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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诫勉谈话例文

    时间:2020-08-13 08:30:3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篇一:《诫勉谈话记录范文0》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12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

      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

      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

      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篇二:《诫勉谈话记录和廉政谈话记录格式》

      诫勉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姓名、职务) 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

      1

      2

      3

      篇三:《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廉政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局党委管理下的副科级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及工勤人员。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监察室具体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是指局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l、谈话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部门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其它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中层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三)廉政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

      (四)廉政警示谈话是指对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针对部门或领导班子出现的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2、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做出承诺。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分工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表

      篇五:《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表

      篇六:《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篇七:《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表

      篇八:《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廉政诫勉谈话范文}.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 政 谈 话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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