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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时间:2020-08-13 08:52: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厉行勤俭节约,弘扬新风正气,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三条 领导人员应带头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倡从简、从俭操办或者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要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喜庆事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领导人员本人操办。

     第四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在地党政机关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五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六)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八)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

     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必须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在1个月内上缴所在单位党委办公室或行政办公室。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婚嫁等喜庆事宜一般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一般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

     第九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如实填报《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规模和标准、宴请人员范围和数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要把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廉洁承诺,及时如实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之一,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对疏于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坚决制止、不严肃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要把监督落实本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内容之一,强化执纪监督,加强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威慑。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对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以外的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各一

     份,本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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