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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影响及其对策

    时间:2020-08-26 08:10: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青海较察检察建设

     《律师法》实施对反贪侦查工作

     一蛉一一一一一一三!;

     一

     ,新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部分权利进行了较大

     的修改,对于律师在诉讼中承担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具体表现为: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

     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

     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

     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

     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

     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

     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

     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

     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

     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

     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

     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

     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

     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

     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新修订《律师法》所确立内容.对反贪侦查工

     作的影响

     (一)律师会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

     也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

     告,控诉和取保候审,实际上对于如何保障这一权利,

     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在侦查实践中,律师基本上无法

     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能够会见,侦查机关不但会派

     员在场,而且如果认为律师提出了不符合自己观点的问题,经常以妨碍侦查为由打断询问,或者干脆中止

     会见.新修订的《律师法》不仅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会见权,而且对于权利的保障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即不需任何形式的批准,且不受监听.赋予律师这一

     权利,使得律师能够全面介入侦查活动,从而使整个

     侦查过程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会见权的确立对于反

     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无疑是比较严重的.首先,将打破

     侦查机关主导整个侦查活动的局面,变成了侦查机关

     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律师介人之后,犯罪嫌疑

     人可以及时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帮助,将使其对抗心

     理进一步增强,客观上也加大了侦查的难度.尤其是

     针对侦查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不交待

     问题,同侦查讯问人员对抗"124,n~",以等待律师的介入.侦查机关利用12I]~时时限突破案件的难度将进

     一

     步增大;其次是讯问的谋略将受到影响.鉴于贿赂

     型犯罪作案手段隐秘,直接证据少的特点,使得犯罪

     嫌疑人的供述成为突破案件的重要环节.侦查部门在

     办理这类案件时,工作的核D,都是如何运用计谋进行

     讯问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案件其他线索,双

     方的较量也都集中在口供上.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

     的嫌疑人,很多都是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反侦查能

     力强于一般人.而新法实施之后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

     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们来说,有律师"提供援助",

     很可能对侦查人员"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等谋略产

     生怀疑,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第

     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将趋于不稳定.由于没有明确规

     定会见时间,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又由于

     {-t海检察》2009年第2期

     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待所问题,便有

     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经商量分析而"权衡利弊",

     避重就轻来逃避侦查,将出现供述不断反覆的情况;

     第四是讯问扩展线索难以保密.目前,贪污贿赂犯罪

     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侦查中扩展

     的新线索已无密可保.如果律师职业道德不高,这类

     线索就很可能被泄漏,进一步深挖案件将会增加难

     度.最后,对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伪造毁灭证据提

     供了便利条件.律师的提前介入,对维护犯罪嫌疑人

     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要看到,反贪污贿

     赂侦查工作本身侦查难度大,取证手段单一,受外界

     影响多,加之少数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很可能在利用

     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与外界串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

     供,销毁证据以及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必将严重影

     响侦查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因此,如何既要保障律

     师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合法权利,又要预防犯罪嫌疑人

     利用律师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对于反贪侦查机关来

     说,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于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

     要,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也

     可自行调查取证.从修改内容来看,律师的调查取证

     权有了进一步的扩大,比起96年的《律师法》和《刑事

     诉讼法》而言,新修订《律师法》从真正的意义上赋予

     了律师调取证据的权利.新法实施后,律师在行使调

     查取证权时,既无需征得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也

     不必征得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看到,司法

     机关对于律师获取证据的限制被打破,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基本上有了同侦查机关一样的取证权利.这将增

     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新法实施后,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将是律师取证的对象,即使是律师自行

     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为其

     收集,调取.这样一来,在证据层面上侦查机关已经无

     优势可言,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其

     次,对于证据的要求愈发严格,侦查机关的成案率将

     有所降低.在案件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调阅所有与

     案件有关的材料,侦查部门所调取,收集的证据,都会

     置于律师的视野之中,但是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有可

     能并不为侦查机关所掌握.在我国还未实行审前证据

     交换的现实背景下,双方证据的对比得到根本性的改

     变.尤其是律师所调取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而侦查

     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当律师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

     突然出示此类证据时,必然会影响案件事实及处理结

     果.

     (三)新修订《律师法》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冲击

     长期以来,反贪侦查工作基本上是沿用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尽管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

     后,反贪侦查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转变侦查模式,改变

     侦查方法,但受制于侦查技术,手段,侦查人员意识,

     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并由

     此来打开案件突破口的侦查模式依然被视为反贪侦

     查的主要手段.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贪

     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来决定的,一是贪污贿

     赂型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都身居高

     位,掌握一定的权力,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自身

     的关系网干预,阻碍侦查,给反贪侦查部门收集证据

     造成巨大的障碍;其二是贪污贿赂型犯罪的作案手段

     隐蔽,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尤其是贿赂型犯罪,大部

     分都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私下交易,交易方式,地点,

     金额都异常隐秘,交易后不留痕迹.案发后,行,受贿

     人为了共同的利益,一般都会结成攻守同盟,共同隐

     匿,销毁证据.介于这类犯罪使得收集其他证据异常

     困难这一特点,导致反贪侦查人员不得不重视口供,

     力求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突破案件.新法实施之

     后,律师可以全面介人侦查,犯罪嫌疑人依靠律师所

     提供的法律帮助来规避和对抗侦查的现象将进一步

     增加,其对于检察机关的畏惧心理也会得到一定程度

     的改变.同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确立,也会使得双方

     掌握的信息对比发生改变.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都

     将使反贪侦查部门依靠审讯获取口供的难度进一步

     加大,既便能够取得口供,其稳定性也难以保证.因

     此,反贪侦查部门在没有全面形成新的侦查模式之

     前,新修订《律师法》实施之后,必将会对单纯依赖"口

     供"这一侦查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

     二,反贪侦查工作应对《律师法》实施的对策措施

     和建议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经顺利颁布并即将得以实

     施.与此同时,对《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也在紧锣

     密鼓的进行之中,新修订的《律师法》恰恰也向我们揭

     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那就是进一步规范司

     法行为,强调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反贪侦查工作如

     何应对司法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新修订的《律师

     法》了,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这部《律师法》所传

     递给我们的信息,针对这个变化,加强学习,未雨绸

     《青海检察》2009年第2期41

     青海较察检察建设

     缪,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侦查技能,做好应对刑

     事案件程序新变化的准备.

     (一)尽快建立起适应司法改革的现代侦查

     体制

     新修订《律师法》的出台,说明了我国正在

     逐步推动新的司法变革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保

     障人权的需要,反贪侦查工作也必须与时俱

     进,应尽快建立起适应司法改革的现代侦查体

     制.一是进一步转变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念,从

     偏重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举;从偏重实体法转变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

     重;从偏重口供,以口供作为查办案件的依赖

     因素,转变为善用谋略和科学技术多方位取

     证,从而彻底改变以往"由供到证"的单一化侦

     查模式,建立起"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反贪侦查信息情报机制.现

     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反贪侦查亦是

     如此,谁能够先于对方掌握信息,谁就可能处

     于对抗的有利态势,要充分重视情报工作在整

     个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克服以往就案论

     案,忽视个案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注重破案,忽

     视案件背后的情报收集等问题.改变以往的线

     索管理仅仅就是对线索的登记,造册等局限做

     法.建立和完善反贪侦查情报平台,对于线索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研究,及时处置,同步跟

     踪.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

     计,公安等相关职权的联系,运用以上单位的资源优势,多方收集涉案信息,形成预防和打

     击职务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要克服以往"坐

     等举报","依靠移送"的局面,侦查人员大胆探

     索,主动出击.从街头巷尾的传闻中收集情报,

     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调研发现信息,通过物

     色线人和化装侦查等手段挖掘,收集案件线

     索,从而建立一个多方位的立体情报工作机

     制.三是整合侦查资源,深入探索和充分发挥

     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加强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充分运用指挥中心对办案工作进行组

     织,指挥,协调,督导,有效的解决各个办案单

     位独自为战的局面,使得侦查资源在最大程度

     上形成合力.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大,查办困难,

     律师介入后有可能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案件,要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指

     挥协调作用,根据案件的情况,灵活采取异地

     办案,指定管辖,参办,督办等方法.对于那些

     涉案人员多的窝案,串案,要由侦查指挥中心

     统一指挥,合理分组,多头并进.努力防止和消

     除因律师介入侦查后对办案工作所造成的消

     极影响.

     (二)大力加强反贪侦查工作的基础建设,

     注重侦查人才的培养和侦查技术的革新

     侦查人才是整个反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

     保证,侦查人员水平的高低,素质的好坏,直接

     影响案件的查办质量.就目前而言,许多专业

     化,复合型侦查人才的流失,各级反贪部门侦

     查人员的断档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反贪侦查工

     作的瓶颈.要注重保护反贪队伍中的侦查骨干

     力量.一名优秀的反贪侦查员往往需要十年乃

     至更长时间的培养,是反贪部门的宝贵财富.

     他们的流失,往往使得多年积累的侦查经验得

     不到传承.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

     的反贪侦查队伍,就必须从改革反贪侦查体制

     和机制人手,改善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环境,

     明确反贪骨干的职级,延长反贪侦查人员的轮

     岗周期,以保持侦查人才的相对稳定.要注重

     解决侦查队伍的断档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对于

     侦查人员的培训尚无统一,完备的培训制度,

     各级侦查业务部门基本都是依靠以老带新的方法对新人进行培养,如果这条渠道不畅通,

     将严重影响侦查人员的更新.但这种单一的培

     养模式不仅周期长,而且效果也因人而异.建

     议及时制定长效,统一的培训制度,形成专业

     的师资力量和完备的教材.同时要定时对于各

     级侦查人员开展业务轮训,以提高现有侦查人

     员的业务素质和侦查技能.

     立足现有条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技术的全面推广.律师全程介入侦查后,部分职业素

     质不高的律师可以利用这一机会与犯罪嫌疑

     人传递消息,为其销毁,伪造证据和串供提供

     便利,为此,反贪侦查部门要在讯问过程中始

     终引入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及时对已有的证据

     进行固定,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翻

     供,又可以证明侦查人员办案的规范性和合法

     《青海检察》2009年第2期

     检察建设青海较察

     性.在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的引导下,案件侦

     查大多都是"一张纸","一支笔"的传统办案方

     法.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方法,已经不适

     应反贪侦查的需要.运用现代侦查技术,创新

     侦查模式,已经成为各级反贪侦查部门急需解

     决的问题.例如测慌仪,激光显影技术等高科

     技侦查手段已经在部分发达的省区的办案实

     践中使用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如,监听

     监控等侦查技术手段已经在公安,国安等侦查

     部门广泛应用,但检察机关对于这一技术仍然

     要依赖公安,国安技侦部门,其繁琐的审批程

     序往往都贻误战机,影响案件的查办.检察机

     关应当将新法的实施作为一次革新侦查技术

     手段的有利契机,大力发展侦查技术,确立规

     范的技术侦查流程,使得反贪侦查部门在办理

     案件的过程中,能够科学,规范的运用技侦手

     段,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

     (三)重视初查工作在整个反贪侦查中的作

     用,扎实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

     针对律师直接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将会利

     用律师的法律帮助来规避和对抗侦查的问题,

     侦查工作的重心应当适当前移,做好初查工作

     将成为侦破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强化初查工作

     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侦查人员的初查意

     识,创新初查方式.要教育侦查人员充分认识

     到在新形势下初查工作对于整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

     观.改变以往初查仅仅是对线索简单核查的工

     作方法,要在初查时对线索仔细分析,及时洞

     察到与初查线索有关联的各种因素,扩大线索

     内容,发现更多的信息,以便获取对侦查有利

     的情况.二是合理利用初查特点,全面收集固

     定证据.新修订《律师法》中并没有规定律师可

     以介入初查,因此反贪侦查人员要合理利用初

     查阶段的主动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着手初

     查前,深入细致的查证被举报人的背景,社会

     关系,个人爱好,行业特点等内容,分析在该行

     业背景下权钱交易的结合点,发现问题,找准

     案件的突破点,及时收集和固定有关犯罪的证

     据.在符合立案侦查条件后,立即转为侦查.三

     是注意保障被调查人在初查时的权利,不得在

     初查时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的财产.

     (四)进一步加强检察一体化职能,密切检

     察机关各部门间的协作

     应当克服反贪侦查工作仅仅是由反贪部

     门来进行的短视思想,一件案件的成功办结,

     经历着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

     诉,判决等诸多环节.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

     这些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发生问题,必将影响整个案件的查办质量.因

     此检察机关各个部门应当摒弃以往那种各扫

     门前雪的狭隘做法,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职

     能,形成既能相互制约,监督,又能相互协作的工作局面.反贪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

     应当加强同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的协作,尤

     其是在案件的取证方面,必要时要及时邀请公

     诉部门的人员介入侦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

     现场指导.在案件移送起诉阶段,要和公诉人

     员密切联系,注意收集公诉阶段可能会对侦查

     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针对问题,及时解

     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协作

     进行补侦.新法实施后,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

     会见权的同时,为避免和减少律师在行使该权

     利时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贪侦

     查部门应当加强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合作,在犯

     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积极同监所部门协调关

     系,形成合力,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

     间的异常表现,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始

     终置于检察机关的监控之下.新修订的《律师

     法》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

     监听,但对于是否可以监视并没有法律上的禁

     止,因此,建议看守部门在律师会见时充分发

     挥职能,采取"视而不听"的方法,关注犯罪嫌

     疑人的可疑举动,严防犯罪嫌疑人利用会见律

     师之机,进行串供和销毁,伪造证据.同时,在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时,侦查人员

     要保持沉着冷静,及时和监所检察部门联系,

     分析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原因.扩大侦查

     范围,锁定协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人员,

     不仅可以制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也可以

     将其为我所用,进一步补强证据.★

     《青海检察》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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