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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业经营创新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09-08 16:47: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农业产业经营创新的若干思考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产生到不断发展提高,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根据农业产业化在每一个不同时期面临的任务、实现的目标及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大体可以划分为农业产业化起步探索期、农业产业化示范推广期、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期、农业产业化全面升级和深刻变革期四个阶段。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一种农业社会化和组织化经营模式,最早出现在以xx为代表的xx半岛及其他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国内逐渐被重视和推广,被简单概括为“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这是新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成果,对我国有效解决分散农户经营的低效益、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以及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等,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新时期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实现再创新。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和典型模式

      农业产业化模式在本质上是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中介组织之间的一种契约形式,也是一种产业组织形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依托,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统化服务为手段,以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与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等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多方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诞生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对农业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阶段及特征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产生到不断发展提高,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根据农业产业化在每一个不同时期面临的任务、实现的目标及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大体可以划分为农业产业化起步探索期、农业产业化示范推广期、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期、农业产业化全面升级和深刻变革期四个阶段。

      2.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典型模式

      我国农业产业化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同模式,根据不同经济主体带动作用的差别,大体包括四种典型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龙头企业(公司)+农户”模式;二是生产基地和市场中介带动型,即“生产基地+产地专业市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批发市场+农户”等模式;三是农业合作组织带动型,即“农业合作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等经营模式;四是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带动型,如“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农户”“合作社+中介公司+家庭农场+农户”“农业大户+农业服务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二、新时期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历30多年的发展,开辟了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有效渠道,取得了不少成绩和成功经验。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在新时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1. 政府与市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地位存在错位

      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自产生起,一直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但也出现了政府部门管理上的问题,一些人认识出现误区,认为农业产业化主要靠政府推动,忽视了其市场主导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错位和越位问题,颠倒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农户和企业的愿望搞“拉郎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的地方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预产业化组织的经营管理;有的强行推动当地农业规模化而放弃差别化的特色农业发展,甚至为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效益;有的政府部门不顾当地实际情况、不尊重市场规律,盲目跟风攀比大搞“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提出不切实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目标和支持政策;有的支持政策仅局限于红头文件和口号,既没有配套制度和措施进行保障,又缺少实实在在的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等扶持;有的承诺补贴的资金因财政吃紧而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农业产业化偏离正确发展轨道,阻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2. 缺乏具有创新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动机和火车头,其自身的实力和创新能力如何,往往决定着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的快慢和发展水平的高低。目前不少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融资能力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问题,影响其带动能力和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由于龙头企业收储季节性较强,资金需求量较大,农业投资和经营风险较高,融资能力严重受限,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企业运行风险增加,银行对企业限贷、惜贷、加速回收贷款,企业容易遭遇资金链断裂的困扰,生产经营困难、开工不足、停产限产、违约失信、破产清算等龙头企业明显增多。同时,一些龙头企业产业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产业链条短,超过90%集中于种养殖业和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和电商等龙头企业数量不足10%,研发投入程度低和品牌认证不足,多数省份科技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1%,部分省份甚至低于0.5%,远低于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的标准,龙头企业发展及其吸引人才、研发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对农业产业化引领作用受限。另外,有的地方企业为了抢夺资源、市场、客户以及争夺政策、待遇和冠名,进行恶性竞争,甚至存在企业间相互拆台诋毁现象,恶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环境,严重影响对农村的辐射力和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

      3. 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不完善提高了合作成本

      “龙头企业+农户”等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大量分散农户与农村龙头企业直接合作经营的“订单农业”形式,即使在发展中陆续有一些主体不断加入,但并没有改变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直接捆绑合作关系,其主要缺陷是各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总体上还处于较为松散的低级阶段,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弱势市场主体地位既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又不利于跟龙头企业等合作主体沟通合作,缺乏农民自治经济组织等合格市场主体的介入,拉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本。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小农意识比较浓厚,对合同关系、市场风险等认识不到位,与人协作沟通、合作经营和抵抗风险等能力差,容易发生不按照标准生产、产品不合格、交货违约和不能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等问题;龙头企业一般居于农业产业链的产前和产后价值增值较好的位置,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过多向居于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倾斜,而一些小农户分享利益偏低甚至逐渐走向产业化的边缘地位,有的企业看重的只是农民的廉价劳动力及其手中的宝贵土地资源,甚至关键时期向农户转嫁经营风险,这种合作关系很难持久维系。

      4. 农业产业化组织更新慢及其经营条件欠佳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会变得不再合理,但是一些经营主体思想保守,不能根据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其组织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僵化,既不能有效吸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形成多元化经营格局,又阻碍了产业化组织治理和产权结构改革。目前对农业产业化影响很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对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较弱,发展方向和目标不明确,决策失误率较高,社员之间的团结意识不强,过于关注自我利益而不是合作社利益等;有的合作社有名无实,组建者仅仅为了获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或为了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已,有的甚至只是起个名号和挂个牌子,而没有真正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没有为社员办实事。

      三、新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再创新的几点思考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既是适应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顺利解决农业产业化面临问题的重要手段,需要不断探索和推进,以适应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一)界定好市场和政府功能,完善农业产业化动力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一开始就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的,同样需要重视市场动力机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创新中的主导功能。如果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因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而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驱动的话,那么在我国农村市场调节机制逐渐向好的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引导和调节机制的功能,如龙头企业愿意与哪些主体联合,农户希望加入哪个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和投资哪些产业,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自觉自愿、公平竞争法则,政府部门不能强制干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政府和有关组织如果强制企业或农户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违背市场规律,好心办坏事。同时,目前我国小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环节和链条中处于提供原材料的初始生产阶段,属于利润较低和风险较高的环节,需要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把加工、销售和品牌增值等环节的高额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原材料生产环节,约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通过“内部反哺”形式让农户得到产业化经营的平均利润,这也符合市场竞争法则,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其次,更好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职能。市场调节机制存在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加之农业经营的高自然风险和我国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产业化经营只靠市场机制调节还不够,必须发挥好政府宏观调节职能。一是建立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基地、市场和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农业产业化项目奖励和补贴,并引导社会和外商资金积极投入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扩大农村普惠金融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范围,增加政策性贴息贷款额度,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对带动能力强和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化项目多给予资金支持和提供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与约束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对各农业产业化主体加强法治、契约精神和诚信宣传教育,保护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逐步完善市场合约监管与约束机制,组建相关部门机构并依法行使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职能,及时处理化解合同与合作纠纷;三是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地流转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销售及质量监管、法律咨询与公证服务,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为农业产业化营造良好环境。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新和带动能力

      首先,大力培育向新兴产业进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信贷和专项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新产业、新业态和新领域发展,尽快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经营和管理技术水平先进、带动能力强和具有市场竞争潜能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涉及特色种养业、种子种苗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农村电商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涉及新兴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组织,从用地、融资、研发、人才引进、工商、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允许龙头企业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技术开发基金和风险基金。

      其次,促进各龙头企业间的分工合作,积极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和产业化集群。大力培育适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龙头企业,按照专业化与分工协作的要求将处于农业上、中、下游企业有机地联结到一起,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合作主体的作用,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由众多中小企业参与的跨区域、跨产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和集群,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升级以及产业链、价值链延伸。同时,积极吸引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及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再次,不断提高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生产方法和新市场,加强相关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和推广工作,对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等进行财政补贴和奖励,引导龙头企业与相关研发机构、技术中介机构和高校协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科技人员以持有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地方政府要引导龙头企业树立品牌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方特色产业和企业品牌,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以及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品牌商标宣传推广,扩大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战略带动更多的中小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

      (三)逐渐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在农业产业化中唱主角

      首先,培育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挑起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梁。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自治合作组织的兴起,一方面,出现了合作社与农户建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通过“农户+合作社”模式将入社农户与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的农资采购供应、监督农户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等,节约了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农户还可以分享产业化带来的增值收益;另一方面,一些合作社代表农户的共同利益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发挥了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由龙头企业跟合作社签约,克服了小农户与企业谈判地位不对等的缺点,既可降低农户在土地流转和利益分配中的风险,又可降低龙头企业与分散农户之间的谈判、履约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率和效益。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力量壮大,今后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联合众多企业、农户、家庭农场、科技公司、市场中介组织等成立股份合作公司,不同利益主体结成的契约关系变成利益一致的公司股东,这种更加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给农业产业化经营赋予新动能,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

      其次,引导其他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并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普遍出现务农劳动力老龄化与低文化素质化、农业生产经营副业化和兼业化等现象,解决“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地”的问题备受关注,培育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势在必行。近年来,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外,其他一些成长起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小微企业、农业科技服务公司、中介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产业化参与度还普遍较低,及时吸纳这些新型主体直接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但可以增加现代先进生产要素的介入,而且能够促进产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多样化,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成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其经营模式创新的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之于小农户属于相对合格的市场主体,许多新型主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契约精神、法律观念和合作意识更强,可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益。不过,有的地方出现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现象,其经营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观察和通过实践检验,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毕竟是一种各参与主体自觉自愿的市场经济行为,农村基层组织参与可能会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导致权力介入或强制干预,破坏自觉、自愿、公平、互利等原则,这样势必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走偏,违背农业经营模式改革的初衷。因此,如果允许农村基层组织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则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或者引入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优化合作主体间的联合机制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整体来看其发展水平不高,需要加快对其培育和推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依托农业产业链,农业企业(集团)、家庭农场(大户)、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等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集产加销于一体、规模适度、分工合理、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联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是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参加组成,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了经营主体乃至整个产业链与价值链的潜在收益。由于形成各主体之间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合作经营机制,在农资供应、技术服务、资金融通、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产品销售等环节,通过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和相互提供服务,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交易成本和实现收益、增值分配的内部循环,联合社内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内在运行机制,能够建立起更稳固持久的合作共赢关系,因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属于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升级版,需要进一步推动其发展并做大做强。

      (五)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过去一些农业产业化经营出现严重问题甚至走向解体,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良好的内在运行机制,各参与主体之间没有拧成一股绳,形不成发展合力,如以前的订单农业、土地流转契约等没有明确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入与退出机制、监督与纠偏机制,也缺少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将互利合作关系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必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创新。

      首先,创新产业化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农业专业化分工水平提高需要各个环节紧密合作,产业化初期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主要是通过产品契约建立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系,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更注重各类经营主体通过要素契约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由于要素相互渗透使得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越来越紧密,通过增强相互信任而降低交易费用,生产规模的扩大也有助于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因而通过要素契约建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具有较好的运行机制和发展前途。

      其次,创新农业产业化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鉴于目前农业产业化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影响各利益主体间的长期稳定合作,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使各合作主体形成运行高效和利益更加紧密的联结机制,如农户以农地经营权、生产工具和设施折价入股,也可通过资金入股等形式组建股份合作社(公司)进行产业化经营,农户作为社员或股东参与分红;股份合作社也可以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化运作使得各参与主体(股东)利益关系更加紧密,合作社给入股农户进行二次分红,农民还可以成为公司的员工获取劳动报酬,对普通农户形成激励机制。

      再次,不断完善对小农户的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可以说普通小农户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又是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处于农业产业链分工的低端而在利益分配中往往居于不利地位,如果产业化组织能够将整个产业链增值的一部分以返利、让利形式反哺农户,就能调动起农户的积极性,产业化经营才能稳固持久,龙头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也能获得稳定的利润。

      (六)拓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术和创新路径

      首先,拓宽“互联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术路径。网络化和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既促进了农业信息化发展和农业产业融合,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又给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追溯等先进技术,开创“互联网+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加强产业化的过程控制,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实现对整个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科学控制,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和安全水准,鼓励产业化组织尝试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和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新模式。在xx等xx半岛地区,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信息化、农村电商网店等进行深度融合,开创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家庭农场+合作社+电商+超市+社区(直销)”等综合性经营模式,初步取得了较好效果,值得研究和推广。

      其次,开拓农业产业化与乡村振兴同步推进的创新路径。当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并推动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升级,因而农业产业化与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同步推进,并形成二者良性互动和互促共赢的关系。目前推行农业产业化要围绕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提升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促进产业振兴、产业扶贫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发展等结合起来。另外,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同步发展。当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发展成为基本趋势,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以融合渗透、交叉重组农村各类产业为路径,加速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拓展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打造全新高效的跨产业、跨行业、跨地区和连接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全产业链体系,开发农、文、旅深度融合的创意农业示范园,尽可能提高农业附加值和经营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稳健发展。

      总之,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也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模式,推动农业产业化模式创新,既要尊重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和市场规律,也要尊重农民和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坚持生产力标准,只要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进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质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要允许和鼓励大胆实践。任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创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由量变到质变需要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探索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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