实现执政能力与执政道德的统一。从政治实践维度审视,其关键在于实现执政自觉。从廉政、勤政到善治的飞跃,这本就是执政自觉的体现。所谓执政自觉是指执政者能够主动认识到自身权力的起源、权力关系以及权力价值等基本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积极指导与规范自身执政活动,以实现执政目标的政治理性范畴。执政自觉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反映着人的政治能动性。它实现了认识和实践的统一,能够有效缝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裂隙。执政自觉包括执政意识、执政行为、执政制度与执政关系等四个层面的自觉,其核心是执政行为自觉。新时代实现执政行为自觉的主要路径在于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一方面,要夯实政治领导本领。政治领导本领彰显着党的政治整合能力,是党能够有效实现自身执政活动的力量支撑。要“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18]。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狠抓落实的能力。“清流”之所以被后人所诟病,主要原因在于其执政落实能力不足,执政成绩不佳。新时代要坚持求真务实,以钉钉子的精神精细化地落实好每一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再者,还要不断巩固党化解风险的本领。要健全全方位的风险化解防控机制,有效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以实现政治和谐,建设优良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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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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