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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牌上的美人照_绣美人纹眉效果好吗

    时间:2019-01-04 04:34: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将自己和家人的美好形象和精彩时分定格成永恒,这可是一件快乐的事!可是,在尽情享受摄影带给我们的快乐的同时,你有没有注意过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呢?      1网友晓雨的故事
      
      晓雨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进了一个女性网络论坛,论坛里姐妹们发表的片片漂亮极了,晓雨羡慕得不得了。一个周末上午,晓雨来到了一家影楼里。化妆、取景、摆酷……经过半天的折腾,拍摄活动终于完成了。又经过了几天漫长的等待,晓雨终于取得了挂念已久的照片。哇,漂亮得简直没法说了!晓雨恨不得立即回家将照片发到了论坛里显摆显摆。影楼老板也对他所拍摄的照片感到满意,在征得晓雨同意后,他决定将其中一幅照片悬挂到门外的橱窗里作为样照。
      一天,晓雨到街上闲逛。她来到了一家女性内衣专卖店前,竟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制作成一块广告招牌的背景悬挂在店外。她感到很奇怪,经询问店老板才得知,专卖店的照片竟是其用500元从影楼里买的。晓雨感到很不快,便来到影楼与老板交涉,希望老板能够收回照片,没想到老板竟以照片是他的劳动成果为由,拒绝了晓雨的要求。晓雨感到很气愤,可又不知道该怎么样与老板论理,好郁闷哪!
      
      2侵害肖像权行为面面观
      
      毫无疑问,晓雨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有权同意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只要我们稍稍留意,我们就会发现,现实中侵害我们肖像权的行为还真不少!
      
      侵权行为1:肖像被他人擅自创制。
      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喜欢偷拍的人,这可是一种严重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哦,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创制本人的肖像,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只属于自己。喜欢偷拍的人可得要当心了!
      
      侵权行为2:肖像被他人擅自拥有。
      未经本人同意而占有本人的照片,即使没有公开展示、发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用,也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您现在可要注意了,如果影楼私自保留您的照片,您一定得要立即责令他们停止侵害,他们的行为可是在侵害您的肖像权呢!
      
      侵权行为3:肖像被他人擅自处分。
      大家一定还记得风行网络里的大名人“小胖”吧,由于他的照片被人任意涂改,导致了他的肖像权被严重侵害。此类侵害行为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呢,比如照片被涂抹、撕毁等等,这些行为不但侵害了我们的肖像权,而且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呢。
      
      侵权行为4: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
      这种情况可是我们所有女士们都非常关心的哦。将宝宝的照片投稿了,却被杂志社用到了一篇关于“私生子”的文章中当作插图,这属于不当使用;影楼将自己的照片制作成大幅的广告满街发,这属于营利性非法使用;因为和同事发生了矛盾,同事在自己的照片上画了一脸的大麻点,然后张贴在办公室门口,这属于侮辱性非法使用。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要知道,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别人的肖像哦。
      
      3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属于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但是,如果肖像被使用者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则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法律也是认可和保护的哦。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情形1:肖像被强制使用。
      有关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为了保障国家利益,有权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主要为刑事侦查、通缉罪犯等司法活动而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情形2、肖像被合理使用。
      出于从事创作研究或教学等活动而在一定限度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雷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一天,雷女士发现一张公开发行的风景画上有她在里面,原来一家摄影社在拍摄风景画时将正在风景区游览的他们拍摄进风景画里了。雷女士认为摄影社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其实,摄影社没有侵害她的肖像权。因为摄影社只是为了真实反映风景区的风景,雷女士被摄入风景画中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她的肖像和画中其他的风景一起构成了一道完整的风景,摄影社对雷女士肖像的利用就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情形3:肖像被公益使用。
      如果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职能或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您的肖像,可不属于侵权哦。比如记者报道好人好事、您参加的一些集体活动而被摄影报道等。
      
      情形4、肖像被善意使用。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而使用您的肖像,也不属于侵权的。比如某人失踪了,为了寻找其而在电视或报纸上公开照片等。
      在上面的故事中,晓雨的照片虽然为影楼老板所拍摄,但影楼老板仅对肖像权的载体――晓雨允许其保留的那幅摄影作品享有所有权,对摄影作品中反映的肖像权没有支配的权利。因晓雨同意影楼老板将其拥有的那张照片作为其自家店里的样照,因此,影楼老板可以在晓雨许可的范围内利用该幅作品中所反映的肖像,如果其要另行使用或利用该肖像权,仍应征得该幅摄影作品中肖像权所有人晓雨的同意。否则,则构成侵权。
      对于影楼老板擅自出卖晓雨照片的行为,晓雨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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