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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时间:2021-01-14 18:09: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關注。一些执法机关为了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使得我国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钓鱼执法”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正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文章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来防范“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行政执法;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

    “上海钓鱼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例。该事件中,当事人孙某出于善意,帮助路人,却遭到行政机关“钓鱼式执法”,从而被认定为“非法运营”,孙某为了证明清白自断手指。最终,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媒体也将该事件称之为“钓鱼式”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出自英美法系,是其中的一个专门概念,也被称作执法圈套。“钓鱼执法”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这点与正当防卫一样。另外,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就相当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两者较为相类似。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中当事人起初并无违法的意图,而是在执法机关故意为其提供了违法活动实施的特定条件和环境,再加上引诱的因素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二)“钓鱼执法”的表现形式

    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第一种被称作为“显露式钓鱼执法”,当事人一开始就有了违法的意图,但当事人并未将其意图显露出来,而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引诱,使之转化为了具体的行为;第二种是当事人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意图,而执法人员故意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最后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被称之为“勾引式钓鱼执法”;第三种是“陷害式钓鱼执法”,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执法人员却故意设计来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形成违法犯罪的事实。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 经济利益的诱惑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当前,执法经济现象十分盛行,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甚至想尽办法扩充执法力量,从社会上招聘了大量的“钩子”。有了这些“钩子”,执法人员与其暗中勾结,想方设法地诱使原本守法的公民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进而产生违法犯罪的事实,最终落入执法人员事先设好的圈套之中,行政机关再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罚。这些执法人员表面上看似合理合法地进行了执法获取了利益,但使得当事人却有苦说不出,甚至想向有关部门求助却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上海钓鱼事件中”一个“钓头”就向媒体透露过执法部门事先与“钓头”商量好价格,抓一辆黑车可得到五百元,“钓头”得两百元,“钓钩”得两百元,剩余一百元给执法人员。每次执法前,执法人员会与这些“钓头”联系好,约定好时间地点,从而进行“钓鱼”。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也因为“钓鱼执法”而受到极大的破坏,同时也造成了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社会成员间的信任感逐渐丧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有些地方还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执法单位的收入以及个人的收入与所罚款数目直接挂钩,这些地方的财政部门会将罚款的部分金额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再将这部分款项下发给下属机构和个人。正因为有这些经济利益的存在,“钓鱼执法”现象也普遍出现。

    第二,行政权的扩大和行政权受监督制约的难度不断增大也是“钓鱼执法”产生的一方面原因。在现代社会,立法的原则性、纲要性等特点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而立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又是有限的,它不能为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制定出相关法律依据,往往很多具体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去制定相关适用的细则、标准。如今的“行政”不再是传统的行政,除了执行之外,更多的时候,“行政”被赐予了“立法”和决策的职能。[1]这使得行政权成为了公权力中最主要的部分,行政权的主动性和扩张性也日渐明显。与此同时,导致的结果便是行政权的受监督难度不断增大,“钓鱼执法”现象普遍出现。

    第三,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也导致了“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政原则,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更要做到依法办事。但是“钓鱼执法”通过引诱、陷害的方式使得当事人陷入到执法人员的圈套中,从而使执法人员获得证据,这种执法方式显然与合法合理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些现象之所以能够产生甚至呈现出扩展的趋势,归根结底还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的重要性,未曾做到有法必依如另外,很多行政机关的非在编协管员他们的法律意识通常都不高,业务水平不专业。这些原因也足以导致“钓鱼执法”现象进一步的加剧。

    三、“钓鱼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钓鱼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中最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行政管理,而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要做到合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具体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钓鱼执法”却与合法行政原则相冲突,这种执法方式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如“上海钓鱼事件”中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但是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这一类相对人,而该事件中的相对人单纯是出于善意,并非是为了从事黑车盈利业务,因此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具有实体的法律依据。另外,行政机关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而“钓鱼执法”这种行政方式没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二)“钓鱼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也就是要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目的,且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执法主体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以法的精神为指导,尽最大可能地、合情合理地、公平公正地照顾到各方利益。而“钓鱼执法”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谋取私利,其对于个人的实际损害已远远超过行政利益。“钓鱼执法”甚至采用违反道德的手段来诱使行为人采取行动以达到其目的。这种执法方式显然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

    (三)“钓鱼执法”所收集的证据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取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通过勾引、陷害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陷入其设好的圈套之中,从而获得所谓的“证据”,再利用这些虚假证据处罚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钓鱼执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证据都具有非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钓鱼执法”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要程序公正,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并没有事先通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以及事实原由,事后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而是直接对其进行处罚。这不仅没有考虑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完全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防范“钓鱼执法”的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

    在我国公权力机关中行政机关处于特殊地位,行政权是公权力中最主要的部分,如今的“行政”,除了执行之外,更多的时候,被赐予了“立法”和决策的职能,其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地防止“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而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与行政执法最具相关性的法律是行政处罚法,而该法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虽然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在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也只有对行政诉讼这一阶段才具有约束力,对行政处罚行为则缺乏直接的效力,因此在该法当中应当完善相关规定,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也应当同步修改完善。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这样才能保障国家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使行政程序法制系统化,节约立法成本。另外,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可以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程序法意识,最终达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

    (二)严厉打击“执法经济”现象

    当前个别部门片面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利用手中的权利违法执法,将公权私有化,从而达到增加个人执法业绩,提高个人收入的目的。“钓鱼执法”也是如此。只有将“执法经济”扼杀在萌芽阶段,才能有效地杜绝“钓鱼执法”。要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在社会上招聘“协防员”,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要参加考试才能入职,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业务水平更加专业。此外,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利益和执法人员个人的收入不得与罚款数目相挂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做的罚款不得返还给执法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素质良好的执法人员则会依法执政,然而素质较低的执法人员则会忽视法律的重要性,他们往往滥用职权,从而导致“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强化他們的个人素质,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方面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执法者应当奉行法治精神,严格执法。另外,对于“协防员”等编外人员也要加强教育,因为这一类执法人员往往是奋斗在“钓鱼执法”的前线,因而更有必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法。

    (四)防止公权力的腐败,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腐败与领导班子的个人专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一个部门的一把手能够对整个部门的所有事项一个人说了算的时候,他想不腐败都难。为此,各地方、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集体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再作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领导班子的个人专断,以及腐败的滋生和公权力的滥用,进而防止“钓鱼执法”。此外,公众参与程序和公开透明程序也都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腐败,促进政务透明公开。对于行政权的监督而言,首先,行政机构要对其内部进行严格监督。其次,国家权利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公民也应当积极参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其对公权力的滥用,唯有内外兼顾方能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 吴昊天.行政非公开取证相关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陈静.从依法行政角度分析“钓鱼执法”行为[J].知识经济,2012.

    [4] 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姚天宇,王勇.“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2(06).

    [6] 宋兆源.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作者简介:徐杰(1998- ),男,江苏南通人,本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会计与审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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