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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庭审”的反思与进路

    时间:2023-12-11 15:31: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互联网+庭审”的反思与进路

     随着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耦合,线上开庭等新模式成为我国诉讼发展的应然变革,符合高效便捷、公平正义、绿色安全的价值追求。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开宗明义:线上开庭的制度初探

      (一)制度解读

      当下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孕育了各式各样的机器智慧,开辟了不一样的制度变革及创新模式。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趋势与司法为民的愿景高度契合的背景下,创新诉讼形式一直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节奏。目前,各级法院都用心推动诉讼服务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除了提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掌上办”数字服务,还有“互联网+庭审”等新型司法实践。

      庭审是衔接诉讼和审判的核心程序环节,“互联网+庭审”是指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信息,借以完成整个庭审活动。本文聚焦讨论的“线上开庭”更是“互联网+庭审”衍生的司法新形式,其根植于司法数字化“土壤”,以新兴技术的持续发展为“生长养料”,实现了互联网与现代司法的有机融合。传统意义的开庭是指在所有诉讼参与人齐聚管辖法院,法官在公开见证下直接与当事人各方互动,通过听取、询问当事人的主张、辩论,对证据进行调查、质证。而线上开庭采用线上的方式进行庭审,诉讼参与人无需亲自前往法院,可以通过电脑、手机APP、小程序等途径参加庭审。

      (二)制度价值

      随着司法与互联网的深度耦合,线上开庭等新模式成为我国诉讼发展的应然变革,符合高效便捷、公平正义、绿色安全的价值追求。

      其一,线上开庭贴合高效便捷的现实需求。“互联网+庭审”模式下,文书交接、案件开庭时长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明显的效率优势。例如,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网络予以提交,既减少了因文件投递、快递收寄等情况导致的偏差和遗漏,又能使各方快速确认及储存文件。因此,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的优势不仅可以惠及诉讼参与人,还可为法院的司法工作提供便利。

      其二,线上开庭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线上开庭的视频数据保留能减少出现笔录被篡改的情况。此外,线上开庭可以减少证人线下出庭作证所造成的冲击,一定程度上节省证人时间、金钱等成本支出,缓解其后顾之忧。再者,“互联网+庭审”借助技术手段能降低庭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充分发挥自动化智能归档分类功能。据此可知,将数字技术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不仅能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机制,还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线上开庭契合绿色安全的时代追求。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负担,除了诉讼费、律师费等之外,还有通勤、住宿等成本费用。距离较远的两地开庭,对部分当事人来说开支不菲。因此,线上开庭实现了“足不出户”的绿色开庭方式。同时,“互联网+庭审”能基本实现“无纸化”,这恰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绿色、环保理念的追求。最后,线上开庭还是安全的诉讼方式,能有效避免出现某方当事人在庭审现场中因双方矛盾激化而产生极端行为,如直接威胁恐吓证人,尾随跟踪对方代理人等。

      二、实务考察:线上开庭的实践困境

      在信息技术与司法服务深入融合的数字时代,开庭审理案件的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线上开庭增强了司法审判的技术化、透明化、高效化。然而,线上开庭在实践运行中也遇到相关难题:

      (一)适用比例问题

      早在2000年8月,新加坡初级法庭便创造性推出“多元电子纠纷中心”,为民众提供免费法院在线调解服务。2001年,美国密歇根州也曾建立独立的在线法庭,该法院使用电子邮件、数字文件、视频会议和网络广播在网络空间中开展法院实务,如视频查阅证据、在线辩论等。相较而言,我国对于线上开庭的立法规定较晚,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正式确定在线诉讼的效力及相应规则。因此,目前有关线上开庭的实例记录尚未完全同步。笔者只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线上开庭的适用情况进行抽样统计,以“民事审判”“判决书”为统计条件,分别以“线上开庭”“在线诉讼”做关键词检索,截至文章撰写之日,与民事庭审总体数量相比,线上开庭运行情况不尽理想,适用比例不高。根据统计信息可知,每个省份均有数量不等的线上开庭案件。从分布地区来看,北、上、广适用线上开庭的案件最多,尤其是先行试点的xx市。然而,其他地区对于线上开庭的适用情况不尽相同。若以北、上、广的线上开庭案件数量作参照,部分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线上开庭模式明显尚未普及。

      (二)使用效能问题

      线上开庭的使用效能是庭审中各方主体关注的问题。若线上开庭的使用效能存在不足,必属“互联网+庭审”的推进瓶颈。

      就当事人而言,线上开庭受制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网络信号、平台稳定性等差异因素,开庭过程中常常面临画面传输、笔录确认困难等问题。另一种常见问题则是出现音视频信号不佳,发生掉线、暂停、声音图像不同步、音量过小或画面失真、屏幕抖动、镜头倾斜等现象。此时,未聘请专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面对突发情况更是难以快速适应庭审节奏,最后导致线上开庭效能未达预期。

      就诉讼代理人而言,线上开庭时,常因网络信号问题听不清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及法官的质疑发问。鉴于开庭时不可预知的因素过多,代理人的庭审节奏容易被打乱,发言的时机和效果不易把握,语速、音量均需随时调整,精力容易分散,难以聚焦案件争议问题,这不利于其思路梳理及代理发挥。即线上开庭可能会因沟通的偏差,导致代理效果不佳。再者,代理人难以通过电脑清晰把握对方提交的资料,更遑论核对证据材料原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这一定程度上弱化庭审的实质开展,影响庭审效能。

      三、溯源穷流:线上开庭问题的成因反思

      (一)技术设施尚未成熟

      相关设备设施尚未完全适应线上开庭的技术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金投入与设施利用存在失衡。线上开庭所用的设备通常需要高昂的维护成本,但设备的具体利用率却存在不稳定性。毕竟当事人同意采用线上开庭方式的案件还是未知数,而设备的建设与维护却要求源源不断地投入资金。纵观域外的“互联网+庭审”实践,美国密歇根州的在线法庭在开办两年后正因投入资金缺乏、设备使用率低等问题而停办。

      第二,地区发展与设备质量存在差距。线上诉讼模式依赖大量的专业设备,这些设备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制作规格,各地所使用的设备也不尽相同。然而,目前全国法院数字化建设规模尚不统一、进程尚不均衡。xx法院使用的是“云庭审”、xx互联网法院使用的是法院自行建设的智慧庭审平台、xx市法院使用的是微信小程序“xx移动微法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偏远地区的法院可能缺乏购买相应设备的财政能力,这造成了各地法院的“互联网+庭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第三,线上开庭与信息技术存在依赖。线上诉讼的设备极度依赖互联网及移动信号,任何微小的信息技术故障都可能对庭审的顺利开展产生阻碍。最常见的网络信号不佳问题,一旦出现便会引起画面延迟、语音卡顿,这都会导致线上开庭不得不中断或开展不连贯。

      (二)数字化难题尚未解决

      1.数字鸿沟问题

      “互联网+庭审”还可能会产生“数字正义鸿沟”的隐忧,即可能进一步加剧不同诉讼参与人间诉讼能力的不对等。毋庸置疑,部分当事人能够通过学习轻松掌握线上开庭的应用操作。值得关注的是,残疾人、老人、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的法律实施能力本就比其他群体人员低,他们很可能因手机、电脑的硬件差距或自身数字能力欠佳而无法顺利接入在线庭审平台。若双方当事人线上开庭的应用能力存在两极分化,数字弱势方定然无法在诉讼中与相对方保持平等对抗。因此,数字化技术很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数字鸿沟,间接剥夺数字弱势方在诉讼中实现其程序乃至实体权利。

      2.数字安全问题

      目前,线上开庭中数据使用、存储安全仍存在隐患。线上开庭设备极度依赖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整合、交互、应用,具体表现为小程序、应用软件、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技术并不掌握在人民法院和办案人员的手中。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全国统一、独立的线上开庭系统或软件,法院所用的在线平台背后的技术支持均来自社会企业资源,当事人隐私、信息存储等数字安全仍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3.数据真伪问题

      线上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于虚拟空间,当事人及法院三方仅能通过虚拟空间的电子信息确定对方身份。这与传统的线下诉讼中三方建立信任基础的方法存在颠覆性差别,因而也导致当事人及法院三方身份认证存在疑难。当事人通过线上的方式提交诉讼文件、证据,这一定程度割断了法官与当事人在物理空间中的直接联系。线上开庭中的法官难以探测双方言辞的真实性及拓宽沟通的深度。就此而言,线上开庭容易失去线下开庭的严谨与仔细,法官没有亲历感,无法深究一些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细节,心证更是形成缺少必要的支撑。综上,在无法直接察言观色和接触证据的环境下,法官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都是当事人适用线上开庭的顾虑。

      (三)程序机制尚未健全

      1.程序选择机制

      当前,有关线上开庭的相关规则并未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给予应有的重视。虽然最高法出台的《在线规则》第4条以及地方文件《xx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2条在开庭准备部分均对法院的告知义务予以明确,但上述文件中的告知内容仅局限于操作指南、庭审纪律和提交材料等一般性程序事项,并未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的告知程序。至于法院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有适用在线庭审意愿但受困于技术条件及水平的数字弱势群体如何提供帮助等程序选择内容,并未涉及。此类程序选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状况必然会削弱当事人选择线上开庭的积极性,阻碍线上开庭的适用和推进。

      2.程序异议机制

      程序异议是保障在线庭审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应有机制。而现有关于在线诉讼的规定虽已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异议权,但其缺乏全面性和体系性。例如,《在线规则》第5条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33条均明确,法定适用线上开庭的情形下,赋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提出程序异议的权利。然而,提出程序异议的主体、方式、期限、范围和审查等问题仍悬而未决。还有,若因一方当事人拒绝使用线上开庭而开展的线上线下并行庭审,“线上开庭方”与“线下开庭方”的程序异议权利是否相同,双方提出异议的前置条件是否一致,程序转化后在线庭审是否有效等问题都亟需前沿立法加以完善。

      四、律师观点:线上开庭问题的优化路径

      尽管实务当中线上开庭仍存在许多暂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沟通困难,“互联网+庭审”的未来发展却不会因此裹足不前。针对线上开庭存在的弊端与风险,笔者认为,线上开庭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及不同诉讼程序的结构,厘清适用空间,并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与规范:

      (一)加大应用技术科学投入

      要想进一步加强线上开庭的综合保障,必然先要加大线上开庭中应用技术的科学投入。如建设、完善线上开庭的应用设备设施。具体完善路径可参照如下两点:其一,搭建完备的线上开庭基础设施。保障庭审时的网络环境稳定,研究并改善音视频摄录即时技术是目前保障司法数字化改革开展的重点。其二,改善网络运行环境,优化网络运行速度,减少不必要的司法环节以及网络操作环节,确保当事人在线上开庭的流畅性从而增强庭审体验感。

      (二)优化数字化问题处理机制

      1.针对数字壁垒问题

      线上开庭的诉讼平台设计上应尽量简便易行,操作简便化能够满足当事人尤其是诉讼能力弱势一方的诉讼心理和行为习惯。减少不必要的司法环节以及网络操作环节,可缩短当事人参与在线庭审的学习成本,树立当事人线上开庭的使用信心。

      2.针对数字安全问题

      线上开庭应高度重视和防范数据信息安全风险。目前,《在线规则》针对区块链存证、非同步审理机制、在线法庭设置、电子送达、电子卷宗等前沿问题,已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就维护数据信息安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提出要求。申言之,相应立法应当明确人民为在线诉讼数据信息的权利主体,明确各方主体对在线诉讼数据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以此加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保障线上开庭安全、规范、有序运行。而针对当事人担忧的电子数据丢失、证据篡改等问题,可以适当完善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存储、固定电子证据,避免证据被篡改。

      3.针对数据真伪问题

      为确保线上开庭时“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各地法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统一设置人机合一的登录准入模式,增设在线庭审人脸生物特征识别、实名身份验证来弥补在线核验身份环节的缺失,以确保到庭人员的真实性、准确性。针对当事人身份识别认证的问题,可将电子签名认证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在线诉讼平台,以保证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

      (三)规范线上开庭程序制度

      线上开庭作为新兴的诉讼方式,必将对未来的司法审判方式带来巨大变革,因此需对其进行全方位研究,以确定的程序制度和规则来应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和挑战。程序构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两点:

      第一,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线上开庭的基本前提之一,当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有采用线上开庭的意愿及能力,因而需要在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机会。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同意,法院不得强制安排线上开庭。但应当明确的是,若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无论是创新的线上开庭方式还是一方同意的线下线上并行开庭方式,法院皆应当全面告知当事人线上开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经其知情及同意后,才能使用线上开庭方式进行诉讼。当事人进行程序选择时,可能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线上诉讼经验等原因,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认识不足,均会影响诉讼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概言之,法院需要明确其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释明义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详尽阐明,以增强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可接受性。

      第二,保障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在法院选择线上开庭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宜适用线上开庭的案件情况,此时就涉及程序转化的问题。赋予当事人灵活全面的程序异议、程序转化机制,亦是新型诉讼模式中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然要求。当事人有权对正在运行中的线上开庭表示异议,申请法院将在线诉讼转为线下诉讼。对于质证和法庭辩论等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接触并与实质正义关系密切的庭审行为,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线上开庭均可提出程序异议,并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无论是作出程序转化决定或是驳回决定,都应当对其予以说理,解释其决定的考虑及衡量。

      结 语

      诚然,任何新兴技术的发展都不会一蹴而就,事物总是呈螺旋式发展,时代的车轮稳步向前,相应的诉讼模式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互联网+庭审”模式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缩短了物理的维度,让时间和距离不再是诉讼参与的障碍,给法院及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途径。据此,数字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已经凸显,也必将持续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数字时代下“互联网+庭审”的转变将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线上开庭不仅是技术的革新,更是司法理念的革新。笔者认为,线上开庭的适用困境,与尚未成熟的技术设施、尚未解决的数字化难题、尚未健全的程序机制息息相关。我们应在保障法律功能实现与鼓励技术创新的平衡间形成相应的完善路径。只有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治理优势,才能在法治框架下公正、高效、便捷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我国司法服务能力及司法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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