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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

    时间:2020-12-07 16:05: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罗建河 叶 忠

    摘要:大学生就业应该由政府、企业、高校以及个人共同承担责任。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实行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则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
    世界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参照依据。通过大学生就业责任主体模型和大学生就业过程模型的建构便可清晰地看到政府、企业、高校和个人各自应该承担的就业责任。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就业责任;
    责任分担

    中图分类号:G4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09)07-0018-06

    当前,受教育仍然是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这种谋生手段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就是就业,可见谋生的前提是就业,就业可谓民生之本。自党的十七大郑重地将“民生”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大学生的就业便成为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也就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大研究课题。我们认为,大学生就业不是政府、企业、高校或者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促进大学生就业应该实行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

    一、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

    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在人类劳动采取工资劳动形式之前,学校教育的重点大都集中在人的心智训练上,注重文化教育,很少考虑要为人们的职业劳动做准备。比如欧洲的学校教育一直强调古典语言和文法教学,使用拉丁语,远离人们具体而现实的生活需要。16、17世纪,人类社会进人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从事社会生产的劳动者就业不仅需要普通的技能,更需要掌握科学知识。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学校教育开始承担起为人们劳动就业做准备的责任,专门的职业技术学校和劳动学校相继在欧美一些国家出现。自此,教育与就业开始发生了日益密切的关系。

    二战以前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可称之为“确定性时期”。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人们将来的就业岗位与眼前所接受的教育往往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特征虽在不同的国家表现的程度不同,但其仍然贯彻始终,变化不大。值得一提的是,其时的高等教育具有强烈的精英化倾向,认为大学应该以学术自由为原则来培育人类精英,并非造就医生、工程师或律师等。也就是说,这时的高等教育还没有遭遇大学生就业这个话题。二战后,日本、美国的经济发展奇迹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广泛接受,扭转了先前把教育投入纯粹视为消费和福利的观念,并迅速成为各国政府斥巨资兴办教育,扩大学校规模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战后不长时间内不仅迅速地普及了中等教育,而高等教育也迅速步入大众化阶段。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教育在帮助他们向上一社会阶层流动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社会阶层中的向上流动,又与提高社会地位、增加经济收入、从事专门职业、享受文明成果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人们对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充满乐观,在提高个人就业收益、解决就业问题,进而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教育不啻于一副灵丹妙药。二战后的20年正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新增的大量就业岗位为教育的大规模扩张提供了合理性,也使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延续了战前的性质,即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确定性。

    然而好景不长,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全面衰退,由教育规模不断扩张导致的知识型劳动力的增长开始超出了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职业岗位,教育与就业的确定性关系遂开始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这一时期,各国教育与就业关系的发展并没有出现如人力资本理论所说的那样——高学历者就业的适应能力将提高,从而就业收入高、失业率低。这对教育与就业之间原有的确定性关系构成了很大的冲击。从个体角度而言,并不是每一个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地找到满意的工作,不同毕业生的就业处境往往并不相同。个体接受教育后搜寻工作岗位,其结果有多种可能,有可能获得比较满意的工作岗位,也有可能相反,教育与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开始凸现。

    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不断遭遇“困难”,这正是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的一种反映。促使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的转型、经济结构的调整、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学校办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等。从这里可以看到,导致当前我国部分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满意工作岗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大学生个体方面的原因(个人的选择,例如教育过度等),不仅有学校方面(学校办学,例如教育供给结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不一致等)的原因,还有企业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原因(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例如劳动力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作为合理的推论,在教育与个体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今天,促进我国大学生的充分就业必然表现为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政府、企业或者学校某一方面的努力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政府、学校、企业、劳动力市场和学生个体各自承担部分责任,依托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最佳的实效。

    二、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

    如果说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内在依据,那么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则是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现实依据。总体而言,从建国至今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经历了一个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发展过程。

    从建国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统包统分”时期。建国之初,我国政府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政治形势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制度原则。1952年,政务院《关于1952年暑期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又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与需要的”@。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前,这一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干部。具体做法是:由政务院(后来改为国务院)批准、下达由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逐层分解,直到具体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学校按照一对一原则将毕业生一一对号入座,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接收毕业生;
    毕业生本人持分配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学校、用人单位及省以下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无权参与计划的制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没有见面机会,颇似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这种大学生就业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1981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就是这种就业制度的

    延续。报告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配;
    中央业务部门主管院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
    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

    “统包统分”时期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具有高度统一的计划性,毕业生的分配计划具有神圣性。在大学生就业安置上,政府由此掌握着“完全的绝对的权力”,从而也承担着“完全的绝对的”大学生就业责任。此时,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过渡时期。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的报告》,决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的就业办法。实行“三公开、三允许”,“三公开”即分配政策公开、学生情况公开、需求计划公开;
    “三允许”即允许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直接见面、允许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允许用人单位不接受学校推荐的毕业生。这种供需见面、政策公开的做法,开始打破计划就业的神圣性,为逐步过渡到“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奠定了基础。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1989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大学生就业开始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内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除对示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纲要》的颁布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正式跨入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择业阶段的重要标志。1994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提出了“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安排职业的做法”。1998年,首批招生“并轨”改革(即自费上学、自主择业)后的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政策进一步放宽,供需市场的调节对于大学生就业的作用日益明显。1999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毕业生就业处负责人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上指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改革,将按照建立一个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改革目标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和分层推进的工作方针。2000年教育部规定停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绝大多数毕业生开始自主择业。我国大学生就业全面进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时期。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变革扩大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学生择业自主权,也充实了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调配权。学校办学自主权、用人单位自主权、学生择业自主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调配权的获得与扩充实质上都是政府权力的一种让渡,是政府把自己在大学生就业上“完全的绝对的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分配给了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个体和劳动力市场。现在,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安置不再“拥有完全的绝对权力”,而只保留着“有限的相对的权力”;
    对应地,政府在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上也不再承担“完全的绝对的责任”,而只承担“有限的相对的责任”。与此同时,在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个体和劳动力市场获得了政府所让渡的部分权力之后,他们也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对应”是管理的基本原则。可见,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实质上就是就业责任分担的变革,大学生的就业责任理应从过去由政府完全负责转向由政府、高校、社会和受教育者共同承担。

    三、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参照依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一个参照依据。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
    二是英国模式;
    三是日本模式。

    美国大学生就业模式可概括为:国家不包分配,学校指导服务,毕业生自主择业。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部门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主管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政府采取和其它群体的就业问题同等对待的政策,不进行直接干预和限制,而是由劳工部、学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同进行。劳动部负责制定宏观政策和做好就业调查等基础性工作;
    学校内部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任务主要是收集和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短期实习计划,编辑出版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报刊、杂志,组织招聘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组织校友会等,开设就业指导训练课程作为计入学分的必修课;
    社会中介机构则在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穿针引线,充当“红娘”。在非赢利性就业组织中,以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最为著名,该协会每年为100多万大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显然,美国模式中人才市场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于大学生的就业起着主导作用,所以美国模式也被称为市场主导模式。

    在英国,国家并没有立法要求大学为学生提供职业信息、建议与指导,但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既是学生就业信息的主要数据库,又肩负着为他们排忧解难,对症下药的心理辅导任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还为那些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毕业生提供特别服务,帮助学生分析具体情况,计划求职方向,教他们如何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写专门的求职信,面试中的注意事项等,甚至在学生毕业两年之后还为他们提供这些服务。基于英国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提供着如此全面而周到的服务,英国模式也被称为学校主导模式。由于英国政府对待人才流动采取比较自由、宽松的政策,人才资源完全是通过市场手段进行配置,政府不进行行政干预。尽管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私人性质的,但英国政府也为就业提供了很多公共服务,仅英国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就业中心”就有1200多个。

    在日本,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的是全国统一步骤,政府、学校、社会和用人单位密切配合,推行协调一致的“一括采用制度”,即所谓的统一就业制度。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企业及整个社会为辅助,学校、政府、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分别从不同侧面推动,形成了立

    体的就业指导、援助和服务体系。日本模式也因此被称为政府主导模式。

    如上所述,三种模式各具特色:美国模式侧重市场,英国模式侧重高校,日本模式侧重政府。但它们有着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这项系统工程中都强调由政府、高校、企业与市场共同实现责任的分担。这无疑为我国大学生就业责任的分担提供了参照系。

    四、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概念模型

    从个体角度而言,教育与就业关系的发生要经历教育选择、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劳动力市场求职、工作场合工作并获得收益等四个阶段。从这一角度分析,大学生就业表现为一个过程,直接参与这一过程的有个人、学校、劳动力市场和工作单位等四个一般因素,政府也参与到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为这一过程提供政策、制度等方面的资源,并与个体、学校、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等相互作用。于是,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参与主体实际上有五个,这五个主体间的互动又往往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进行的。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与学生个体作为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参与主体,在这个过程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力与权利,因此各参与主体理所当然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主体。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互动如下图所示:

    依据各责任主体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与职能,我们就能从理论层面上大体确定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与学生个体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了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各责任主体的地位与职能,我们用图2将大学生就业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呈现如下:

    如图1所示,政府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权威作用,它需要根据两个市场(教育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对大学、用人单位和学生进行管理。图2中的制度因素(包括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就业制度)与经济环境系于政府一身。据此,我们认为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就业的基本制度与原则、通过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及时调控两个市场的不规范行为或无序状况、通过经济政策优化经济环境等。

    图1、图2显示,在完整的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高校的作用主要发生在学生的在校学习阶段,它的责任主要体现为高等院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通过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于自己的毕业生就业等。

    在图2中,用人单位似乎只参与到大学生的求职过程中,但是正如图1所示它还要与高校产生互动。据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主要有: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及时发布用人信息,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摒弃歧视行为(如经验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排斥过度的人才高消费行为,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真实地反馈给高校、学生和有关的行政部门,努力开拓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等。

    劳动力市场的责任主要由劳动力市场上的人才中介机构承担,它们应该坚持诚信原则在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穿针引线,充当“红娘”。这些中介机构既可以是营利的,也可以是非营利的。

    如图1、图2所示,大学生就业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在校学习的准备阶段,二是完成学业后的求职阶段。在校学习的阶段可以看作是提升劳动力“质量”的时期。在求职阶段,学生要搜寻企业(或用人单位)发出的招聘信息;
    获得了用人信息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比较,选择出符合自身要求的用人单位,并对其发出求职申请。在获得用人单位肯定回复后,双方进入面试和求职谈判阶段,当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然后是大学生正式参加工作。从大学生个体在这两个阶段中的地位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生个体的责任主要有:分析就业现状调整自己的“市场定位”(如职业地位标准、薪酬标准、地域标准等、求学过程努力提升自己的“质量”、积极搜寻用人信息、主动发出求职申请、认真准备面试、诚信签约、做好深造或创业的准备为求职失败准备后路等。

    综上所述,大学生就业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准备多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的准备要由各参与主体来分别完成。从而,各参与主体就成为了责任主体。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内容以及各责任主体间互动所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就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责任分担的概念模型。

    注释:

    ①②叶忠,教育与就业关系发展的历史考察[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5,(2):30-34,

    ③叶忠,范先佐,教育与个人就业走向不确定的内在根源[J],高等教育研究,2003,(1):53-58,

    ④邵华泽,中国国情总揽[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1480,

    ⑤⑥⑦樊钉,变革中的中国大学生就业制度[A],变革中的就业环境与中国大学生就业[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7.28.28,

    ⑧王军,国外大学生就业促进手段对我国的启示[J],黑河学刊,2005,(3):48-51,

    ⑨陈兆华,李恒庆,吴怡龙,管窥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指导[J],世界教育信息,2008,(10):82-85。

    责任编辑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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