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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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渝办发〔2006〕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需要,根据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范围
(一)组派本行政区域80人以内的艺术表演团体组团出国演出(杂技团组除外)。
(二)组派本行政区域展品不超过120件(套)、随展人员10名以内的艺术展览出国展出、展销和邀请展品120件(套)以内、随展人员不超过10名的外国艺术展览在本行政区域展出、展销。
(三)邀请5人以内的外国文化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在本行政区域进行为期不超过15日的访问、考察活动。
(四)邀请外国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与本行政区域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合作,被邀请人数一次不超过5人且合作期限不超过一年。
以上项目由市文化广电局主管,经市外办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二、审批程序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60日内向市文化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经市文化广电局审核后,送市外办会签。市外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会签文件提出意见后,由市文化广电局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再由市文化广电局报文化部备案,同时抄送重庆海关,并批复申请单位。
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件(注明:邀请机构名称,访问事由,访问时间、地点,往返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保险费等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申报单位明确同意意见,申报单位联系人、电话等)。
(二)邀请信。
(三)人员名单或展品目录。
(四)演出或办展合同或意向书。
三、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归口管理职责,市文化广电局、市外办、重庆海关等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专人,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责。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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